涉黄犯罪

在校学生缓刑案例分享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原创   时间:2022-04-07   访问量:1628

在校学生缓刑案例分享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案件急剧上升,许多人利用网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以图牟利,其中不乏在校学生,甚至还有未成年人。

笔者上一篇文章已经分享了在校学生涉嫌网络淫秽物品类犯罪不起诉案例及辩护方向,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够不被起诉,在犯罪数量和金额等量刑参数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争取缓刑的辩护方案更为现实可行。

笔者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筛选了4份关于在校学生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缓刑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分享至此,希望对实务中同类犯罪有起到一定的辩护引导作用。

肖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决书

(2017)川0121刑初451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肖某是中专在校学生,2017年5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通过网址为WWW.P***http://8.COM的网站上下载色情视频170余部其号码为129***8469的QQ号新建四个QQ群,在其中的一个群号为47***6534的“会员专属群1”的QQ群内上传色情视频,供群内的30余名成员观看,被告人肖某以微信红包、QQ钱包的方式向群内会员收取进群费6元、8元、10元不等的费用,单独购买一部色情视频的价格收取0.6元/部、自定色情视频内容的价格为1元/部的费用。被告人肖某自2017年5月27日10时至2017年5月31日9时期间,共计上传色情视频170余部,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360余元。经金堂县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肖某贩卖、传播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肖某在其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三星Galaxyc5手机一部及神州cw65S06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且数量已达到法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公安机关尚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系在校学生,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时间短,当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时立即投案,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12刑初670号

案情摘要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聊天加入“安然售后群”,了解到该群有淫秽视频出售。后被告人陈某以0.8元/个的价格购买百度云盘账号密码,再通过网络游戏,以20-30元/个的价格出售。2017年5月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案发地有人利用网络平台,传播贩卖淫秽物品,遂将被告人陈某挡获,并查获其白色IPHONE6手机及电脑。被告人陈某所卖出的百度账号X@163.com百度云盘中含有淫秽视频文件33个;百度账号X@163.com百度云盘中含有淫秽视频文件40个;百度账号X@163.com百度云盘中含有淫秽视频文件31个,淫秽视频文件共计104个。至案发日,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百度网盘及密码共计95人次,获利人民币2718元。另查明,2017年5月4日17时00分,被告人陈某在X内被挡获归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18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系情节严重,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无犯罪前科,并系在校学生,且一贯表现良好,其贩卖的视频文件数量刚达到一百个,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无犯罪前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681刑初1221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某系大专在校学生,2016年10月开始,其以牟利为目的,在淘宝网上购买淫秽视频、图片后上传至其账号为“萧某yy”的百度云盘,并创建分享群,将淫秽物品分享到群中。后通过“暖阳于某596995591”、“浪里个浪”等账号在淘宝网和微信上以百度云盘分享群链接的方式将淫秽物品传播给他人,买家付款后点击链接进入被告人王某的百度云盘分享群即可观看或者下载分享的淫秽物品,共计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017年3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扣押其作案使用的iphone6S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从其账号为“萧某yy”的百度云盘分享群内提取疑似淫秽视频426部、图片489张。经诸暨市公安局鉴定,其中303部视频、482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向本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某作案使用的iphone6S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合上述4份案例可以看出,考虑到在校学生被判处拘禁刑后将面临失去教育机会,可能会导致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会比较慎重,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加上当事人自首、立功、坦白、退赃、良好的悔罪表现等情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会比较高,当然,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在校学生被判处实刑,比如(2020)豫0212刑初297号案,河南某学院在校学生高某涉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坚持认为对在校学生的判罚应充分考虑在校学生社会阅历的匮乏,从有利于教育、挽救在校学生的角度出发,宽严相济,作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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