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中午,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2月14日下午,广州荔湾警方接到某餐饮店负责人报警,称有一名女子在其店内拍摄不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接报后,荔湾警方迅速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传唤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曾某(女,40岁)为博取网络关注,于2月12日17时许在花地大道某餐饮店包厢内用餐期间,拍摄低俗视频,并通过网络将视频发给陈某(男,35岁)等人。陈某为吸引流量,达到带货牟利的目的,将该视频再次传播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陈某和朱某(男,37岁)、冼某(男,31岁)等4人还拍摄多部淫秽视频及图片,并通过网络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开展侦查,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对曾某等4人予以刑事拘留。律师分析目前从警方的通报上来看,公安机关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才能入罪,如果该案件中视频没有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很有可能以“实际被点击数”(点赞数)超过2万入罪。笔者站在辩护的角度提出几个问题第一,视频的性质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笔者看过打了码的涉案视频,当事人明显穿着衣服,只是比较性感,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当然,侦查机关会有专业人士对视频进行鉴定;第二,本案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犯罪?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才能入罪,而实际被点击数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如果涉案情节还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有可能转为治安案件;第三,网络点赞数能不能认定为司法解释“实际被点击数”?实际被点击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直都是比较有争议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上海市公安在侦办推特、91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做法,聘请鉴定机构对点击数进行鉴定。 上述内容系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月19日中午,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2024年2月14日下午,广州荔湾警方接到某餐饮店负责人报警,称有一名女子在其店内拍摄不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接报后,荔湾警方迅速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传唤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曾某(女,40岁)为博取网络关注,于2月12日17时许在花地大道某餐饮店包厢内用餐期间,拍摄低俗视频,并通过网络将视频发给陈某(男,35岁)等人。陈某为吸引流量,达到带货牟利的目的,将该视频再次传播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陈某和朱某(男,37岁)、冼某(男,31岁)等4人还拍摄多部淫秽视频及图片,并通过网络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开展侦查,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对曾某等4人予以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目前从警方的通报上来看,公安机关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才能入罪,如果该案件中视频没有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很有可能以“实际被点击数”(点赞数)超过2万入罪。
笔者站在辩护的角度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视频的性质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笔者看过打了码的涉案视频,当事人明显穿着衣服,只是比较性感,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当然,侦查机关会有专业人士对视频进行鉴定;
第二,本案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犯罪?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才能入罪,而实际被点击数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如果涉案情节还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有可能转为治安案件;
第三,网络点赞数能不能认定为司法解释“实际被点击数”?实际被点击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直都是比较有争议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上海市公安在侦办推特、91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做法,聘请鉴定机构对点击数进行鉴定。
上述内容系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