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诉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邓向斌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2-27   访问量:491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诉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除需准确认定犯罪对象是否为淫秽物品,还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解释定罪处罚。对于达不到规定的定罪数额、数量标准,以及犯罪对象不是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是犯罪。

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此,我们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通过对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相关的无罪(不起诉)辩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何为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1、S检刑刑不诉〔2018〕128号

不起诉要旨: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某某在微信传播色情链接的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并且C某某贩卖**APP会员信息的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违法所得收入达10000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C某某于2016年底建立“XX福利群,进群加群主”等微信群,并每隔两个月重新建立微信群,通过其微商群拉入进入群,使其每个群内至少有一至两百人,在其每个群内发布色情链接,至2017年8月份期间,累计发布色情链接100多条,因发布色情链接具有时效性,经XX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鉴定发布色情视频30段。2017年上半年期间,C某某从微信号为**的人手里花20元购买来**APP会员几十个,利用微信朋友圈,以88元一个的会员价出售给D某某等人。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C某某不起诉

2、Y检一部刑不诉〔2020〕272号

不起诉要旨:

被不起诉人S某某虽然在客观上被招募为网站兼职客服,按照要求回答网站会员提问及帮助充值失败的会员补单充值,但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在事先主观上明知该网站系淫秽网站,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Y某某在XX省XX市XX区XX苑XX坊X幢XX室家中,租赁服务器创建“XX”(网址域名www.cXXXn.com)网站,利用XX云网盘存储的淫秽动漫、视频上传至该网站,招揽用户注册会员,通过会员充值点击链接下载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予以牟利。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S某某被招募为上述网站兼职客服,按照Y某某提供的话术模板回答会员问题及帮助充值失败的会员补单充值。截止案发,该网站注册会员35773人,Y某某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经鉴定,上述网站内有403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不起诉理由: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总 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第一个案件中,证据均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C某某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色情链接,也无法证明其违法所得收入达10000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第二个案件中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在事先主观上明知该网站系淫秽网站,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此在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存疑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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