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

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别以为是小事!!!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邓向斌 张芷允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1-15   访问量:460


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别以为是小事!!!

有些网友在日常微信聊天中,可能会收到一些淫秽视频或者图片。出于分享的心态,通过微信转发给兄弟、朋友,或者出于“赚外快”的心态出售,这种行为别以为是小事。下文笔者将和读者分享一个本团队办理的通过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F某为赚外快,通过微信向朋友发送淫秽视频共计350部,并收取每部5元到10元的费用。2020年12月25日,F某在乘坐地铁换乘期间,遇到公安机关查身份证。由于F某神色惊慌、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询问,最终案发。

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F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接案经过

一审判决后,F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F某家属通过网络找到了李伟律师团队。经到律所咨询后,决定委托李伟律师团队代理案件二审工作。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伟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阅卷。经查阅案卷和会见F某后,团队制定了二审的辩护策略,并向二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核心辩护意见摘录:

上诉人F某虽因形迹可疑被带回派出所询问,但此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F某通过手机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的犯罪事实。F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使案件得以侦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上诉人F某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法院遗漏认定该情节,导致上诉人F某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四、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F某构成自首,依法改判:“判决F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总结:

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真不是小事!!!

即使只是抱着分享心态传播未以牟利为目的,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重则可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若是抱着牟利为目的传播,则是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可能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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