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

为何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拍下裸照不构成强奸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23   访问量:689


为何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拍下裸照不构成强奸罪?


案发——闺蜜陪同报案,警方迅速行动,及时控制嫌疑人。

2013年8月初的某个下午,某地派出所接到了两位女生的报案,其中一位L姓女生称前一天晚上遭到他人强奸。

警察根据报案信息立即展开调查,当日便将嫌疑人W某抓获,于同日对W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调查时发现,W某于2002年5月曾因盗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有犯罪前科。

刑警第一时间对W某的住处进行勘查,拍照并制作勘验笔录,固定证据。

W某家位于某镇某村,住处是一户自建平房,刑警在其家中卧室电视柜上发现手铐套袋;空调机上盖着花布,掀开花布后映入眼帘的是两副银闪闪的手铐和钥匙。紧靠门口的墙头有一垃圾篓,垃圾篓内及周边地面上散有卫生纸八张。屋内有一铺双人床,床头靠墙,两侧分别有一个床头柜,打开南侧的床头柜,柜内有一个电动女性自慰器;另一侧床头柜内有一白色布绳子,绳子两头露在外;床面上的被褥凌乱;墙角有一把板斧斜靠,斧头朝下,斧把朝上。

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W某与L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以下对话:

L某:昨天晚上我不是不害怕,我只能顺着你使我受到最小的伤害。我怕总有一天你把我卖了。

W某:我再和你亲热一回就该放手了。

W某:我也不打骂你,再跟你过一次性生活就中了。

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以及证据不断被调取,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和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一起强奸案及时告破。

回忆——案发经过各执一词



L某在被害人陈述中这样描述案发当晚的经过:

2013年夏天,W某与L某通过某交友平台认识,两人相见恨晚,在线上相谈甚欢,很快成为好朋友。

8月初,仲夏夜,晚风送爽,月上梢头。L某独自到北河公园散步,突然接到W某发来的信息,W某称自己刚与对象分手,心情不好,问L某在哪,想见见L某。L某没多想,便把地址告诉了对方。

没多久,W某开着面包车到了北河公园,并找到了L某。

见面后,W某提议带L某去吃饭,L某看时间不早了,婉言拒绝了,并提出想回家。

W某见状,又提出开车送L某回家,L某不好再推辞,而且回去的路还有一段距离,就答应乘W某的车回家。

L某可没想到上了W某的车就如同上了“贼船”。

W某把车开到了北环路一个偏僻的石料厂附近的死胡同,还对L某说这是骨灰堂,要整死她,说着从车上拿出手铐。L某特别害怕,就哄骗W某说,你心情不好,我陪你到街上喝点酒去吧。

W某见L某示弱,又提出与其搞对象,若是不答应,就送其到外地拍三级片。

当晚11时许,W某将L某用车拉到W某的住处,从床上拿出手铐、绳子吓唬L某。随后,W某将L某推倒在床上,L某反抗并推搡W某。W某说,你若是不同意,便将你送到外地拍三级片,边说边拽床边的绳子,把L某摁在床上把其衣服脱下,强行与L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W某还偷用手机拍下L某的裸照,当L某穿上内衣后,W某还威胁让L某配合摆拍,如若不从,便将其裸照公之于众。

次日凌晨4时,L某谎称当日要到外地办事,W某就用车送L某回到其住处。L某为了保留证据,没有清洗下面,到家后洗了澡。中午,L某收到W某发来的信息,用其裸照再次威胁其去陪他。

L某因为害怕,将事情告诉闺蜜,并让闺蜜陪同去报警。

W某在被调查期间的口供对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L某陈述不一致。

W某通过某信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L某,2013年8月2日21时许,W某驾车到北河公园找到L某。同日23时许,W某驾车将L某带至其家中,并拍摄L某裸照五张。8月3日4时许,W某将被害人梁某送回家。后W某与L某通过社交软件继续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提出与L某发生性关系,对方不同意而报警,导致案发。

存疑——双方是否有发生性关系,W某是否违背L某的意志,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重点考量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原因是否迫于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首先,W某称,住处的白布绳子、板斧等物品均未生活用品,在案发过程中并未被使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与案件并没有关联性。其给L某拍裸照时,L某是自愿的,从照片中L某的表情可以看出其自愿性,L某表情神态自如,并且带着笑容,毫无被迫无奈的神色。可见,L某在被拍摄裸照时不一定处于被胁迫状态。

其次,W某与L某当晚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无法查明。本案在案证据只有L某的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且双方对当晚是否发生了性关系、如何发生的性关系各执一词,无法相互印证。

再次,L某回家后洗澡,其身上并没有检测到W某身体、衣物等生物、实物样本,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肢体、性器官接触的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另外,警方将三份物证做了司法鉴定,第一份检材来自W某住处的垃圾篓内的卫生纸上精斑,鉴定结果是该精斑DNA来源于W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第二份检材来源于L某阴道擦拭物,鉴定结果是DNA来源于L某的可能性大于99%;第三份检材来源于L某的内裤,未检测出DNA分型。

垃圾桶里的卫生纸只能证明W某有排精行为,L某阴道擦拭物只能证明该检测样本来自L某,而L某的内裤上未检测出W某的DNA,则不能证明W某与L某发生过性关系。

疑罪从无——W某无罪释放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无罪推定的明文规定,但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等原则却在实务中常见。

本案的定罪关键证据并不充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且W某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L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无法形成排除合理怀疑且唯一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W某构成强奸罪。

虽然,W某将L某带至其住处并拍摄了裸照,但裸照并不能直接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更不能证明W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在案证据无法达到证明W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法院最终判决W某无罪,当庭释放。

笔者结语:一切刑事审判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还原客观事实真相的“见证者”,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证据为依据。被害人陈述来自于被害人,主观性较强,并没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非言词类证据更客观。在刑事案件中,缺乏实物证据作为佐证时,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仅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类证据定案,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避免冤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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