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

实务中,组织卖淫罪存在哪些情形可予争取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12   访问量:752



实务中,组织卖淫罪存在哪些情形可予争取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法条可知,在我国,组织卖淫罪属于重罪,一旦构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虽然组织卖淫罪属于重罪,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不起诉的情形。

因此,本文通过实务研究归纳总结部分可争取不起诉的情形,将于下文为读者展示。

在我国,刑事案件不起诉有五种类型,分别为:

1、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判断是否证据不足,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未成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特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案不起诉类型主要为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组织卖淫罪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即可争取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1)负责发放工资、提成、采购物品的人员

案号: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案情:期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担任**会所**,其本人供述、同案人指证以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其在**会所中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提成,以及有时会支付采购物品的货款。

(2)培训涉黄服务人员

案号: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案情: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担任**会所**,其本人供述、同案人指证以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其在**会所中负责对技师进行涉黄服务项目的培训。

(3)接待、引导客户前往包房的服务员

案号:沿检刑不诉[2021]106号

案情:2020年6月份以来,沿河县"黔福汇水疗会所"内长期存在卖淫服务。陈*东(已起诉)为会所法人, 聘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服务员,负责接待客人以及引导客人到包房嫖娼。

(4)负责放哨、通风报信的安保人员

案号: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00号

案情:2020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受刘某甲的邀集在该场所内上班,负责放哨、通风报信,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期间其多次通过微信将嫖客的嫖资收取以后转给财务人员戴某某,收取客人嫖资累计金额达7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5)会所前台人员,负责送鞋、带客等事务性工作

案号:锡新检刑不诉[2020]28号

案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足浴会所内存在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在该会所担任前台工作人员,负责送鞋、带客等事务性工作。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案号: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到***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过问会所内的经营管理事务;二是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知晓其***的分红获利中包括卖淫收入,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明知***存在卖淫活动,仍对上述违法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从中牟利,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案号: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或推定被不起诉人封某某事前明知**会所存在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或有在公安机关查处**会所时,为**会所通风报信的行为。故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3)案号: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3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是否与赵某某等人合伙、其管理的女技师是否提供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等事实均无法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4)案号:甬仑检刑不诉[2021]33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卖淫人数、非法获利数额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5)案号: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Z63号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申某负责管理的按摩技师,提供的是以"手推"、"胸推"等异性色情按摩服务,并非提供实质性的服务。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均认为该异性色情按摩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且犯罪嫌疑人申某并不属于该洗浴中心雇佣人员,仅负责管理按摩技师并从按摩技师的服务收费中抽成获取报酬。现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申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6)案号:弋检一部刑不诉[2021]Z4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占*兵参与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前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占*兵知晓并参与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7)案号: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0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不清,卖和对应的嫖客未能查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8)案号:南南检刑不诉[2021]1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经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南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明某某对涉案场所是否经营卖淫活动主观不明知,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认定明某某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9)案号:抚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不起诉理由:祝某甲、茹某某经营的**浴池,设有为客人提供按摩的服务项目,余某某负责管理按摩技师,但浴池设定的按摩套餐中有无卖淫服务内容、余某某是否知道按摩技师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是否有对卖淫技师进行警告、提醒以保证卖淫活动安全进行的行为,均存在矛盾证据,且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10)案号: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组织三人以上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仅有一人卖淫,其他技师是否从事卖淫活动目前无法查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11)案号: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是涉案期间万华水疗城的实际经营者以及明知万华水疗城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而收取高额转包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2)案号: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不起诉理由: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林某某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其在**只负责前台收银工作。**美容院具有营业执照,同时存在理发、洗头、按摩等合法业务,林某某只负责收银、关门等工作,现有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林某某具有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打手等,因此,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3)案号: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夏某某虽供认温岭市**按摩院系其和吴某某、曾某某等人合伙开设,但辩解其只知道店里有组织人员向他人提供手淫服务,不知道有提供服务。证人叶某某证实夏某某以叶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按摩院的工商营业执照;同案犯吴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均未指认夏某某为泽国**按摩院老板,同时吴某某、曾某某均否认自己系**按摩院老板;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也未证实夏某某与吴某某等人有资金往来。综上,目前无证据证明夏某某具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也未能证实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以上为笔者结合实务归纳总结组织卖淫案件可能争取不予起诉的部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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