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Telegram(飞机、电报)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辩护思绪--网络涉黄犯罪研究(七十六)
telegram是一个国外软件,简称“TG”、“飞机”或“电报”,需要翻墙才可以登录,可以在软件上面可以组建群组,简称“飞机群”或“电报群”,相比于微信,电报群的限制更少,群成员甚至可以到达200000,而且新成员可以浏览历史聊天记录。telegram可以创建频道,类似于微信公众号,可以发布一些公共消息内容,除此之外,tg还有类 似于阅后即焚的功能,因此被用户广泛用于犯罪活动,这些特殊功能也使其成为色情犯罪的重灾区。
在telegram上创建飞机群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群,一种是私密群,公开群可以在软件上搜索关键字或粘贴链接地址进入,而私密群需要通过邀请进入。有些人是通过推特进行推广飞机群链接,推特粉丝可以在推特上直接跳转或者复制链接加入飞机群,用这种方式为贩卖淫秽物品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引流。
那么,还包含很多种情形,这里我们只列举三种方式,来说一下我对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些辩护思绪。
第一种:行为人在推特主页简介处标明收门槛费后加微信好友,主要进行卖淫招嫖活动,添加微信后会将客户拉入飞机群,行为人会定期在群里发布一些自己拍摄或转发的淫秽视频、图片。这种情况虽然行为有获利的情况,但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比较恰当,因为行为人收取门槛费的主要目的是筛选没有性交易支付能力的客户,以期达到卖淫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收取淫秽物品的对价,甚至有的客户一开始也不知道可以加入电报群,而且往往发布在群里的淫秽物品也是从网上自行拍摄或从网上免费下载,无需成本或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这只是一种卖淫的营销手段,是附赠品,不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如果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有将卖淫入罪之嫌,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种:直接在推特主页或推文中推广飞机预览群的地址,进入预览群,付费后再进入黄色群组,这种方式,对成为黄群群组会员已经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这种方式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几乎没有回旋的余地,但色情群的群成员数能否认定为认定为注册会员人数,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虚拟世界里一个人可以变成多个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以“人数”作为量刑标准,而不是以会员数,注册会员数中可能存在大量虚拟、重复注册,多名会员但实际为同一自然人的情形,使用会员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及的实际人数应当以实际自然人确定,而群成员可能存在“一人多号”的情形,还有一种情形是已进群的成员可以免费邀请其他人进群,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群成员数高于注册会员人数,在未有证据证明实际人数的情况下,应当以其他的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第三种:行为人出于各种原因,创建一个发布淫秽物品的公开群,用户通过搜索关键字或者通过有些渠道获取链接地址,不需要任何门槛就能进入群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这种一般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不仅处罚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也是处罚主体。当然,入罪前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该群组的设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如果该群组具备多个聊天主题,并不以淫秽物品为主要内容,或者虽然在某一时间段内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要内容,但后来又转移到其他主题,则必须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该群组的设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二要求成员具有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电报群一般不存在人数低于30人的情形。
飞机群(电报群)涉嫌淫秽物品犯罪应当分情形讨论,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两个一模一样的案子,马律师针对遇到的一些咨询案例综上以上几点思考,希望能够对读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对于淫秽物品犯罪怎么定罪量刑还不了解的可以回看我此前的系列文章(互联网淫秽物品犯罪研究(五):有效司法类文件汇总 (截至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