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拍摄黄片的演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前段时间,某豆传媒被端,一条分工明确的色情犯罪利益链进入大众视野,一部淫秽视频的拍摄,编剧、演员、导演和剪辑,都有专业的人负责,分工明确,报酬极高。这些视频主要出售给各大视频平台(*1、*茄、*瓜平台等等),供用户付费观看视频。本期文章主要讨论一下参与拍摄淫秽视频的演员能不能认定为从犯?在整个拍摄活动,导演、演员、编剧等角色通过团伙合作,形成一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团伙,通过网络联系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为各个环节犯罪起到一定作用,各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属于共同犯罪。各个角色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对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针对演员这一角色,其一般是按照剧本的要求,听从导演的安排进行拍摄,领取一定的报酬,因其受人指示,听从安排,主观能动性比较低, 机械性参与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在这类型犯罪案件中,演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司法实践中,不乏认同此观点的案例。比如:
前段时间,某豆传媒被端,一条分工明确的色情犯罪利益链进入大众视野,一部淫秽视频的拍摄,编剧、演员、导演和剪辑,都有专业的人负责,分工明确,报酬极高。这些视频主要出售给各大视频平台(*1、*茄、*瓜平台等等),供用户付费观看视频。本期文章主要讨论一下参与拍摄淫秽视频的演员能不能认定为从犯?
在整个拍摄活动,导演、演员、编剧等角色通过团伙合作,形成一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团伙,通过网络联系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为各个环节犯罪起到一定作用,各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属于共同犯罪。
各个角色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对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针对演员这一角色,其一般是按照剧本的要求,听从导演的安排进行拍摄,领取一定的报酬,因其受人指示,听从安排,主观能动性比较低, 机械性参与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在这类型犯罪案件中,演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司法实践中,不乏认同此观点的案例。比如:
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刑初62号案例案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至6月期间,马某(另案处理)策划制作拍摄淫秽视频,并出售给色情网站平台以牟利。马某作为男演员与摄影师,被告人李某作为女演员,两人共同拍摄4部淫秽视频,出售后共计获利人民币22,00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涉案视频均系淫秽物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律师总结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律师辩护的一大重心,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般都存在主从犯的认定,若能认定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规定,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使不区分主从犯,也可在不同主犯之间区分作用大小,作用较小的主犯相较于作用较大的主犯轻判,因此,主犯之间的作用之辩也能对量刑起到较大的作用。
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刑初62号案例
案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至6月期间,马某(另案处理)策划制作拍摄淫秽视频,并出售给色情网站平台以牟利。马某作为男演员与摄影师,被告人李某作为女演员,两人共同拍摄4部淫秽视频,出售后共计获利人民币22,00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涉案视频均系淫秽物品。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总结
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律师辩护的一大重心,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般都存在主从犯的认定,若能认定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规定,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使不区分主从犯,也可在不同主犯之间区分作用大小,作用较小的主犯相较于作用较大的主犯轻判,因此,主犯之间的作用之辩也能对量刑起到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