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正因虚假交易,才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王如僧律师--广强律所税务诉讼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第一步往往就是核实有没有真实的交易:有真实交易的话,公安机关往往就会撤销案件;没有真实交易的话,公安机关的心就踏实了,马上抓人,呈捕。
这里有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诡异之处,就在于:
当事人幸亏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了票,才无罪释放。
要是有真实交易,税款合计金额达到1600多万,判个十年以上,估计没有什么问题。
话说A公司老板甲资金链紧张,就找到B公司借钱,B公司表示,钱倒是有,可是本公司的章程规定,为了防范风险,禁止出借大额资金给外部公司。
老板甲表示,这好办,我们来个假购销,真借款,于是双方签订了一百多份买卖合同,B公司打了将近1.2亿的“货款”给A公司,收了货款,就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啊,1.2亿的货款,A公司计算了一下,要缴纳1600多万销项税,那个心痛啊。
于是老板甲想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去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冲抵,一口气买了将近1.2亿的进项发票,光开票费就支付了480多万,正当老板甲为省了1120万税款沾沾自喜时,公安机关找上门来了,说老板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把老板甲送进了看守所。
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也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是到了审判阶级,发生逆转了。
法院认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A公司的相关交易都是虚假的,A公司本就没有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所以国家没有收到增值税款,不算是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
为什么没有真实交易,反而让老板甲逃过了一劫呢?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收到“货款”,开具进项发票给B公司时,自已也要留下相应的销项发票。
期末的时候,需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的,一旦申报,就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发票上记载的那1600万增值税款。
然而,交易是虚假的,A公司的产品其实没有发生流转,更没有所谓的增值额,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缴纳这笔税款的义务啊。
所谓的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实质上就是个形式,是A公司为了防止税务机关发现其中的猫腻,不得已的行为。
所以,那么A公司的老板甲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用于冲抵这1600万税款,税务机关本就没有损失。
那么,A公司从第三方购买发票的行为,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吗?
答案也是否定的。
购买发票的时候,第三方留下来的是销项发票,这些发票对第三方来说,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不申报,从而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由于交易是虚构的,本无纳税义务,不缴纳税款,国家的税款也没有损失。
第二种,申报了,一旦申报,就意味着要缴纳税款,一旦缴纳,国家就是在没有征税权的情况下,多收了一笔,即国家税款本不应增多,反而增多了。
所以,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国家的税款也没有流失。
这个案件中,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真实的,那A公司就有真实的缴纳1600万增值税款的义务,老板甲从第三方那里买票回来冲抵,导致国家本来可以收到1600万的,实际上却没有收到,这就是典型的国家税款流失,老板甲估计要牢底坐穿了。
在我们的常识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是有真实交易的,就放人;没有真实交易的,就抓人。
这个案件却倒过来了,没有真实交易,放人了;有真实交易的话,老板甲就要判个至少十年。
为什么会这样呢?
道理很简单。
增值税是链条税,我们要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头处,那就是B公司收了A公司的发票后,是怎么处理的。
老板甲之所以无罪释放,最关键的环节,就是B公司没有申报进项,或者申报了,后来又进项转出了。
这样的话,B公司拿到这些发票后,实际上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国家税款在链头处,没有遭遇损失。
如果B公司抵扣了,估计A公司、B公司、第三方全部都要进去吃牢饭。
为什么B公司不申请抵扣呢?
1600万啊,很多人一辈子也赚不到这么多钱,我觉得可能的原因如下:
第一,B公司有大量的留抵。
第二,小心谨慎。这1600万的意外之财,风险很高,万一被发现了,就惨了,还是算了吧,我还是老老实实的,从A公司那里赚点利息了。
事实上,B公司的小心翼翼是对的,不但救了自己,也救了A公司的老板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