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为了使得国内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该制度极大的增强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务中,部分行为人为了获得出口退税,通过虚构出口业务等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而被认定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实务中,行为人以“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这也使得2018年,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针对上述“三假”行为展开了专项打击行为。在“三假”案件中,“买单配票”的模式是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常用的方式。
本文主要针对出口退税案件中“买单配票”具体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风险做出分析。
“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买单”和“配票”,行为人通过中介人员或者其他方式购买那些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获取虚假报关单,例如义乌、柯桥等国际小商品集散市场采购的无需退税商品的单证,再根据出货报关单退税联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发票以及虚假收汇,制作出整套国内购货、报关出口以及销售境外等材料,并以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行为。
从上述“买单配票”内容可以看出,“买单配票”的主要模式是由“买单”“配票”以及向境外客户虚假收汇等环节组成。
1.行为人通过中介人员或者其他方式购买具有真实货物出口的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报关出口;
行为人会根据其需要申请退税的数额等信息,通过中介人员或者其他方式在市场上购买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并将该信息套用到其自有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抬头上,并以此获得虚假的报关单,这便是所谓“买单”。行为人获得上述购买的材料之后,制定出相应的购销合同、入库、仓储、物流等一整套资料。
通过上述方式,行为人使得之前本来无法退税的出口货物,变成高退税货物,从而以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类案件中,行为人通过买单获得货物信息是确实存在真实贸易,并且能够达到在申报出口中的“单单相符”“单货相符”,而这种存在真实货物出口并在外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隐蔽性,使得使得海关部门很难从行为人申报信息发现相关问题。
2.行为人通过向其上游客户或者供应商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申请退税的票据,以便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及相关退税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制度是在我国货物出口之后,退还其在国内已经缴纳增值税和消费费,以使得国内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而行为人若要完成申请退税的话,“买单”行为是重要内容,但是另外一个必备及关键的环节便是“配票”即行为人要求其上游企业或者供应商虚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里“票”便是可以折抵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务中,行为人通过“买单配票”方式申请退税,其可能是没有实际出口货物或者申报货物量要大于实际出口货物,这就意味着行为人与其所谓上游客户或者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或者开具发票数额远超过了其真实交易的数额,如此,行为人从其上游客户或者供应商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存在虚开情形。因此,在骗取退税案件中,往往便伴随着案件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
在实务中,除了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他可能抵扣票据也可满足以上条件,本文主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介绍。
3.在满足了“买单”“配票”之后,为了使得整个交易形式上合法性达到闭环,行为人往往制作虚假收汇的相关材料;
行为人完成国内采购、报关出口等手续及材料之后,最后便是行为人确定如何从外商收取出口货物货款的问题。如上所述,行为人虚构了货物出口,其从外商处收取外汇的行为也必然是虚假的。
行为人为了使得与外商之间的交易变得安全以及快捷,其往往是通过控制的公司在我国香港注册相应的外商公司,再以其在境内出口企业与外商公司之间销售货物,由外商公司向出口企业进行结汇。
当然目前也有不少公司直接通过地下钱庄的境外资金配套虚假结汇,而且在实务中出现了专门人员解决行为人的“资金需求”,呈现了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至此,行为人从“买单”“配票”以及虚假结汇的模式基本上完成,行为人便以上述模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笔者以莫某某骗取出口退税一案为例子对上述行为模式予以说明。
同某公司总经理费某1和王某(已判刑)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向从事进出口报关业务(炒单中介)杨某1增(已判刑)和被告人莫某某等人,以及买单货主赖某3、唐营、赖某1(三人均已判刑)等人购买其公司的货物出口信息,将其公司出口的货物以同某公司名义进行报关出口,虚构同某公司销售出口行为。
该期间,费某1、王某通过同一公司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税企业、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企业身份,在没有任何柳篮、竹篮等农副产品采购、加工生产、销售出口的情况下,通过指使石某负责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然后通过炒单中介虚报出口、炒汇中介虚假收汇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费某1、王某以同某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某某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额共计15*9万元,案发前已取得国家退税款l5**6244.72元。
行为人通过如上的一系列操作申请退税出口退税,其可能面临的哪些刑事风险?
虽然行为人“买单配票”申请退税方式较为复杂且隐秘,但是海关部门仍可能通过对出口数据分析,例如商品与价格、比对提单号和集装箱号等,以及与税务、外管监管数据对碰等方式核实上述行为出口、申请退税的真伪以及确定相应的行为证据。
如上所分析,行为人“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直接涉及到的罪名便是骗取出口退税罪。该行为模式中有个重要环节便是需要由行为人上游公司或者其供应商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之下向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以满足“配票”的要求,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外,货物出口之后,若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进行结汇,该行为的相关人员则可能涉嫌买卖外汇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笔者主要通过本文对“买单配票”申请退税行为模式进行梳理及分析,对某种行为模式进行研究、分析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某类案件的辩护策略,因此,笔者在后续文章将持续推出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如何有效辩护的系列文章,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