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免税化妆品数额巨大,还能争取缓刑?
根据一项2022年走私犯罪实务判例统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最高发的罪名,占比68%;在该罪案件中,最终被判处缓刑的占比56.1%,其中,走私数额较大的(对应基本刑三年以下或拘役)占比49.8%,数额巨大的(对应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占比29.3%,数额特别巨大的(对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或无期)占比20.9%。
换言之,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有一半多的行为人拿到了缓刑结果,而这些最终判缓的案件中,又有一半案件的走私数额达到了巨大和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
那么,既然涉案的走私数额已超过了基本量刑档,为何最终又按基本刑判决,从而取得缓刑结果?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在(2022)沪03刑初2号一案中,被告人X某、G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他人通谋,由X某利用进出境旅客身份在机场免税店采购化妆品等超量消费品,后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再将上述消费品快递给境内网络店铺销售牟利。期间,X某主要负责联系国内货主、采购消费品等,G某主要负责清点核对货物、经营网络店铺。被告人X某、G某使用本人银行卡、某宝等支付工具收支货款。经海关计核,被告人X某、G某走私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3万余元。
案发后,X某、G某当即寻求了辩护律师的介入,本案该如何处理才能依法取得最好的结果?
法律法规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本罪在不同量刑情节下的罚金刑比例基本一致(走私数额基数越大,罚金额越高),但对应的主刑则天差地别。
两高于2014年8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对本罪不同量刑情节的界定给出了数额标准: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18条对“应缴税额”作了具体规定,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一般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适用缓刑的积极因素
根据2022年实务判例统计,认罪认罚的占比92.7%,如实供述的占比99.4%,自首的占比45.3%,退赃的占比51.6%,预缴罚金的占比92.7%。
可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能否适用缓刑,以是否认罪认罚、自首、如实供述、退赃、预缴罚金为重要衡量因素。其中,如实供述(指被动归案后的供述,并非自首)几乎是必备条件,预缴罚金和认罪认罚也几乎是“标配”动作。
当然,上述因素只是对适用缓刑有关键性、积极作用的衡量点,办案机关和审判机关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综合作出决定。
换言之,只有切实作出认罪认罚、自首、如实供述、退赃、预缴罚金等行为,才可能争取到从轻、减轻情节,进而获得缓刑结果。尤其是对于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案件,其原本的法定刑远超缓刑的量刑档,之所以能成功取得缓刑结果,主要还是辩护律师在前期介入得早,或在后期辩护过程中争取到了从轻减轻情节,并说服法院采纳缓刑意见。
回到前述案例。
被告人X某、G某被抓获到案后,当即寻求了辩护律师的帮助,并在辩护律师的指导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字具结、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经专业沟通,公诉机关最终建议对被告人X某、G某均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采纳辩护人所提X某、G某分别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最终判处X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G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的走私数额达到11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在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案件也获得了缓刑结果。
其他走私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判缓案例
(2021)沪03刑初100号
2016年1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单位F1公司及被告人X某(F1、F2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进口香薰等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仍自行制作低价单证,通过报关公司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其间,被告人X某明知F1公司低价申报进口货物,仍使用F2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并使用F2公司银行账户向外商支付外汇。经计核,被告人X某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99票,偷逃应缴税额693万余元;被告单位F1公司参与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88票,偷逃应缴税额645万余元;被告单位F2公司参与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84票,偷逃应缴税额602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及二被告单位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均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X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单位的罪行,X某、F1、F2公司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认罪认罚,在庭前主动缴纳罚金、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F1公司罚金520万元,F2工商罚金120万元,X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7)苏刑终36号
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Y某1购买船只、雇佣管事(被告人Y某2)、船长(被告人T某)、船员(被告人Q某),并联系供油方(被告人C某),采取办理虚假进出港签证,在长江口附近关闭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将外籍油轮过驳柴油直接运至国内Y市R公司等地仓储、销售,共计走私柴油42船次,计3.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7147万余元。
其间,Y某1单独走私2船次,作为组织策划、出资者,参与走私柴油40船次,计3.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7147万余元;C某作为供油方,参与走私柴油36船次,计3万吨,偷逃应缴税额6136万余元;被告人Y某2作为管事,参与走私柴油8船次,计6千吨,偷逃应缴税额1399万余元,从中获得违法所得2.4万元;Q某作为船长,参与走私柴油1船次,计883吨,偷逃应缴税额170万余元,从中获得违法所得4千元;F某作为大副,参与走私柴油17船次,计1.4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792万余元,从中获得违法所得5.1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Q某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他被告人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经审理,法院认为Y某1作为犯意提起者、出资者,全程参与了购买船只、招募船员、提供购油账户、实地查看仓储地等行为,系主犯;C某作为供油方,参与了走私油品入境的多个关键环节,如居间联络、传递交易信息、联系供油母船、接收货款、对接交油事宜,系主犯,但其未参与油品走私入境的后续环节,其获利主要来自供油方的回扣,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Y某2、F某、Q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判处Y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F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Q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的走私数额远超250万元的“特别巨大”量刑档,社会危害性也远高于一般的走私案件,Y某1、C某作为主犯,必须承担应有的刑罚;Y某2、F某、Q某作为关键同案犯,各自的走私数额也都达到数额巨大以上,但在自首、主动退赃的从宽情节作用下,最终获得了缓刑结果。
(2021)沪03刑初99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Q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通过水客藏匿、夹带等方式将钻石走私入境后用于销售,偷逃应缴税额114万余元,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H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走私进口涉案钻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H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及被告单位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在庭前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Q公司罚金115万元,H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2)沪03刑初30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Y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他人以“水客”夹带、包税进口等方式走私境外采购的衣包鞋奢侈品,共计556票,偷逃应缴税额达8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Y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Y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前缴纳暂扣款和罚金,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结语
在刑事辩护中,不同的辩护方向决定了不同的辩护策略,从而决定了具体的实施路径。本文从统计学的角度,以判缓案例为参照,讨论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其中的一个方向,不代表所列判例没有争取无罪、有罪免罚或不起诉的辩护空间。后文将继续讨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的无罪、免罚和不起诉之辩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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