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退赃怎么退?
“李律师,你好。我因为帮助别人走外汇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网上追逃,我想去自首,但是听说到案后退赃才能取保,我要退多少呢?”在接待咨询时,常能听到下列的疑问:退赃就能取保靠谱吗?退赃要退多少?什么时候退最好?下边本文一一解答。
一、退赃就能取保?
江湖传言,很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在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会接到风声:“只要退了赃(或家属帮忙退了赃),就可以办取保放人。”
靠谱吗?不好说。
为啥呢?
第一,说不靠谱是因为:退赃就能办取保,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说靠谱是因为:①公安确实有权决定取保;②退赃也可以间接影响能否取保;③而且这种事情虽然是风传,但是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大量的、活生生的案例。
根据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是:
刑罚轻——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有期徒刑但没有社会危险性——本质上也是轻罪;
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特殊人员——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能超期羁押。
很明显,退赃不属于这些直接的法定事由,无法实现退赃就能取保的效果。
不过呢,退赃对于办理取保候审确实是一项积极要素,它属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参考标准。首先,退赃可以减少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其次,退赃可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可能获得被害人谅解(如果有被害人的话);再者,退赃本身就表明了主动悔罪的态度。
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也即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不过这一规定由于限定的比较多,要求“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初犯、从犯或胁从犯”,这时“积极退赃”的才是“可以”做出不逮捕决定。
相比之下,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就是坦诚的多:
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具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或退赃,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可以取保候审。
明确表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查清犯罪事实后,积极退赔、认罪的民营企业家都可以取保。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退赃虽然确实能够对于取保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并不是法定事由,退赃后能否取保依然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而且同时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退赃这一行为也可能对于当事人的处理有着不利的影响,取保放人不等于无罪,但是退赃却等于认罪。有些案件中,本来办案机关没有将当事人作为重点侦查,但是当事人取保心切主动退赃,甚至退的赃款远远高于自己的所得,此时就会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甚至是“穷追猛打”,反而会不利于后续的辩护。
因此,本文主张:退赃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退赃方案。
二、退多少?
有时候,影响退与不退的,除了能不能办取保,还有就是退多少?有人说,这不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嘛,得多少退多少咯,还真不是这样,这里并不是说要隐瞒真相,而是说,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或者说怀疑你的赃款有很多。
通常来说,公安让退的赃款都只是公安“自认为”的数额,而这些数量往往与事实并不相符。比如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因为有多个环节的多个行为人参与税款的分配,但是办案机关并不会细化到每一个人,而是笼统计算每个人经手的金额,然后让所有经手的当事人都对这笔款项进行退赃,这些金额通常又夸张到离谱。
以上两种做法或者说观点,反映了实践存在的两种迥异地对于退赃范围认定的标准:
分担数额标准:退赃就是退出违法所得,要具体到个人,得多少退多少,主犯得的多退得多,从犯得的少退的少;
犯罪总额标准:退赃是退出违法所得,不用具体到个人,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并共同作用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自然需要共同为此承担责任,对于退赃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认为,分担数额标准更为合理,既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能够鼓励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此外,还需要讨论一个较为细致的问题:涉嫌骗税的公司职员,工资、奖金是违法所得,需要退赃吗?
本文认为,不需要。这种情况可以参考某些地区对于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处理规则“对于接受他人指挥、管理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或者仅为非法集资提供支持的行为人,可只追缴其获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详见《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因为,公司职员的劳动报酬是其劳务所得、合法收入,虽然其行为参与了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犯罪,但往往并不知情,不宜作为犯罪处罚。
在退多少这个问题上,本文认为有以下几个判断基准:
第一,不能是公安说多少就退多少;
第二,并不是得多少退多少,要区分合法收入和违法所得。
但是,在退多少这一金额问题上,当事人自己往往并不能组织出足够的理由,也无法和办案机关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此时需要借助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来确定合理的退赃数额。
三、什么时候退赃?
这似乎也并不成为一个问题,很多人都觉得这肯定是越早越好,实则不然。
如前所述,当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积极退赃时,虽然能够体现悔罪的态度,但是也早早地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有罪”的,反而会引火上身,不利于后续的辩护和处理。特别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边缘角色,如买单、开票、走外汇的中介人员,这类案件人员众多不可能逐个起诉,本来是否要立案侦查、是否要移送审查起诉,都还是未定之数,你都退赃了,等于认罪了,不接着处理好像有点儿说不过去。因此,退赃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早越好。
退赃既不是越早越好,也不是越晚越差。虽然刑事诉讼具有惯性,越往后发展,改变案件定性、量刑的空间越有限。因此一般来说,有利的情节越早提出效果会越好,比如坦白、认罪认罚,但是退赃并不太受时间或者说阶段的影响。甚至有人认为法庭阶段的退赃,因为是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力,此时更能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将会在量刑中直接体现。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并不明显。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阶段退赃效果最好,因为从时间上看,这一阶段的退赃可以四两拨千斤,既可以在程序上争取取保候审,也可以在实体上谋求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的建议。但是也有一定的风险,那就是少数情况下,这时获得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会被法庭认为量刑太轻而不予采纳。
退赃的时间,虽然没有坦白、认罪认罚那样的明确阶段性,但是退赃的时间更要看准时机,特别是在能退还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更要追求好钢用在刀刃上。
四、结语
本文从骗取出口退税咨询聊到退赃的一般问题,也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的主从犯、中介、员工的退赃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说明。
整体而言,退赃表明了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办理取保候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作用并非决定性的,退赃≠取保。退赃的多少,既不是公安确定的数额,也不是得多少退多少,而是要在所得中进一步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退赃的时机,不是越早越好,过早的退赃甚至会使案件往不利的方向发展,退赃的态度要积极,退赃的时机更要看准,力求“不见兔子不撒鹰”。
总而言之,退赃这件事,如果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所起到的效果势必会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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