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2022版网络犯罪司法意见,冻卡潮会愈演愈烈吗?
导语:冻卡潮不会愈演愈烈,而是更加规范化,带来的结果,就是对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更加精准的打击。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司法意见》
1、该《司法意见》是针对信息网络案件适用刑诉程序的若干意见,因此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即管辖权和调查取证的细化规则,可以说是一部公安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指南。
2.对于管辖权问题
在个别案件的辩护中,会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在关于调查和取证程序的规则划定和制度创新上,才是值得深度关注的重点,此类内容也是此次新《司法意见》的内容重点。
3.对于“断卡行动”引发的“冻卡潮”
《司法意见》的第11条,笔者认为意义重大。其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没有明确相关线索和事实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手段包括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等等不限定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这也意味着,此前冻卡潮中,比如仅仅是银行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而银行仅仅发现是存在虚拟币交易或者频繁交易行为,但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犯罪或者上游犯罪的资金,公安机关接到移送后,不能直接冻卡或者传唤持卡人或者相关方,只能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等等,办案机关不能随意直接冻结相关银行卡。除非通过调查核实,确定相关线索、资金流水涉嫌相关犯罪,或者来自上下游犯罪行为,才能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也重申了一项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即先调查,后立案,而不是在趋利执法、指标执法推动下的先立案,先定罪后调查的不良情况。
因此,该司法意见施行后,个别办案部门过度监管和干涉客户账户情况会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监管,而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之外的部门,比如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则更加不能在没有明确司法结论的前提下采取超过询问、查询等措施之外的客户政策。
因为作为执法部门和主力侦查部门的公安机关都必须先行采取查询、检查等调查核实措施,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加不能随意做出超过此类行为之外的限制客户财产权益的操作,比如限制非柜面交易,临时暂停客户账户操作等等。
但是,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当前的司法意见,还有遗憾之处,即针对断卡行为,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对于善意第三人财产的保护。即如果能确认涉网络犯罪的资金,比如涉诈资金、涉赌资金流入了善意第三人的账户,善意第三人主观并不明知资金的性质,而是通过正规合法的交易取得相关财产,对于此类人员,根据此前多部关于诈骗案件、电信诈骗案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都明确规定要保护这类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在当前冻卡潮环境下,需要进一步的重申这种精神,不能随意要求善意第三人将收到的货款退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作为赃款赃物追缴。
4.取证明确可以远程化:
《司法意见》的14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向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就是网站、app、交易所等平台的运营方调查取证,如果是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同时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规定实际上是对近年来网络犯罪异地化、全国化甚至全球化现象的一种变通手段。
在此之前,比如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一个县或市的办案机关为了确定相关涉案地下钱庄的客户情况,办案人员可能会走遍全国十几个省市调查取证,每到一处,还要与当地办案部门沟通、安排调查设备、场地、联系人员等等,司法资源的耗费(注意并非浪费)巨大。
同时,远程的视频讯问,更加有利于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的询问、询问过程都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直接录制,防止出现笔录和口供不一致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