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天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
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现羁押于H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申请对嫌疑人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一、周某某并非开设赌场的经营人员,不属于受雇从事管理或其他工作的人员,没有参与赌场分成或领取高额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开设赌场意见》)第三条: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根据《开设赌场意见》的规定,开设赌场罪主要打击赌场的经营者以及参与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受雇管理、工作人员。
根据周某某的陈述,本案的赌场是由专门的经营团队开设并进行管理,周某某并不属于这一团队的成员,也没有从事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周某某不是赌场的受雇人员,并不在赌场领取固定工资。
此外,周某某也没有为赌场组织客源或发展赌客。
二、开设赌场的场地并非由周某某提供,该场地也并非周某某所有。周某某在他人开设赌场一事中,仅仅协助布置场地,领取少量劳务报酬。
本案开设赌场的场所,是由同案人梁某联系并提供给赌场使用,该场所并不属于周某某。
由于周某某是本地人,在此前与梁某结识,梁某在联络好赌场经营团队并提供好场地后,邀请周某某协助他布置场地,并按照提供劳务的次数,向周某某支付少量报酬。
因此,本案向赌场提供场所的人员应为同案人梁某,周某某协助梁某布置场地,但不属于提供赌博场所的人员。
三、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设赌场罪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于周某某这类参与度较低的一般参与人员,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更为适宜。
根据《开设赌场意见意见》第七条: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鉴于周某某不属于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在本案中仅为提供场地人员提供协助,取得的少量报酬并在参赌过程中全部输掉。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周某某的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周某某在开设赌场一案中只起到轻微的帮助作用,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恳请贵单位在办案过程中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考虑周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其妻子目前怀有身孕需要照料,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H区公安局
申请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杨天意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