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刷单炒信和刷单跑分入罪量刑有何不同?如何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7-24   访问量:231

前言:在电子商务盛行的当下,商家通过刷单方式提高销量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下单,这种虚构交易、恶意炒信的方式已经司空见惯,不仅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同时,虚构交易的方式背后也可能隐藏着巨大的“资金盘”,成为境外赌博、色情网站的资金转移渠道。刷单的本质就是虚构交易,而刷单的目的却有所不同,有的商家为了在表面上让人产生其销售的商品是“爆款”,吸引更多人下单,简称“刷单炒信”;而有的商家却为了通过虚假交易,通过“合法”方式将黑钱转移支付给网络赌博、色情平台,达到洗钱目的,简称“刷单跑分”。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两种刷单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当刷单面临刑事犯罪指控时,如何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一、同为刷单行为,刷单炒信与刷单跑分所适用的法律却有所不同

熟悉非法经营罪的应当知道,非法经营罪是个“麻袋法条”,现实生活中很多涉及经营性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该罪。例如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专营、许可性经营的业务的,常见的有无证销售烟草、医药等;又如非法从事外汇、期货、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或者无牌照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套现服务的,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另外,该条刑罚还有兜底条款,就是其他通过司法解释拟制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发行彩票业务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消息,为他人提供发布服务等,均被拟制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刷单只是披着虚假交易的表皮的不法行为,而透过表象看到本质,才能对其行为进行精准定性,进而做到罚当其罪。

首先,刷单炒信是指经营网店的商家为了提高网店等级以获取更大的经营权限,或者增加所售商品的声誉以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刻意营造一种产品畅销且服务良好的假象,提升平台对商家考核的权重,在平台流量和广告帮扶上获得更多支持,从而在信誉等级和排名上得到提升,便萌生通过虚假购买或评论的想法。在巨大的需求市场下,催生出一些专门为前述商家提供刷手、空包快递单、好评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公司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可知,提供刷单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明知商家没有真实交易,但却为其提供刷单或者虚假评论,再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达到营利目的,其行为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在信息网络上帮助商家发布虚假信息,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

其次,刷单跑分是指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赌博、色情网站进行充值、转账,从中收取佣金,可能触犯的是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规定。以(2020)皖0181刑初464号刑事案为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东方管理系统”网站,通过虚假交易进行刷单跑分,抽取佣金,涉案金额779万元,获利11万多。某多多上刷单的流程是先注册营业执照,然后使用营业执照在某多多上开店铺,先把商家的资金垫付给对方,然后把店铺名称和商铺的ID发给对方,对方就开始在商铺里下单购买商品,货款进入商铺后就可以提到个人银行卡号里,刷单结束后上家再另外计算佣金。

案例中的陈某某未获得国家规定的金融牌照,通过控制某多多等平台的商铺账户,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收取资金,再经过“二清”方式转移支付给赌博网站。其行为本质上符合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要件,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科刑。

二、刷单虽然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入罪标准和刑罚却有所区别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利用电商平台进行刷单的行为,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不仅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规定却不一样,且入罪标准和刑罚也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前述司法解释可知,实施刷单行为时,如果以提供资金转移渠道的方式,通过虚假交易,收取资金后转移支付给网络赌博、色情网站的,则按照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定罪处罚,入罪标准为数额500万元以上,而刷单行为是为电商平台的商户提高销售数据,提升商铺信誉和好评数量等虚假信息的,则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定罪处罚,入罪标准为数额5万元。

显然,同样是实施刷单行为,行为的目的和本质不一样,其面临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差百倍,换言之,刷单炒信比刷单跑分的入罪门槛低得多。例如,张三刷单数额为300万元,如果属于刷单跑分,其将面临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属于刷单炒信,则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面临的刑罚轻重显而易见。

三、刷单涉嫌非法经营罪如何有效辩护

首先,从行为本质上对定性进行区分。根据刷单者的行为本质进行分析,确定其属于刷单炒信还是刷单跑分,从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确保罚当其罪,因前文已经详细阐述原有,不过多赘述。

其次,从行为及主观认知上进行轻罪辩护。我们还应该从此罪与彼罪的角度出发,刷单炒信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如果按照虚假广告罪定性处罚,无论从入罪还是刑罚标准,均低于非法经营罪。另外,刷单跑分行为也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刷单跑分的具体实施过程以及主观认知情况,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均可能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更轻。

最后,从犯意发起,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角度进行认定。众所周知,要完成刷单的全部流程并非易事,需要不同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分工,在刷单过程中,有些负责掌控资金流转和信息上传下达,有些仅仅负责浏览网页、下单、对接客户等辅助工作,对刷单活动的促进作用明显不同,因此应当在认定主从犯上作区别对待,做到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因此,在刷单活动中客服人员一般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对刷单炒信、刷单跑分型的行为作入罪处理时,必须考虑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和行为需要具备类似职业犯的类型特征,因此本罪客观行为必须是市场的一种经营行为。若行为人偶尔帮助熟人刷单并获取少量的“服务费”,明显未扰乱市场秩序,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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