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一):线上德扑牌手的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网络赌博逐步取代传统实体赌场,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有的人以此为业,为网络赌博网站充当牌手,由此专职牌手行业应运而生。德州扑克,一款广受大众喜好的棋牌类游戏,自然而然是网络赌博网站常见的赌博游戏之一。
本文将介绍为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牌手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为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专职牌手可能触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若存在串通、合伙操控赌博结果情形,还可能触犯诈骗罪。
一、以营业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触犯赌博罪
案例一:(2018)粤0825刑初405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柯某、柯某、黄某、许能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柯某、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二:(2020)粤1623刑初13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对网上参赌的德扑圈APP软件进行研究操作并运用,在掌握好操作流程及联系好对接的平台客服之后,于2019年6月份购买了电脑、手机等工具进行赌博。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召集被告人吴某、黄某某、周某、黄某等人在惠州市一出租房内参赌。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先后召集了被告人吴某、黄某某、周某、黄某、周某某、蓝某、吴某某、谢某在河源市XX处参赌。刘某为该团伙的负责人,主要负责联系平台客服、上下分及结算赌资;吴某为该团伙的财务,协助刘峰智统计赌资,每月工资为5000元;黄某某、周某、黄某、周某某、蓝某、吴某某、谢某均为牌手。赌博输赢分成比例为:除去平台抽取的费用,剩下部分由刘峰智抽3成,牌手分7成。该团伙的参赌人员无其他工作,长期以赌博为生。经统计,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该团伙参赌赌资共计1034754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吴某明知刘某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担任赌博团伙的财务,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的共犯。被告人周某、吴某某、周某某、蓝某、谢某、黄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七人行为均构成赌博罪。
二、案件整体定性开设赌场,牌手起帮助作用,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可认定为从犯
案例一:(2020)粤18刑终24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梁某龙见与“聪少"(身份未明,在逃)合作,在德州扑克模式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创建俱乐部,雇请人员担任牌手和客服,吸引赌客赌博。后和范某英和邓某学在鱼扑克网络赌博平台创建女士专场俱乐部。女士专场俱乐部同样由牌手和客服两个部门构成(工作地点分开),一天24小时运营。被告人梁某龙、范某英、邓某学对牌手和客服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制定其工资和奖惩机制。被告人刘某乐、刘某灵、刘某聪、范某飞、刘某亮、黄某贤、邓某恒、曾某伟、李某民、黄某麒、黄某真、宋某毅是该网络赌场的牌手(每班次一般4人,三班倒),一般每人在电脑上操作4-6个由梁某龙、范某英提供的鱼扑克赌博平台账号,在女士专场俱乐部进行赌博,维持开设的赌博“房间",制造人气吸引其他赌客参赌。牌手输赢都归梁某龙三人,但赢的时候牌手可以获取10%提成。牌手还需要用笔记本记录好自己当班的输赢情况,再拍照发到微信工作群上,让客服人员登记。3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龙、范某英、邓某学以牟利为目的,合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雇佣上诉人何某力、范某龙、范某飞、刘某亮、邓某星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乐、郑某菊、刘某灵、刘某聪、李某玲、黄某婷、黄某华、黄某贤、邓某恒、邝某玲、曾某伟、黄某、陈某敏、李某民、黄某麒、黄某真、宋某毅,担任网络赌场的牌手或者客服人员,招引赌客在网络上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支付宝、微信结算赌资,上述八名上诉人及十七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梁某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打伙牌,采取欺骗手段操控赌博结果,明显是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构成诈骗罪,但可争取认定为从犯
案例一:(2020)川01刑终855号
案情简介:2018年8月底,被告人任某、钟某龙各出资15000元,租住四川省XX处作为“工作室”,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林某伟、贺某强、刘某、鄢某忠、钟某林、肖某颖、胡某,购得大量手机、电话卡等物品作为作案工具。任某等人使用平板电脑及手机,在互联网软件“鱼扑克”上开设德州扑克俱乐部、组织牌局,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玩家(被害人)钱财。任某、钟某龙按对德州扑克的掌控能力将人员分为牌手和表演牌手两类。其中,任某、钟某龙、肖某颖为牌手,林某伟、贺某强、刘某、鄢某忠、钟某林、胡某为表演牌手。表演牌手分两班,林某伟、刘某、钟某林为一班,贺某强、胡某、鄢某忠为一班。财务主要由林某伟负责。每次牌局开始前,由“上班”的表演牌手每人同时操控多部手机,各自使用多个不同的游戏账号登录俱乐部房间内一牌桌,营造该俱乐部玩家充裕的假象,吸引被害人加入牌局并要求其向指定的财务的微信账号或者支付宝账号转账以充值上分。被害人加入牌局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牌手接管上述手机及账号,一人分饰多角,在同一场牌局中,同时控制多个不同的账号与被害人进行德州扑克游戏,骗取被害人钱财。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期准备犯罪工具吸引他人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控制多个赌博账号大幅度提高胜率以操控赌博结果,致使多名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愿赌服输”而“自愿”按照赌博规则支付钱财。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前述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钟某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肖某颖、林某伟、贺某强、刘某、鄢某忠、钟某林、胡某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为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专职牌手通常可能触犯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此时在定性上可往赌博罪辩护。即使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牌手在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运营过程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争取从犯情节,同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赌资、违法所得等方面进行辩护以争取从宽处罚。牌手之间若存在串通、合谋,操纵赌博结果,则构成诈骗罪,若非线上德州俱乐部负责人,仍可争取认定为从犯,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诈骗数额等方面进行辩护以争取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