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是不是赌博?开不出好物品是不是诈骗?
近期有朋友向笔者咨询,开盲盒是否属于赌博?如果一直开不出有价值的物品,经营者是否涉嫌诈骗?
关于第一个问题,盲盒的确容易与赌博产生联系,但具体还要看经营者的经营模式。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在盲盒领域,仅有上海发布了《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这一规范性文件对盲盒经营进行了定义及规范,除此职位并无其他地方或者更高的部门对此领域有明确的规范,可以说盲盒经营在定性及监管上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
那么根据上海的这份《指引》,盲盒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具体型号、款式或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模式。
结合这个定义及现在实践中具体的盲盒,可以说盲盒约等于“抽奖”,二者没有太大区别。
由此看来,盲盒天然带有不确定性、偶然性、以小博大的性质,其天然符合“赌”这一概念。但这是否构成刑法中的赌博类犯罪,不可简单评判。我们日常跟朋友猜拳,“谁输了谁请吃饭”,也是一种“赌”,但这明显不是刑法中的“赌”。
刑法中的赌博类犯罪,首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营利目的,而这个营利目的特指通过赌博活动获利。如果在盲盒经营活动中,存在明显的输赢,则盲盒活动可能偏向于赌博。打个比方,张三在销售盲盒,定价为每个100元,开出来的东西要么价值很低,十几二十块钱,什么一块两块或者是个空盒,要么是大几千块钱的物品。这时开盲盒的结果存在明显的输赢,张三及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均存在通过不确定的盲盒来获利的目的,此时盲盒涉赌风险较大。
而如果张三销售的盲盒中,大概率出现价值80元的物品,小概率出现价值大于100元、200元甚至更高的物品,那么张三实际上赚的是盲盒售价与实际货物成本的差额,总体而言张三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此时也不存在明显的输赢结果,更多的是双赢,这种模式下的盲盒便不宜认定为赌博,否则生活中任何存在不确定性的经营活动都会被定性为赌博,这明显不妥。
另一方面,经营者是否提供物品回购渠道也非常关键,如果经营者设定回购渠道,将消费者开盲盒开出来的物品转换成货币返还给消费者,就会形成“消费者花钱—通过不确定的盲盒确定输赢—输赢结果转换成货币”这么一个链条,就符合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赌博的定义。对于这一观点,笔者在之前的文章已有详细论述,此处不赘。
第二个问题,一直抽不中高价值的物品,能否认定为诈骗?不一定
的确,一直抽不中好东西,消费者会感觉受到了欺骗,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一定构成诈骗。判断这一盲盒是否属于诈骗,还是要结合其模式,分析其是否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盲盒涉诈主要在以下两个关键点:
其一,商家是否肆意操纵盲盒中各类物品的出现概率。
操纵概率这一现象在线下盲盒,如自动售货机中,比较难实现。而在线上开盲盒(网站、APP)中,消费者对于他购买的盲盒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如果经营者能够通过后台程序随意操纵盲盒中各种物品的出现概率,或者将出现概率调为零,或者实际概率与公示出来的中奖概率完全不同,消费者根本开不出好东西,这样的模式已经背离了盲盒的本意,开盒结果已经从“不确定”变为“确定”。而消费者主观上仍以为有可能开出隐藏款,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支付资金,此时经营者就涉嫌诈骗了。
其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部分经营者会在其宣传页面大字幅宣称张三抽中手机、李四抽中电脑,明示或者暗示中奖概率极高,而实际上这些都是虚假的、捏造的,只是为了引诱消费者大量购买盲盒的一种方式,或者宣称能够开出正版球鞋而实际上只能开出A货,这都属于一种虚假的宣传,而这种虚假的宣传已经是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涉嫌诈骗。
但如果商家宣传称说可以开出球鞋,没有承诺是什么品牌的球鞋,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A货,此时商家没有欺骗行为,只是消费者自己误认为可以开出高价值的正版球鞋,这种情况下便不宜认定为诈骗,但是可能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制假售假类罪名。
综上所述,不正确的经营模式,会给盲盒经营带来很多不确定的经营风险,甚至是涉赌涉诈这类刑事风险,故而经营者在决定进军该领域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监管规范,调整经营模式使其合法合规,避免误入刑事犯罪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