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4年欧洲杯球赛已进入淘汰环节,比赛愈加精彩刺激。与此同时,有的人为了大捞一笔,担任外围,利用赌博网站欧洲杯盘口,接受赌球投注。
那么,担任欧洲杯外围,接受赌球投注,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呢?
对此,陈律师认为,担任外围,接受投注,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关键在于:外围人员是否属于赌博网站的创建者、代理,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通常情况下,欧洲杯外围人员大多数都不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也很少能够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在不考虑前述情形下,其接受赌球投注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关键就在于其在赌博网站上接受投注的账号是否能够设置下级账号,如果该账号能够设置下级账号、发展下线,则属于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此时外围人员则会被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其接受赌球投注的行为则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则构成开设赌场罪!
反之,外围人员的账号如果不能设置下级账号、无法发展下线,此时只能认定为赌博网站普通会员账号,那么,外围人员利用会员账号接受欧洲杯投注的行为,并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情形,也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虽然,外围人员利用会员账号接受赌球投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由于外围人员通常接受众多人员的投注,其接受赌球投注的行为还是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如果赌资超过5万、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5000元、参赌球迷累计超过20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将以赌博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担任外围,接受欧洲杯投注,并非一律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应当视情形而定。对于此类被不当指控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完全可以争取改变定性,做轻罪辩护,从而降低刑罚。此外,陈律师在此奉劝各位球迷,文明看球,切勿沉迷赌球!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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