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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开设赌场罪如何减刑?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3-14   访问量:710


犯开设赌场罪如何减刑?



前言:笔者在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中,发现一些当事人或者家属在判决还未作出前就比较关心减刑问题。那么如何才能获得减刑,早日重获自由?今天,我们以开设赌场罪为例,讲一讲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减刑条件以及操作流程,供读者参考。

相关规定

减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对减刑条件与限度进行了规定,首先,减刑系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期间进行减除,并不包含附加刑;其次,减刑的条件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达到了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由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最后,如果存在一些特殊、重大的立功表现情形的,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的情形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

1. 阻止、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实的;

2. 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

3. 舍己救人的;

4. 抗灾、重大事故中突出表现的;

5. 其他重大贡献。

减刑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张三为例,减除的刑期不能超过3年。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案例分析

案例:张三和李四共谋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代理账号,接收境内人员的赌注并在网上进行投注,从中收取境外赌博网站的“返水”牟利。案发后查明的赌资数额超过30万元,张三、李四组织的参赌人数超过120人,非法获利超过3万元,显然,张三与李四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达到了法定刑升格条件,应当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认定张三为主犯,李四为从犯,分别判处张三6年有期徒刑,李四3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张三和李四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从看守所转移到监狱执行,两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间为1年,剩余的刑期分别为5年、2年。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以张三为例,张三必须在监狱服刑满一年六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减刑,李四必须在监狱服刑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减刑。

《减刑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几乎没有机会获得重大立功表现。究其原因,主要因为监狱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严格有序,出现重大犯罪活动的情况很少,而且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线索更多地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少有人会将重大立功的情节放在监狱服刑期间才用。随着孙小果“死刑不死”案虚假专利减刑事件曝光后,最高院颁布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减刑适用条件,因此,以发明专利获得减刑的方式也被收紧了关口。至于舍己救人、抗灾、重大事故中突出表现的机会,也因事件随机性太高,可遇不可求,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而与绝大部分服刑人员无缘。因此,普通的服刑人员能够争取到的减刑条件基本上只有“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一次减刑9个月。

《减刑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办理“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时,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罪名)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减刑规定》第三条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规定,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即:1.认罪悔罪;2.遵法守规,接受改造;3.积极参加各项教育;4.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从前述规定可知,罪犯在服刑期间,在思想上底认识到之前犯下的罪过的严重性,知错能改;在行动上要积极配合监狱里的教育、改造,遵守法律规定和监规;而且要积极地通过劳动(踩缝纫机)去创造个人价值,学习提高技能,防止重返歧途。

值得注意的是,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也是考察服刑人员是否可以减刑的重要因素。很多罪犯担心因罚金太高而无法一次性缴纳而错失减刑机会,但在实践中,监狱和法院会根据服刑人员的经济状况判断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有能力部分履行的可以部分履行,证明服刑人员对于履行缴纳罚金等义务的决心与行动。

实践中,监狱一般会定期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统一、集中办理减刑申报工作,一些监狱每年六次(二个月一次)集中受理,因此,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都可以及时地申请减刑。为了更好地评价服刑人员的悔改表现,很多监狱都是采用积分模式对服刑人员的表现进行量化考评,例如,获得监狱的表扬每次可增加数个积分,违反监规的会面临扣减积分处罚,当服刑人员的积分达到某个数值时才符合减刑申请条件。量化考评机制让服刑人员能够更直观地了解自己的服刑表现,也为法院在认定和裁定减刑时提供了客观的评判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案例中犯开设赌场罪的张三、李四的情况,张三很可能在被羁押2年半左右的时间获得第一次减刑机会,最高减刑9个月;经过9个月的时间,还能够申请第二次减刑,最高减刑9个月,以此类推,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3年。理想状态下,经过2-3次减刑,张三可能实际被羁押的时间是4年左右。

对于李四而言,情况却有些特殊,因为李四的刑期不长,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比较长,到监狱服刑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减刑,在法院作出减刑裁定时,很可能其剩余刑期不足9个月,对于李四而言,其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最大化保障。因此,《减刑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前述规定,李四到监狱服刑后剩余刑期不满两年的,表现较好且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提前申请减刑,从而尽可能享受减刑规定赋予的权益,在理想状态下,李四经过1次减刑,最终实际羁押时间是2年3个月左右。

结 语

自由与健康一样,只有失去的人才会倍加珍惜和向往。减刑,是对渴望重获自由的罪犯的一种鼓励,刑罚并不是要将有罪之人置于死地,而是将其教育、改造好,让其重回社会,当一个罪犯已经认真反省、悔过自新,那么提前释放就是对其最好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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