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赌案件认定赌博网站“代理”的证据有哪些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那么,在司法实务中,认定“代理”身份一般需要哪些证据?
赌博网站服务器数据。
在网站类型网赌案件中,办案机关会通过技术手段提取赌博网站的后台数据,对于服务器设在境内的赌博网站,办案机关现场扣押服务器后进行电子取证可以掌握后台的数据,对于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网站,办案机关通过远程勘验也是有可能获取到相关数据的。对于后台数据中显示为代理账号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代理,部分赌博网站虽然没有实行代理实名制,但代理绑定的银行卡或其他上下分账户也会成为身份追踪的线索。
因此,如果办案机关掌握了赌博网站的后台数据,该电子数据便是认定代理身份的重要依据。当然,如果该代理账号下的会员账号均属于代理本人持有,则存在打掉“代理”身份的辩护空间。
代理本身使用的电脑或手机。
由于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给办案机关提取网站后台数据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大部分网赌案件是通过其他方式来认定行为人的代理身份的,代理自身的管理后台数据就是主要的证据之一。
从笔者办理的多起网赌案件来看,大多数赌博网站会给代理设置相应的管理后台,代理通过登陆后可以了解会员参赌的情况,方便和赌博网站结算““返水””。因此,办案机关通过提取代理使用的电脑或手机便可以确定行为人的代理身份,同时也可以明确下线会员的参赌数据和代理的获利情况。
此外,通过对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也能掌握代理通过微信、QQ或电报等社交聊天软件给下线会员发送网站链接的聊天记录,该证据也是认定行为人代理身份的重要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赌客的证人证言。
代理作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注册代理账号发展会员的事实,相应的口供就是直接认定其代理身份的证据。
此外,部分赌博网站的代理有层级关系,上下线代理之间相互指认是实务中的常见操作,因此,除了代理自身的口供,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认定行为人代理身份的主要证据之一。
除此之外,代理所发展的下线赌客到案后的指认也是主要的证据,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赌客都到案,但只要到案赌客指认了行为人的代理身份,并且从这些赌客所提供的聊天记录里能明确其是通过被指认代理所发送的链接进入赌博网站参赌的,那么该赌客的证言便是指认行为人代理身份的主要证据。
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代理如果存在接受投注的情况,和赌客、赌博网站之间都存在结算需要,银行流水和相关转账记录就会有所体现,如果代理没有接受投注,和赌客之间没有资金往来,也需要跟赌博网站进行“返水”结算,即使没有使用自己实名注册的银行卡收付款,在其他流水中也会有所体现。换言之,只要证明存在结算事实,相关流水便可能成为认定行为人代理身份的间接证据。
以上便是实务中大多数网赌案件认定行为人代理身份的主要证据,当然了,不同的网赌模式存在一定的认定区别,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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