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利用“Telegram”技术交流群接单做软件涉嫌犯罪吗?

办案律师/作者: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5   访问量:881


利用“Telegram”技术交流群接单做软件涉嫌犯罪吗?


【引言】

Telegram是一款基于云端的即时通讯应用,以其强调隐私和加密而闻名。还可以创建包含多达20万名成员的群组,适合大型社群和组织使用,作为技术人员/网络公司可以在Telegram上宣传编程和开发技能以此来获得业务,或者在Telegram寻找有需求的客户。此外,Telegram中的机密聊天具有端到端加密,并允许你为消息设置自毁定时器。一旦定时器到期,消息将从两个设备中删除,由于具备该特殊功能从而被广泛用于犯罪。技术人员使用其承接的业务也成为犯罪的重灾区。

【案例】

2021年12月,境外软件“Telegram”上的一个技术交流群中招聘外包程序员的消息引起了Z某的关注。他主动联系信息发布者,双方约好合作互联网项目。起初主要是做软件的功能模块、写代码包等简单任务,Z某每次都能按时“交货”,双方合作也日益密切。

2022年9月,对方给Z某安排了包括“$”系统在内的投资系统软件维护的业务。Z某发现,这些软件跟国内合法软件有明显不同,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没有上链,怀疑是非法平台。“我在菲律宾做过黑灰产业的软件,所以刚接这个业务的时候我提出过疑问,对方跟我说不是搞网络诈骗的,就是做个盘给当地圈子里的人玩。我知道这套代码肯定不合法,但我不知道软件具体如何运营,所以并不确定这个软件是专门搞网络诈骗的,猜测可能涉及网络赌博一类的违法犯罪。”

但为了赚钱,Z某明知不合法,仍决定继续兼职,按要求完善了“$”系统软件的部分功能,将该系统部署到服务器上线并进行维护。2022年11月,对方让他把“S”系统软件的Logo换成了“AP”,并重新部署服务器,Z某也照做了。然而,这个软件被诈骗分子用于诈骗姜女士等被害人。Z某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春律师评析】

通常来说,程序员正常的承接业务是不会涉嫌犯罪的,但如果程序员明知或者可能猜到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还提供帮助,那就可能涉嫌犯罪。但具体是涉嫌什么罪名,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进行评判。

实务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非常重要。司法机关通常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意图,即行为人明知或应该合理知道他们的行为将有助于犯罪的发生。像本案中,Z某就供述“我在菲律宾做过黑灰产业的软件,所以刚接这个业务的时候我提出过疑问,对方跟我说不是搞网络诈骗的,就是做个盘给当地圈子里的人玩。我知道这套代码肯定不合法,但我不知道软件具体如何运营,所以并不确定这个软件是专门搞网络诈骗的,猜测可能涉及网络赌博一类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认定Z某知道其制作的软件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从而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帮信罪主观明知程度是否要达到明知对方系网络犯罪的程度,实践中做法不一。从罪行法定的角度看,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应依据刑法规定从严把握,但实务中也确实存在调取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较为困难的问题。一般要求行为人达到概括的故意标准即认识到对方有可能使用其提供的技术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才可认定行为人符合“明知”的主观条件,通过客观行为无法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帮信罪的明知为几类信息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帮信罪的罪状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罪、掩隐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实务中在做区分时,如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体的明知对方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可能会优先适用其他罪名。但是如果区分存在困难,则有可能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也就是说。

另外,技术人员对于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同时可能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如技术人员明知他人从事诈骗还提供技术支持,则可能会成立诈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况适当扩大本罪的规制范围。只有有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有“通谋”的情形才能认定系共同犯罪。对于主观上仅有概括性的明知,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参与后续信息网络犯罪的,则很大可能是以帮信罪论处,比如本文中的Z某就只是概括性的明知。因此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较为重要。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人的口供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如果行为人在讯问过程中承认了其知道软件用于非法目的,那么这些口供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有书面记录、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或其他书面通信,其中提及了行为人的知情或明知,那么这些记录可以被用作证据。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还遇到,如果行为人有权访问软件的代码、服务器或其他技术细节,技术证据可能被用来证明他对软件功能和运作的了解,将有可能会被推定“明知”。当然,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证据是由司法机关举证行为人的技术支持直接促成了网络犯罪。

综上,利用“Telegram”技术交流群接单做软件本身只是一个拓展业务的渠道,获客方式并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该合理知道自己开发或维护的软件将被用于非法网络活动,可能会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犯罪,辩护可以主张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审查行为人是否与诈骗等团伙合谋,审查在案的各项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较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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