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如何辩护为帮信罪?
技术人员被作为共犯入罪,是司法实务常见的情形,而如何为技术人员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从亲办案例谈技术人员适用缓刑,不一定辩护为帮信罪!》一文,曾说明,“在技术人员属于共犯,具有从犯情节,但又没有减档量刑,且不具备其他情节,无法在三年以下量刑时,争取帮信罪的轻罪辩护更为合适。” 此为轻罪辩护策略。
技术人员采用帮信罪的辩护,其实就是一个共犯与帮信罪如何区分的问题,实务中的区分路线就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有共犯的共谋,以及是否对他人的犯罪活动具备确定性的明知,如果具备共谋或者确定性的明知,则为共犯,反之,则是帮信罪。
而是否具备共谋与确定性的明知,完全是通过行为人参与的程度、获利模式等客观行为予以呈现,因此,总的辩护逻辑,就是结合事实与证据,说明行为人是否参与到共犯犯罪行为之中以及参与的程度,同时说明行为人是否与共犯形成了紧密联系,进而否定成立共同犯罪。
具体的辩护策略如下:
第一,识别行为人是否具备雇佣人员的身份。无论行为人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也不论行为人是共同犯罪成员中的内部人员,还是外聘的第三方人员,只要其属于受雇从事技术性工作,就具备辩护为帮信罪的基础,虽然受雇佣体现的是行为人地位的从属性,但正因其地位的从属性,呈现出对犯罪活动的明知程度更低。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人员是内部人员还是外聘的第三方人员,会对其主观上是否具备确定性的明知产生影响。如果行为人是整个犯罪活动成员中的内部工作人员,比如技术部总监、技术员工,其与外聘的第三方人员相比,往往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成员,基于信息知晓的优先性,内部技术人员主观明知的程度要深于外聘人员,因此,内部技术工作人员辩护为帮信罪的难度要大于外聘技术人员。
第二,分析行为人的参与(介入)程度。行为人参与(介入)犯罪活动的程度,是判断是否具有共谋和确定性明知的重要因素,若参与(介入)程度深,其构成共犯的几率就更大,相应的参与(介入)浅,辩护为帮信罪的几率就越大。
如(2021)湘05刑终137号,“王某、贺某与境外电信诈骗的人员互不相识,双方在事前、事中、事后没有诈骗犯意联络,客观上王某、贺某只贩卖账号获利,而没有参与诈骗金额的分配,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撤销二人诈骗罪的判决,改判帮信罪。
行为人的参与(介入)程度又可以从时间、职责权限、工作内容三个方面来判断:
①参与(介入)的时间短,则主观明知程度浅,属于概括性明知。参与(介入)时间的判断是经验性判断,一般来说,参与(介入)时间短,对犯罪活动及其模式的具体内容知晓得越少,因此,也就无法说明其明确知晓是犯罪活动。尤其是对于运维型技术人员而言,其往往是在软件或者APP设计完成之后,参与提供技术服务,其根本不存在与项目方就搭建网站、平台、设定模式等方面的共谋。
②职责权限低,则主观明知程度浅,属于概括性明知。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也关系到主观明知程度,如果技术人员的掌握了后台数据的最高管理权限,则可以通过技术分析,知晓犯罪活动的具体模式和运营规则,其对整个犯罪活动及其性质就具备了确定性的明知,因此,技术人员若不掌握数据最高权限,则主观明知程度浅。
③工作内容边缘、单一,则主观明知程度浅,属于概括性明知。就技术人员而言,其工作内容也有所差异,有的属于管理数据的核心人员,有的属于功能性修复人员等等,不同的工作内容也会影响定罪。比如诈骗罪的技术人员,如果是工作内容是修改、操纵数据,那么其对平台的数据能够修改,操纵的事实具有明知,也就会作为共犯处理,如果是负责租赁服务器、域名、解决卡顿、黑客攻击等事项的技术人员,则属于帮信罪。因此,如果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处于边缘地带,则主观明知程度更浅。
其次,分析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是否单一,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人员除提供技术服务之外,是否参与到犯罪活动之中,如果未参与则更倾向于定帮信罪。比如传销案件的技术人员,既没有参与到传销平台的活动,也没有注册账号,参与投资,发展下线,像这种没有参与到具体犯罪活动的技术人员,更适合定帮信罪;二是技术人员是否参与(介入)深度运营。比如,开发型技术人员不仅开发、设计软件或APP,还参与了软件的后期运行、修复等一系列事项,此时,该技术人员与单纯提供工具的行为相比,参与(介入)程度更深,很难辩护为帮信罪。
第三,厘清行为人的获利方式与结构。是共犯还是帮信罪,一个有效的区分方式就是看获利方式与结构,如果行为人的获利是受雇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开发软件平台的劳动报酬或奖金,则属于劳务性收入,且若行为人的获利结构只有劳务性收入,而无分红或者其他与其提供技术服务不匹配的额外收入,则从获利方式与结构的角度,更易辩护为帮信罪。
第四,明确行为人是否有正当技术职业。技术人员如果其本职工作就是与软件开发相关,并且有相应的工作单位,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仅仅是临时性的兼职工作,而且是受雇提供技术服务,以自己提供的服务获取利益,就是中立行为的体现,也能进一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确定性明知。
以上,就是本人结合亲办案例总结的如何为技术人员辩护为帮信罪的策略,其主要思路就是从行为人的身份、参与(介入程度)、获利方式与结构、是否有正当技术职业的角度,否定行为人具备共犯的共谋和确定性的明知,进而确立只有帮信罪的概括性明知,在运用以上策略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将技术人员以共犯定罪,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还应有 “明知他人是进行传销犯罪活动,而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规定,否则,也只能以帮信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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