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如何定罪——共同犯罪、帮信罪、无罪的理由和情形
凡是利用APP软件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都会有相对应的两类技术人员:一是开发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APP软件的开发、功能的添加与完善等工作;二是运维型技术人员,其是在APP软件的基本构架设计完成之后,负责服务器、域名的管理、网络卡顿、黑客攻击等保障与维护APP软件平稳运行的工作。而一旦上述技术人员涉刑,就会存在三种不同的结果: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由此可见,即使都是技术人员,刑法给予的处罚也不尽相同,从而也给技术人员带来了难题。因此,下文结合本人办理的技术人员涉刑案件,来探讨形成三种不同结果的理由和情形。
凡是利用APP软件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都会有相对应的两类技术人员:一是开发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APP软件的开发、功能的添加与完善等工作;二是运维型技术人员,其是在APP软件的基本构架设计完成之后,负责服务器、域名的管理、网络卡顿、黑客攻击等保障与维护APP软件平稳运行的工作。
而一旦上述技术人员涉刑,就会存在三种不同的结果: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由此可见,即使都是技术人员,刑法给予的处罚也不尽相同,从而也给技术人员带来了难题。因此,下文结合本人办理的技术人员涉刑案件,来探讨形成三种不同结果的理由和情形。
一、构成共犯的理由与情形利用APP软件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技术人员构成共犯的理由就是两点:一是属于“共谋型共犯”,即与APP软件的组织人员一同就如何搭建、建立网络平台、如何设置软件的规则与功能等方面共谋,形成犯罪合意;二是属于“明知型共犯”,即主观上具备确定性的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人员从事的是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技术帮助。根据上述构成共犯的理由,开发型技术人员与运维型技术人员在成立共犯时,就有所区别:就“共谋型共犯“而言,开发型技术人员因需开发APP软件,前期必然要与软件的组织人员就如何搭建、如何设置软件功能等内容进行商议,因此,开发型技术人员具备共谋,构成共犯的概率要大于运维型技术人员;而运维型技术人员具备共谋,构成共犯的情形,在于与软件组织人员形成分工,各司其职,比如,在共同搭建平台进行犯罪活动时,就形成了部分人员负责技术对接,部分人员负责运营,部分人员负责资金对接等紧密相连的共同体。就“明知型共犯”而言,无论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成立共同犯罪,都是从主观上推定是否具备确定性的明知,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人员从事的是犯罪活动。而这种确定性的明知,必须是达到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罪名(如知道是诈骗、开设赌场等)及犯罪模式存在明知,否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确定性明知的认定,往往是通过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参与(介入)程度,获利方式等方面来推定。单就工作内容和介入程度来讲,开发型技术人员因对APP软件的架构与功能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其介入程度与发挥的作用相较而言更深更大,因此,开发型技术人员构成“明知型共犯”的概率又要大于运维型技术人员。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情形与理由技术人员构成帮信罪的理由主要在于其主观上的确不具备确定性的明知,即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技术服务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也不知道整个犯罪模式,只是主观上感觉他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仅有一种概括性的明知。换句话说,可能知道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不知道实施的是哪种类型的犯罪活动。根据上述理由,具体构成帮信罪的情形,一是不具备共谋或者无法证明共谋而降维成立帮信罪,也就是说,无论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确实没有和其他人员共谋形成犯罪合意,或者说没有证据去证明有共谋,此时,就只能降维度,以帮信罪定性。其次是,无法推定具有确定性的主观明知,只有概括性的明知时,以帮信罪处理。比如,运维型技术人员,具体的工作内容就是管理APP软件的维稳工作,不负责APP软件具体功能的开发以及其内设规则的设计;也不会参与到犯罪模式之中,仅仅对自己的技术负责,更不从具体的犯罪模式中获利。因此,运维型技术人员构成帮信罪的概率要大于开发型技术人员。三、无罪的理由与情形技术人员无罪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既没有与APP组织人员共谋,又不具备确定性的明知和概括性的明知;二是技术服务具有中立性,技术人员具有正当的业务。上述理由对于开发型技术人员和运维型技术人员都适用,而具体的情形表现如下:无论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具备无罪的基础前提,一是其本职工作就是与软件开发相关,并且有相应的工作单位,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仅仅是临时性的兼职工作,而且是受雇提供技术服务,以自己提供的服务获取利益,此时,其提供技术的行为才具备中立性,才是有正当业务的技术人员,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具有本职技术工作,临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是生活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是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二是参与的时间短,介入程度浅,无法认定具有共谋和主观上的明知。就开发型技术人员而言,若APP软件设计完成之后,就不再提供任何技术服务,也不再介入APP的运营,则只是单纯提供工具,无法证明其具有共谋和主观上的明知;若是运维型技术人员,则是不负责APP软件的具体功能设计,也不负责数据的调整与修改,更不掌握系统的最高权限账号和密码,那么其就无法得知APP的犯罪模式,无法认定具有共谋和主观上的明知。综上所述,利用APP软件涉及的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开发型以及运维型两种技术人员,但其作为技术人员,存在构成共犯、构成帮信和无罪的三种差异。开发型技术人员无论是 “共谋型共犯”还是“明知型共犯”,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概率要大于运维型技术人员;而运维型技术人员构成帮信罪的概率要大于开发型技术人员;同时,不管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二者都存在无罪的情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一、构成共犯的理由与情形
利用APP软件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技术人员构成共犯的理由就是两点:一是属于“共谋型共犯”,即与APP软件的组织人员一同就如何搭建、建立网络平台、如何设置软件的规则与功能等方面共谋,形成犯罪合意;二是属于“明知型共犯”,即主观上具备确定性的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人员从事的是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技术帮助。
根据上述构成共犯的理由,开发型技术人员与运维型技术人员在成立共犯时,就有所区别:
就“共谋型共犯“而言,开发型技术人员因需开发APP软件,前期必然要与软件的组织人员就如何搭建、如何设置软件功能等内容进行商议,因此,开发型技术人员具备共谋,构成共犯的概率要大于运维型技术人员;
而运维型技术人员具备共谋,构成共犯的情形,在于与软件组织人员形成分工,各司其职,比如,在共同搭建平台进行犯罪活动时,就形成了部分人员负责技术对接,部分人员负责运营,部分人员负责资金对接等紧密相连的共同体。
就“明知型共犯”而言,无论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成立共同犯罪,都是从主观上推定是否具备确定性的明知,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人员从事的是犯罪活动。而这种确定性的明知,必须是达到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罪名(如知道是诈骗、开设赌场等)及犯罪模式存在明知,否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但确定性明知的认定,往往是通过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参与(介入)程度,获利方式等方面来推定。单就工作内容和介入程度来讲,开发型技术人员因对APP软件的架构与功能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其介入程度与发挥的作用相较而言更深更大,因此,开发型技术人员构成“明知型共犯”的概率又要大于运维型技术人员。
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情形与理由
技术人员构成帮信罪的理由主要在于其主观上的确不具备确定性的明知,即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技术服务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也不知道整个犯罪模式,只是主观上感觉他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仅有一种概括性的明知。换句话说,可能知道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不知道实施的是哪种类型的犯罪活动。
根据上述理由,具体构成帮信罪的情形,一是不具备共谋或者无法证明共谋而降维成立帮信罪,也就是说,无论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确实没有和其他人员共谋形成犯罪合意,或者说没有证据去证明有共谋,此时,就只能降维度,以帮信罪定性。
其次是,无法推定具有确定性的主观明知,只有概括性的明知时,以帮信罪处理。比如,运维型技术人员,具体的工作内容就是管理APP软件的维稳工作,不负责APP软件具体功能的开发以及其内设规则的设计;也不会参与到犯罪模式之中,仅仅对自己的技术负责,更不从具体的犯罪模式中获利。因此,运维型技术人员构成帮信罪的概率要大于开发型技术人员。
三、无罪的理由与情形
技术人员无罪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既没有与APP组织人员共谋,又不具备确定性的明知和概括性的明知;二是技术服务具有中立性,技术人员具有正当的业务。上述理由对于开发型技术人员和运维型技术人员都适用,而具体的情形表现如下:
无论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具备无罪的基础前提,一是其本职工作就是与软件开发相关,并且有相应的工作单位,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仅仅是临时性的兼职工作,而且是受雇提供技术服务,以自己提供的服务获取利益,此时,其提供技术的行为才具备中立性,才是有正当业务的技术人员,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具有本职技术工作,临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是生活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是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
二是参与的时间短,介入程度浅,无法认定具有共谋和主观上的明知。就开发型技术人员而言,若APP软件设计完成之后,就不再提供任何技术服务,也不再介入APP的运营,则只是单纯提供工具,无法证明其具有共谋和主观上的明知;若是运维型技术人员,则是不负责APP软件的具体功能设计,也不负责数据的调整与修改,更不掌握系统的最高权限账号和密码,那么其就无法得知APP的犯罪模式,无法认定具有共谋和主观上的明知。
综上所述,利用APP软件涉及的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开发型以及运维型两种技术人员,但其作为技术人员,存在构成共犯、构成帮信和无罪的三种差异。开发型技术人员无论是 “共谋型共犯”还是“明知型共犯”,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概率要大于运维型技术人员;而运维型技术人员构成帮信罪的概率要大于开发型技术人员;同时,不管是开发型技术人员还是运维型技术人员,二者都存在无罪的情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