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开发和维护的软件涉嫌信息网络犯罪如何辩护?
一些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有:利用虚拟币、原油、期货、贵金属等投资形式实施诈骗;利用赌博网站、软件等形式开设赌场;利用传销平台、软件等形式组织、领导或者参与传销活动。如果技术人员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开发和维护的软件实施上述犯罪,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如果技术人员明确知道自己开发/维护的平台是做什么的,那么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最高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主要是还是看他们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共同实施犯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共谋:即两人以上事先商定或者默契地达成一致,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共犯:即两人以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各自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串通:即一方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另一方突然加入,或者事后参与分赃、销赃等;从犯:即一方在知道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掩护、隐匿等。技术人员与其他涉嫌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员有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并且对该信息网络犯罪有重要作用或者影响,那么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具体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节来判断。我们看看实务中技术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的相关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金某某”软件,以虚拟币投资为名,诱骗他人注册并充值,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负责开发和维护该软件,并与其他被告人分成所得。法院认定张某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谋共犯,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案例二: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九某某际”赌博网站,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负责开发和维护该网站,并与其他被告人分成所得。法院认定王某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谋共犯,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案例三:被告人姚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云某某通”传销平台,组织、领导或者参与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庄某、张某、魏某负责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其他被告人分成所得。法院认定庄某、张某、魏某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谋共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四年。相反,如果技术人员不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开发/维护的软件实施犯罪,技术人员一般不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这个罪名的主观方面要求有明知的故意,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必须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具体的刑事犯罪,并且有意为其提供技术或者其他帮助。如果技术人员只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或者合法的职业需求,开发/维护了一些通用性的软件,并没有针对某个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有明知故意。当然,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节来判断。以下是一些技术人员不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开发/维护的软件实施犯罪的相关无罪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开发了一款可以实现多种功能的软件,并在网上出售。被告人孙某购买了该软件,并利用该软件实施诈骗。检察机关认定刘某不明知孙某使用其软件实施犯罪,且其软件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因此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二:被告人杨某为了赚钱,利用自己的技术能力,建设了一个可以提供各种服务的网站,并在网上出租。被告人魏某租用了该网站,并利用该网站实施非法集资。检察机关认定杨某不明知魏某使用其网站实施犯罪,且其网站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因此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技术人员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证明自己不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开发/维护的软件实施犯罪,或者自己的软件具有合法用途,从而否认或削弱自己的共同故意。证明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或者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比如只为其他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服务,如提供犯罪工具,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没有发挥主导或者决定性的影响,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证明自己没有注意义务,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或者无法预见损害后果,或者预见了行为可能的损害后果而已经采取了有效的避免措施,或者履行了注意义务但无法发现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反驳控方对自己“明知”的推定。通常来说,技术人员到案后一般会被要求如何配合司法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点:遵守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调查程序,如实陈述自己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对象、目的、方式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证据、记录等材料;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如有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技术服务的来源、性质、影响等进行分析和评估等等。以上问话及证据都是可以直接证明技术人员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关键证据。因此一般来说,技术人员涉嫌犯罪,最好在被传唤或者被拘留的时候就请专业律师。因为这样可以保障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可以为技术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和刑罚;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对技术人员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会见技术人员,了解其供述情况,指导其如何应对审讯(并不是逃避侦查,而是合理地陈述案件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收集和固定有利于技术人员的证据,为后续辩护做准备;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等法律救济;在审判阶段进行辩护、辩论、上诉等法律行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一些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有:利用虚拟币、原油、期货、贵金属等投资形式实施诈骗;利用赌博网站、软件等形式开设赌场;利用传销平台、软件等形式组织、领导或者参与传销活动。
如果技术人员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开发和维护的软件实施上述犯罪,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然,如果技术人员明确知道自己开发/维护的平台是做什么的,那么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最高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主要是还是看他们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共同实施犯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共谋:即两人以上事先商定或者默契地达成一致,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共犯:即两人以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各自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串通:即一方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另一方突然加入,或者事后参与分赃、销赃等;
从犯:即一方在知道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掩护、隐匿等。
技术人员与其他涉嫌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员有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并且对该信息网络犯罪有重要作用或者影响,那么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具体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节来判断。
我们看看实务中技术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金某某”软件,以虚拟币投资为名,诱骗他人注册并充值,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负责开发和维护该软件,并与其他被告人分成所得。法院认定张某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谋共犯,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九某某际”赌博网站,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负责开发和维护该网站,并与其他被告人分成所得。法院认定王某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谋共犯,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被告人姚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云某某通”传销平台,组织、领导或者参与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庄某、张某、魏某负责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其他被告人分成所得。法院认定庄某、张某、魏某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谋共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四年。
相反,如果技术人员不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开发/维护的软件实施犯罪,技术人员一般不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这个罪名的主观方面要求有明知的故意,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必须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具体的刑事犯罪,并且有意为其提供技术或者其他帮助。如果技术人员只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或者合法的职业需求,开发/维护了一些通用性的软件,并没有针对某个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有明知故意。当然,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节来判断。
以下是一些技术人员不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开发/维护的软件实施犯罪的相关无罪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开发了一款可以实现多种功能的软件,并在网上出售。被告人孙某购买了该软件,并利用该软件实施诈骗。检察机关认定刘某不明知孙某使用其软件实施犯罪,且其软件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因此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为了赚钱,利用自己的技术能力,建设了一个可以提供各种服务的网站,并在网上出租。被告人魏某租用了该网站,并利用该网站实施非法集资。检察机关认定杨某不明知魏某使用其网站实施犯罪,且其网站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因此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然,技术人员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
证明自己不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开发/维护的软件实施犯罪,或者自己的软件具有合法用途,从而否认或削弱自己的共同故意。
证明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或者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比如只为其他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服务,如提供犯罪工具,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没有发挥主导或者决定性的影响,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明自己没有注意义务,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或者无法预见损害后果,或者预见了行为可能的损害后果而已经采取了有效的避免措施,或者履行了注意义务但无法发现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反驳控方对自己“明知”的推定。
通常来说,技术人员到案后一般会被要求如何配合司法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点:遵守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调查程序,如实陈述自己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对象、目的、方式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证据、记录等材料;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如有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技术服务的来源、性质、影响等进行分析和评估等等。
以上问话及证据都是可以直接证明技术人员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关键证据。因此一般来说,技术人员涉嫌犯罪,最好在被传唤或者被拘留的时候就请专业律师。因为这样可以保障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可以为技术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和刑罚;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对技术人员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会见技术人员,了解其供述情况,指导其如何应对审讯(并不是逃避侦查,而是合理地陈述案件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收集和固定有利于技术人员的证据,为后续辩护做准备;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等法律救济;在审判阶段进行辩护、辩论、上诉等法律行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