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拼多多等平台开设店铺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可能触犯什么罪名?
近年来,电商交易成为洗钱新渠道,洗钱团伙在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境外赌场收取赌资,基本流程一般体现为洗钱团伙注册大量拼多多等平台店铺,赌博网站提交赌客充值需求,第四方系统后台自动生成一笔代付订单,该订单以在拼多多店铺购买商品为掩饰,店铺收到款项扣留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剩余部分打给赌博团伙。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支付结算”或“资金支付结算”,由于刑法上多个罪名在罪状描述上都提及到了“支付结算”“资金支付结算”,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罪名面临着定性争议,从公开案例来看,上述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名一:非法经营罪
在法律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此外,两高在《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种情形,其中可能适用于上述行为的是第一项“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上述行为的理由仅表明该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有的法院则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认定为虚构交易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前者如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支付平台系列案,后者典型案例如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叶某某等非法经营罪一案,以后者为例,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等三人从田某处购买支付系统,在田某等人技术支持下,三人通过该管理系统将违法平台充值端口、“拼多多”店铺、物流空包网连接,通过调用“拼多多”店铺下单接口,生成虚拟订单及支付二维码的方式供赌客进行充值,“拼多多”店铺收到充值后匹配虚拟的物流信息,完成发货,店铺实际控制人即码商通过提现、转账将资金回流至违法平台,以此完成资金结算,三人根据资金流水按3%-3.6%的比例收取佣金”。最终,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三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违法平台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进而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罪名二:开设赌场罪
在法律依据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明确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法院适用上述条款将通过虚构拼多多商品订单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易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法院查明“易某某在明知涉案支付软件是用于为赌博网站充值(跑分)的情况下,仍仍提供自己控制的拼多多店铺或支付宝二维码,组织刘某甲等人开展跑分活动,四方支付平台软件通过设置码商端口,绑定大量拼多多的网络店铺,再设置商户端口绑定赌博网站。当赌客需要在赌博网站进行充值时,四方支付平台会将该充值行为伪装成赌客向拼多多网店购物的行为,赌客充值的赌资打入相应的网店后,再由网店店主将赌资转入赌博网站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完成跑分”。最终,法院将易某某等人的涉案行为定性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进而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名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法律依据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务中,通过虚构拼多多商品订单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也被部分法院以帮信罪进行处罚。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赖某芳等人涉嫌帮信罪一案为例,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赖某芳等人利用网络第四方支付结算平台,以通过拼多多商户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为网络赌博网站等非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以结算金额2%左右的比例抽取佣金”。法院认为赖某芳等人的行为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同一行为出现不同的定性,主要是因为三个罪名的罪状均涵盖“支付结算”行为,且不同法官对“支付结算”存在不同理解。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如何辩护,笔者将在后续的文章分享自己的观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