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贴息存款中用款方、资金掮客所面临的刑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原创   时间:2022-08-31   访问量:1324

贴息存款中用款方、资金掮客所面临的刑事风险

近日,河南村镇银行储户难取款一事频繁等上热搜,其实,关于储户存款失踪的事情时常发生,多为贴息存款业务导致。所谓贴息存款,其实就是银行或用款方通过自愿额外支付一定利息或财物的方式,获取更多储户的存款(资金)。贴息存款分为阳光贴息存款和非阳光贴息存款。

关于阳光贴息,主要分两种,一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存款业绩指标,而以向储户多支付“利息”的方式购买存款;二是满足贷款条件的用款方,因银行“存贷比”不达标而无法贷款,故用款方以贴息的方式购买存款,使银行“存贷比”达标,从而达到其获得贷款的目的。当然,为了提高“存贷比”而贴息的,除了用款方,还可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关于非阳光贴息,则是由不满足银行授信条件的用款方作为贴息方,以贴息的方式购买的存款,后续该贴息方串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将该储户的存款作为担保,进行贷款,甚至直接挪用。

根据上述对贴息存款的解释,可以发现,在贴息存款业务中,除了储户之外往往存在三种人的身影:资金掮客、银行、用款方。而在不同的贴息存款业务中,三方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本文暂结合河南村镇银行案,仅从刑事的角度,谈谈在贴息存款业务中,用款方、资金掮客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1.在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以银行作为贴息方的情况下,用款方、资金掮客是否涉嫌相关罪名,要先看银行的行为是否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即,银行为了完成存款业绩或使“存贷比”达标,而以贴息的方式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其实,根据国家存款利率管制,银行必须在其存款利率管制要求的利率范围内进行揽储,一旦通过实质审查,发现该银行擅自提高其对应的存款利率档次,则便属于高息揽储吸存,具备了利诱性,属于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但即便如此,实践中,存在违规吸储行为的银行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主要原因包括,个别银行即便存在违规吸储的行为,但并不会导致储户存款产生实质损失,而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集资案件,《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银行作为百姓最为信任的金融机构,一旦因存款问题导致出现刑事风险,则会导致失去公信力,产生更大的社会危机。因此,违规吸储的银行通常只会遭受银监会的处罚。

这也就是为什么,河南省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最新发布公告中明确,会对涉事的四家村镇银行储户的存款进行先行垫付,这便是维护银行业公信力,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手段。

对此,在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银行虽存在违规行为,但并不会涉嫌非法集资的刑事风险,而在该情况下的资金掮客,若仅是提供信息,并未私下以高息利诱归拢资金,那么便也不会存在非法集资的刑事风险。

同样,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即便是贴息方不是银行,而是单纯为了提高银行“存贷比”,而是获得贷款的用款方,只要资金掮客仅为储户提供信息,并未私下高息归拢资金,同样也是不会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的。

至于,用款方看似将银行作为资金通道高利吸储,但因储户的存款并未在用款方的控制之下,储户的存款不会存在被支取的风险,同时,该用款方其实是具备贷款条件,只不过是因为银行“存贷比”未达标的原因导致无法贷款,这也说明用款方具备相应还贷实力,因此,用款方的贴息行为并未给储户、银行带来损失或金融风险,故,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用款方的贴息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2.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用款方、资金掮客则可能涉嫌以贷款犯罪、诈骗犯罪为主的多个罪名。

首先,在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用款方通过资金掮客招揽储户,串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利用伪造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资金掮客在明知用款方从事骗贷依然揽客等,则会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因在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用款方往往是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公司或个人,若要获得银行的贷款或承兑汇票,需要一定的担保,而一些储户的大额存单则可以提供质押。于是,用款方通过资金掮客找到储户到银行办理大额定期存单,再串通银行工作人员获取到该存单以及相关材料,然后,冒充储户通过伪造签名等形式,伪造质押合同、止付通知书等质押材料,甚至直接伪造假的存单,骗取银行贷款或承兑汇票,最终,储户在存款到期后发现存单已被质押无法取款,经银行垫付,给银行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

显然,用款方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而资金掮客若明知或应当明知,用款方系无法满足贷款条件的公司或个人,需要通过伪造储户存单质押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依然为用款方以贴息利诱招揽储户,资金掮客则涉嫌该罪的帮助犯。

当然,若用款方只是资金周转存在问题,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及时到银行进行了足额担保,或在储户发现存单被质押后,及时归还了贷款等,用款方的行为则不应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资金掮客也自然不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而若用款方在联系资金掮客招揽储户为其提供担保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则涉嫌贷款诈骗罪。资金掮客只有在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情况下,才应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

其次,在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还存在用款方直接将储户存款支取的情况。用款方的行为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而资金掮客则可能因其存在共谋,涉嫌帮助犯。

在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除了储户存款为用款方提供担保之外,还可能被用款方直接支取。具体操作和上述担保类似,只不过用款方通过资金掮客招揽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通过欺骗储户再次输入密码的方式,将储户存款转走。用款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而资金掮客则可能因其存在共谋,涉嫌帮助犯。

在2019年江苏省审理的丁某某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中,丁某某联系资金掮客通过支付贴息招揽储户存款,并通过重新输入密码的方式骗取储户密码,同时,串通银行工作人员将储户存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丁某某将储户的存款用于归还债务、高额消费等,构成诈骗罪。对于资金掮客,在仅从事信息中介作用的情况下,并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其实,在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用款方获取密码的方式若为经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或秘密窃取的,那么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在广西审理的梁某盗窃罪案件中,梁某通过资金掮客招揽储户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并承诺贴息,但梁某提出要求储户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称指定密码、封存存单、不能随意存取等等。该案件中,虽然储户的密码是自愿提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储户同意梁某将自己名下的存款支取。因此,梁某最终被认定为盗窃罪。

最后,尤其是在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用款方与银行工作人员的串通,可能会涉嫌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伪造金融凭证等罪名

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往往需要用款方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串通,在此过程中,则会出现用款方给予银行工作人员好处等情况,则会构成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等罪名。同时,在串通的过程中,若出现伪造金融凭证等行为,则便会涉嫌相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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