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招标代理为何构成串通投标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6-03   访问量:607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中的串通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其中,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主要表现为招标人故意将招标核心、机密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通过暗箱操作指定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简而言之,招标代理机构就是招标人的代理,接受招标方的委托,全权处理招投标的事宜。

有观点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招标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责任主体。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被普遍接受,原因在于,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中,或依附于招标人从事串标活动,或为谋取利益独立从事串标活动。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主导或参与串标活动的,审判机关多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以下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1. 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增设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

参考案例:(2022)湘02刑终93号

裁判概要:

2015年12月初,在谭某的安排下,刘某、冷某、冷某某与雷某、湖南浦建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公司)总经理张某(已被不起诉处理)见面,雷某要求张某在招标过程中关照刘安姣等人中标。之后,冷某某到张某办公室要其关照五公司中标,张某遂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故意增设了采购单位出具的现场考察证明材料、投标单位所投空调产品必须为列入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18期)产品等有利于五公司的特定资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挂网前将上述条件告知了冷某某和雷某。此外,张某还告知冷某某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品牌评价及比较”和“商务部分的经济实力”的评分标准中能打高分的打分小项,以帮助冷某某挂靠的五公司中标。

判例中的张某即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张某根据冷某某的指示,为确保关系人挂靠的“五公司”中标,为后者量身定制了对其有利的一系列条件,并提前告知了相关人员,帮助特定投标人在评比中取得高分,顺利中标。尽管本案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处理,但其行为本身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2.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事先串通,违规提供与招标相关的帮助,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情况。

参考案例:(2021)吉24刑终147号

裁判概要:

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单位敦化市宏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唐某某,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为了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其关系人竞标工程项目,与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杨某等人相互串通,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发售标书、收取保证金、工程图纸、概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致使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其关系人先后中标敦化市下石产业带道路及附属设施工程等多个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金额合计256,086,309元。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主导招标过程的中介机构,应当保持中立性与公正性。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相关的“特殊服务”的,属于违规行为。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有关招投标的相关信息,通常是为了让投标人按照“打高分”的标准事先准备,或者事先联络评审人员疏通关系,这些都会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

判例中唐某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特定投标人串通,在招标过程中为已经内定的投标人提供特殊帮助,并事先透露相关信息,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罪。

 

3. 为投标人操作围标,串通评标专家并事先传递围标公司名单,排斥其他投标人。

参考案例:(2021)陕01刑终259号

裁判概要:

2017年8月,安某1、安某2(以下简称“安氏兄弟”,另案处理)兄弟俩为承揽片区XX段,利用其与招标方蓝田县统筹办主任胡某某的关系,以请客吃饭等手段取得了胡某某的同意后,安某2授意杨某1为其操作围标。杨某1与巨峰公司经理谷某某、业务员刘某1商定,由巨峰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工程由安氏兄弟实际承建,巨峰公司按工程款的1.5%收取管理费。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前,杨某1授意张珂等人(另案处理)借用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峰公司围标。胡某某向杨某1明示了包括巨峰公司在内的意向入围名单,杨某1联系被告人肖某某等担任招标方专家代表,让被告人潘某某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屏蔽“难说话”的专家并将围标公司名单传递给肖某某。肖某某在评标时率先为巨峰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打出高某某,其余评标专家跟从,致使巨峰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顺利入围,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经各被告人系列操作后,巨峰公司以287.88万元顺利中标。安氏兄弟实际施工后,巨峰公司向其收取了23250元管理费。

判例中杨某1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杨某1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帮助投标人操作围标,先后借用11家公司资质帮助巨峰公司围标,以此排挤掉其他投标人;二是杨某1通过他人事先联系并指定了评标专家代表肖某,并传递给肖某已指定的入围公司名单,由肖某打高分让巨峰公司中标。杨某1的行为完全排除了其他投标人竞标的可能性,严重损害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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