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主观上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而支付结算类帮信罪主观上只要求明知资金与网络犯罪有关,这是区别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关键点。本文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此进行阐述。
导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主观上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而支付结算类帮信罪主观上只要求明知资金与网络犯罪有关,这是区别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关键点。
本文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此进行阐述。
正文
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编号2023-05-1-300-012):陈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在夜间频繁将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移到特定账户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参与转账,并与上线组建的聊天群记账、对账。陈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参与、组织转移资金达4408088.4元。
在本案中陈某在夜间频繁将不同账户内转账,符合司法解释中“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形,已经足以推定其对于上家的网络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明知,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是转账行为本身不能说明行为人明知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客观行为表征是否证实行为人具有更高程度的“明知”。陈某在团伙中负责和上线联系、记账,现有证据表明陈某主观上明知其转账经手的是犯罪所得,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类提供帮助类行为的案件中,“明知”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关键,是审判过程中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重点。但是“明知”属于心理活动,一般只有根据行为人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来判断是否“明知”。对此,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形来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关于帮信罪的明知,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六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关于掩隐罪的明知,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了解程度、行为人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要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同时也规定了六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所涉钱款与上游犯罪关联关系的认知程度相对较低,可以理解为一般概括性的知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内容是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认知程度要求高。
此种差别的原因在于:
帮信罪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除了对于“事后”的概括的帮助行为,还包括“事中”的帮助, 此时犯罪行为并未结束,行为人是在网络犯罪过程中进行的帮助行为,其帮助转移的资金往往也并非犯罪所得,例如帮助赌场转移赌客的赌资,又叫跑分,这些钱并非开设赌场的罪犯的犯罪所得。而掩隐罪只能是“事后”的帮助,例如本案中的电信诈骗罪,行为人是在诈骗已经既遂(结束)、收到犯罪所得之后再帮助转移资金。
虽然两个罪名在刑法中都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但帮信罪所打击的是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维护的是网络良好秩序,罪名是在扰乱公共秩序一节。而掩隐罪罪名在妨害司法罪这一节中,其打击的是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具体而言,破坏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追查、对违法行为的侦查。有些案件中,犯罪金额的多少决定了行为人处罚的轻重甚至是是否构成犯罪,但若因为掩隐行为阻碍了证据的收集,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罪犯,也会浪费追查的司法资源。
也因此,掩隐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的犯罪认识更深刻,主观恶性也更大,其行为不仅帮助了罪犯,破坏了社会秩序,也阻碍了追查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司法执行。也因此,在处罚上,掩隐罪也较帮信罪更重。支付结算类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是20万元,且只设置了3年以下这一刑档,而掩隐罪并未设置入罪数额要求,达到10万元则构成“情节严重”,处还有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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