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案件中,从属人员能否以“不知道这是非法集资”进行辩解?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原创   时间:2022-07-31   访问量:1051


非法集资案件中,从属人员能否以“不知道这是非法集资”进行辩解?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从属人员,经常辩解称自己不知道所参与的这个项目是非法集资,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是最后往往还是被定罪处罚,再结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了符合非法性、社会性、利诱性、公开性四个要件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要件里面没有提到关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问题。于是很多人就产生了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从主观故意方面进行辩护是没用的。

这一观点其实并不正确。

其一,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不可偏废,这是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非法集资案件也不例外。

其二,对于从属人员而言,主观方面的辩护尤为重要。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的四个要件,是有关部门从大量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得出的,实际上这四个要件,已经包含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四个要件,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那么从这一推定中也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案件是需要考虑主观故意的。

另外,非法集资四个要件的规定,主要还是针对非法集资的主要实行人员,因为有的从属人员,他只是提供了一些次要的帮助,没有直接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比如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设计开发平台网站、给公司做宣传海报等。单纯看他们的行为是不符合这四个要件的,他们被指控构成犯罪,主要还是在于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这个时候,从属人员主观上是否知道他是在为非法集资平台提供帮助,显得尤为重要。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张三到便利店买了一把菜刀去行凶,从客观上看,商店老板把菜刀卖给张三,的确是为张三的行凶提供了帮助,那么能不能直接说商店老板是共同犯罪,这显然不妥。因此不能只看客观行为,还要看商店老板的主观上知不知道张三买刀是用于行凶,如果知道,那就是共犯,如果不知道,那就无罪。

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从属人员也是如此,要认定这些提供了帮助的从属人员构成犯罪,就必须要证明他们主观上知道自己是在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帮助,而当事人往往是说自己不知道,办案人员当然也往往不相信,那怎么办?主观的东西虚无缥缈,需要根据客观证据来进行推定,如从业经验、学历、年龄等等各方面情况。

比如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张三,到一家私募基金公司上班销售相关私募产品,后来这家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而被立案侦查,张三在接受讯问时表示自己不知道不能承诺保本付息,不知道这家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此时张三的辩解就显得苍白无力。

相关司法文件对此也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收集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等辩解不能成立。”

从这里的表述可以看出,如果从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等各方面均不能证明其对此明知,那就不能认定他具有帮助他人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

其三,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便因为无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对其作出了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比如浙江某检察院作出的一则不起诉案例,当事人徐某某是一个非法集资平台的客户经理,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宣传信息、向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推广销售公司理财产品,从中获取薪资和提成。至案发,徐某某参与吸收资金60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此外,徐某某亦自行大量购买公司理财产品。

本案的检察机关便从徐某某仅有初中学历,且没有金融行业职业经历和专业背景,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对总部非法归集使用资金缺乏认知,以“理财产品”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等方面客观证据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徐某某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最终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

再如辽宁某检察院作出的一则不起诉案例,当事人王某甲提供了相关材料,登记为某非法集资平台(甲公司)的法人,在客观上他是对该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起到了帮助,但他既未向甲公司实际出资,又未参与对公司的管理经营,也未从公司获得非法收益,说白了就是个挂名法人,而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明知甲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批准,因此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从属人员,主观方面的辩护不可忽视。如果案卷材料无法确切证明当事人明知他在为非法集资平台提供帮助,或者从他的学历、从业经历、年龄情况等各方面情况可以推定他不知道相关项目是非法集资,那么当事人及其律师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当事人不具有非法集资或者帮助他人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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