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年来,国内电影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高质量的电影获得观影大众高分点赞的同时也收获了高额票房收益。动辄十几亿、数十亿的电影票房,不断刷新中国电影史最高票房新纪录,频频登上热搜榜单,吸睛无数。毋庸置疑,投资电影获取高额收益已然成为坊间投资热门话题。
伴随着电影行业的蓬勃发展,涉及影视投资领域的从业公司及人员也随之增加。虽然近些年我国电影行业发展迅速,但其起步时间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并未完善,从事电影行业的公司资质及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电影资源配置与发展严重失衡,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急功近利的行为则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及刑事犯罪。
笔者通过研究电影投资涉嫌犯罪不起诉案例,整理及归纳出几类无罪的有效辩点,为从事电影投资行业涉嫌犯罪及刑事辩护,提供参考资料及意见。
一、老板不构成犯罪,因为投资电影真实存在,且大部分投资款投入电影制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客户投资的电影真实存在,投资款多半打入电影出品公司账户,投资合同写有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丁某某就职北京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令公司员工使用女性形象,利用微信招揽各地男性客户,以投资电影为名实施诈骗。自2019年10月开始,该公司共计引导27人次进行投资,共收到投资款763万元左右。约40%的投资款用于员工提成和公司运营,其中58.9万余元由丁某某个人消费。【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72号】
二、小组长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融资对象并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者均为亲朋好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计向8人吸收存款,其中包括自己朋友的资金、他人挂在其名下的资金等,目前证据不能证实其小组长身份,也不能证实向非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13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债权转让、影视、旅游项目投资等为名,以承诺高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与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财富宝”、“月月息”、“双季赢”、“季度丰”等非法理财产品。
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司担任金山朱径分部小组长,负责自己团队中的业务员,以出售理财产品的名义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并另外从自己组里业务员的业务总量中提成,现除去亲属,经其本人操作的未兑付金额人民币2500余万元。【沪奉检金融刑不诉〔2018〕4号】
三、业务员不构成犯罪,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19年1月19日,郭某某注册成立陕西某某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本人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郭某某通过招聘的方式大量吸纳工作人员,范某某为业务总监、白某某、姚某某等人为业务经理、李某某等人为业务员。
郭某某利用公司与某某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电影出品公司或联合出品公司(以下简称出品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或称为项目转让合同、联合出品协议、投资转让协议、代理服务推广协议等,以下统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郭某某的公司为出品公司吸引投资,并按照投资额获得一定比例的电影收益权或者获得宣发、推广权,出品公司收到每笔投资后按约定比例向东恒公司返佣。签订合作协议后,郭某某以具有电影收益权、宣发、推广权为由,开始吸引他人投资。【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四、财务主管无获取提成,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非法吸收资金10.6亿多元)
王某乙虽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但其只是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没有获取提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故符合不起诉条件。
2015年11月5日,陈某某注册成立河北**有限公司,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陈某某聘任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等人任该公司财务部主管,分工明确,以伊特森、BIZ平台外汇交易、港股交易、影视投资、新三板投资等为由,通过互联网、书刊、杂志、广告等宣传方式,以月息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全国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资金1060012767.17元。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作为财务主管,负责收取吸收的款项,并且以公司名义给客户出具单据。【丛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五、电影投资代理中介,积极全额退赔赃款,认罪悔罪,酌定不起诉(电影《攀登者》诈骗298万元)
许某甲虽然实施了集资诈骗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退赔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检察院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2019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伙同乔某某,在上海某影视有限公司并未获得电影《攀登者》股权销售资格的情况,为谋取高额代理销售佣金回报,采用虚构电影成本、夸大电影投资回报等欺骗手段,骗得投资人与上海某影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涉及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98万元。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被抓获到案,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退赔全部赃款。【沪闵检三部刑不诉〔2020〕231号】
六、业务员涉案资金87万元,因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电影《西域迷城》诈骗金额1036万元)
方某某等人虽然实施了诈骗罪行为,但因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符合不起诉条件。
2017年10月,黄某甲作为幕后老板进行出资以他人名义分别注册了多家影视传媒公司,形成诈骗集团,招揽业务员实施以电影为投资对象的诈骗行为。
2018年黄某甲选定了《西域迷城》这个项目作为运作目标,以事先注册的多家传媒公司为主体,开始为《西域迷城》项目拉投资进行宣传。
黄某甲以公司的名义招募方某某、袁某某、周某甲、夏某某等人,组建微信群,安排员工以“讲师”身份在直播间讲课,吸引投资股票意向人,并拉进事先组建的微信群。
2018年我国股市行情不好,国内电影市场行情较好的大行情下,“讲师”在微信群中以《西域迷城》投资人的身份诱导被害人投资电影,先后诈骗52名被害人1036万元。其中:方某某伙同袁某某、周某甲、夏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共计87万元。【平检公诉刑不诉〔2021〕Z3号】
笔者结语:虽然不起诉不等同于实质上的无罪,但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再起诉的决定,标志着诉讼程序的终结,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投入高墙铁窗之内,承受牢狱之灾,因此,不起诉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形式上来说也可称得上是“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