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4日,有报道称,北京滳慧律所负责人高某强在深圳某酒店会销时,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带走。而高某强之所以被带走,跟其团队收取2999元高额报名费,并操作评选“百强大”律师活动存在直接关系,同时,北京滳慧通过承诺提供案源的方式,吸引律师出资入伙。有人认为,北京滳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本律师认为,滳慧的行为并不构成非吸。本文仅对北京滳慧承诺提供案源吸引律师出资的行为进行讨论。
一是,北京滳慧吸引律师出钱入伙地方分所,并承诺提供案源,是一种保本付息吗?
通过报道了解到,北京滳慧为了达到融资目的,以承诺提供案源的宣传方式,吸引律师加入地方分所并出钱成为合伙人,若没有达到预期,则会退钱。或许有人会认为,这种承诺提供案源,甚至保底一年XX万,属于一种保本付息。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非法集资的利诱性要件,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而这种还本付息或者回报,是与集资参与人所出资款项具有密切联系的,是基于集资参与人的出资款项而产生的。
比如,消费返利型、P2P、私募基金等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行为人往往会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对于出资金额、期限、收益情况予以明确。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可以直接反映出,只要集资参与人支付相应款项,集资行为人便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更高金额。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
而北京滳慧称会提供案源、保底一年XX万,与被吸引入伙的律师所出资款项没有直接联系。
因为,即便北京滳慧各地分所向入伙律师提供案源,能否将相应案源转化为案件并收到律师费,与该入伙律师的谈案技能和专业输出能力关系紧密。换言之,律师出资入伙分所只不过拿到了北京滳慧各地分所提供案源的机会,至于能否达到北京滳慧承诺的保底XX万没有直接联系。
因此,北京滳慧承诺一年保底XX万,只是给入伙律师的预期,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利诱性。说白了,这只不过是饥饿之人花钱买了一个大饼,而胃好不好,胃口大不大决定了能否吃下这张饼,而不是由花了多少钱来决定的。
二是,北京滳慧面向律师宣传吸收资金,是否具备社会性。即律师群体是否属于不特定对象。
或许有人会认为,律师是特定人群,全国一共四十几万律师,各个地区的律师人员也是特定的、固定的。那么律师这个群体本身就是特定对象。这是错误的。
非法集资的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不是通过某个群体、某个区域来划分,而是通过出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来区分,与出资人员的规模、数量挂钩。不能仅以条件进行限定而不考虑实际的人员数量。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在这一规定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的”,均构成犯罪。换言之,200人是法定要件,即累计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就相当于不特定对象。该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
显然,单以“律师”、“某区域”、“某年限”等条件限定,就认为是特定对象,是错误的。北京滳慧面向律师宣传,就是面向不特定公众。
综上,虽然北京滳慧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律师群体公开宣传,但其承诺提供案源、保底一年XX万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利诱性要件。北京滳慧的行为不构成非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