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问题——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问题(五)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李蒙     时间:2021-11-07   访问量:1028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问题——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问题(五)


在构成本罪的情况下,量刑将成为涉案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情节严重”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只有符合: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的规定才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况下会按照第一个量刑幅度来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销组织的参与人数往往多达上万人甚至几十万人的规模,涉案金额低则几千万,多则上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初看“好像”已经达到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但是事实上,仔细研读司法解释的规定才会发现并非如此。

以湖南省某人民法院判决的“某某理财币”一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过亿,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同样过亿,但最终十多名被告并无一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原因在于整个传销组织的金额并非归于一人或多人,每个被告人的涉案金额都需要单独认定,只有“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

简单来讲,只有被告人从自己发展的下线处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款项才会被认定为犯罪数额,不属于自己下线的传销人员的资金不能认定与被告人有关。

由于只有收取的款项来源于自己所发展的下线才能归责于被告人,所以对于下线人员的数量认定和收取款项的认定则显得至关重要。因为以上两项数据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会被按照“情节严重”来量刑。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在法院认定涉案人员数量、收取款项等事实时主要参照的是: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人民法院只有综合参照以上证据才能对于人员数量、收取款项作出准确认定,从而作出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

综上所述,在传销案件中,对于被告人会被判处多少年的问题,人数和涉案金额是关键因素,但并非只有这两个因素。影响量刑结果 的情节还有很多,如主从犯、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悔罪、退赃、认罪认罚等,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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