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传销案件的“讲师”,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韩武斌   原创   时间:2021-08-13   访问量:1196

传销案件的“讲师”,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诉?

在《传销案件中的“讲师”,是否是组织、领导者?》一文,已经说明并非所有“讲师”都是传销案件中的组织、领导者,当“讲师”讲课内容与传销活动无关,或者是受雇从事讲课,领取固定工资报酬,则不是组织者、领导者。

当“讲师”被错误指控为组织者、领导者时,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基于对司法案例的总结,实务中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去为“讲师”争取不起诉。

一、无法证明“讲师”是组织、领导者

无法证明“讲师”是组织者、领导者,包括了两种情形,一是程序上没有证据证明“讲师”在整个传销活动中的作用,二是无法证明“讲师”讲课的内容,是承担了宣传、培训的作用。

如【樟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等人利用网络销售xx产品,每套产品以2600元至3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以每套产品价格的10%至16.5%左右的提成返利给会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大量发展下线进行拉人头传销活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公司讲师,通过讲课和帮助公司发展下线等方式发放工资等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后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xx公司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具体参与了发展下线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该案例中,李某作为“讲师”,但并非因其“讲师”身份,就能认定是组织者、领导者。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仍需回归“讲师”在传销活动的作用中来。

再如【泰检诉刑不诉[2018]13号】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明知公司设立会员网,发展会员制度,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受姚某某等人的指派,在公司召开起航会等会议的时候,在会上讲授电子商务、儒家文化等内容,从正面来宣传xx网是正规企业,交钱加入没有问题,给参会人员洗脑,从而扩大公司影响,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后检察院认为沈某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证据以及认定其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宣传、培训作用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该不起诉案例的“讲师”,是否定了讲课内容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宣传、培训作用。在传销案件中,“讲师”宣传、培训的内容必须与传销活动有关,而且内容要与发展会员、获利相联系,否则就不能认为“讲师”是起了宣传、培训职责的组织、领导者。 

二、无后台证据证明“讲师”发展了会员

作为传销组织的“讲师”,其讲课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会员,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因此,“讲课”的同时,也会发展下线。若无法从“讲师”不是组织、领导者的角度做到不起诉,也可以从不足三层三十人的立案标准,争取不起诉,其中能否有后台数据作为支撑就是关键因素。

如【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40号】曾某某等人成立xx公司,后在互联网上建立xx网络传销平台。该网络传销平台通过收取“排单币”、“激活币”、强制购物等形式变相收取会员门槛费,承诺会员可以通过“静态投资”短期内获得投入本金20%-30%的投资收益,引诱会员在网上注册、发展下线,并以隔代收取第一、二、五层下线管理奖为团队计酬获利。

龙某某接受曾某某的邀请担任xx平台讲师,负责给会员讲课、宣传,并出资10万元获得该平台服务中心资质,先后发展唐某某等39人加入该传销平台,会员层级7级,涉案金额2302900元。

后检察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传销案件,但未能调取后台数据,龙某某发展会员的人数、层级、金额均不能准确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等情节

“讲师”在传销组织整个架构中,其地位和作用不同于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即使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也具有从犯的身份。在具有从犯的情节下,可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争取到酌定不起诉。

如【鲁济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孙某等人为实施传销活动,发起成立了xx传销组织,并先后成立了xx公司,开展实施传销活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人介绍,并受聘担任xx公司商学院院长、讲师,参加传销组织召开的招商会议,通过授课方式对传销活动进行宣传,鼓动参会人员接受孙某某的领导,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宣传推广作用。

后检察院认为,赵某但加入时间较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再如【宿区检诉刑不诉〔2017〕12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高某甲聘任为xx公司讲师,负责主持会场、宣传和讲解公司产品、奖金制度等。后检察院认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利用“讲师”在传销犯罪案件从犯的身份,争取不起诉,是最常见,也最实用的不起诉途径。因从“讲师”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来看,所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均较小,不起诉更能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是传销案件中“讲师”可以不起诉的几种情形,但在具体操作中,不同的案件各有差异,需根据案件事实、“讲师”的具体作用选择不同的策略,有针对性的为“讲师”争取到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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