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分销型电商涉传销的行为模式分析(一)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吴单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5-14   访问量:265

分销型电商涉传销的行为模式分析(一)

关键词:拼购、兴趣导购、分销、社交电商

2018年9月,商务部发布《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对“社交电商”作了定义,即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换言之,社交电商是一种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人际关系媒介实现商品或服务的推广、销售的经营模式。

可见,社交电商的本质是社交关系在交易中的应用和转化,目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拼团型,如拼多多、快团团;兴趣导购型,如小红书、什么值得买;分销型,如一淘、花生日记、云集。

各类型的模式特征

1、拼团型电商,其实质是批发市场线上化,以批发价销售商品或服务,货主与消费者直接交易,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因而也就不存在涉传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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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兴趣导购型电商,核心是以细分、垂直内容吸引粉丝形成兴趣社区,再引导粉丝在社区里的商品推广链接中购物,最终以CPS(即按销售付费)的结算方式获得推广佣金。实际上,这类兴趣社区就是以前“淘客”的升级版,是一个拥有超级流量和推广分发能力的平台型“淘客”,赚取的是推广佣金。

兴趣社区里的每一个商品推广链接仅有唯一的PID码(即商品码)来跟踪交易和确认佣金归属,无论这个推广链接被多少人转发、又被多少消费者下单购买,产生的所有成功交易的佣金均“一对一”结算给社区平台,中间的转发或推广者并不能获得佣金。换言之,货主与消费者之间只存在兴趣社区这唯一的推广者,兴趣社区将平台流量转化为销售额,货主从销售利润中提成一部分给社区平台,所以兴趣社区不存在多层级销售分佣的情况,一般也不触及传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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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销型电商,业内称为“S2B2C模式”,即由供应链平台(S)提供商品或服务,分销商(B)通过社交网络促使消费者(C)购买商品或服务,分销商从中获得返佣。

在这个模式下,分销商通过设置多级分销分佣体系裂变为多个子分销商,各子分销商之间通过“邀请码”建立返佣关系链,每达成一笔交易,返佣链条上的各级分销商都能获得不同比例的佣金。由于返佣链上存在多级分销商,且不同级别分销商的返佣比例不同,所以,这里的“邀请码”功能比PID码更复杂,不仅要标记订单和佣金归属,还要绑定和识别不同级别分销商的佣金比例。

此外,分销型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也可以申请成为分销商,参与条件通常是购买固定金额的“会员礼包”,成为“会员级”分销商后,该消费者无论是自行消费还是推广促销,均可得到返佣。在某些分销型平台中,“会员级”分销商在自行消费时直接以“会员价”购买,而不能直接拿到返佣,从而呈现出“自购省钱,分享赚钱”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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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社交电商的三种类型中,拼购型电商不存在分销商,兴趣导购型电商仅有一级分销商(即导购平台自己),前两者几乎没有涉传风险;而分销型电商模式下,抛开“购买会员礼包”、“消费者变身分销者”不谈,仅仅是多级分销分佣这一机制就极易触及传销风险。

结 语

在社交电商的三种类型中,拼购型电商和兴趣导购型电商早已是大企业、大流量平台的天下,投入大、门槛高、利润薄;分销型电商模式更适合中小微企业起步上轨道,其“社交裂变”属性既是引流和销售利器,又是企业涉嫌传销的最大隐患。

下一篇文章将专门针对分销型电商的细分模式探讨涉传销的风险点和改进建议,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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