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人员结构概述
从今天开始,我会系统的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传销案件中“组织、领导者”的类别、结构、辩护策略等问题。本篇是概述。
客户委托我们处理的传销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项目本身进行合规整改,这类委托包含了传销行政违法事项的处理;
一类就是传销刑事辩护服务,这往往是在当事人被抓以后。
从这两类事务的所占的比重来讲,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数量要大得多。
每一位当事人在传销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一样的,这会决定每个当事人不同的辩护策略以及他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意见》将传销案件的“组织、领导者”分为5类,而第(四)类曾受过处罚人员的分类标准与其他4项按作用和职责划分的标准不同,且在实务中十分少见。
我们在对传销人员作分类时,将第(四)人员吸收到其他类别当中去。同时,我们借鉴了《七条规定六方面问题》中关于对传销案件“组织、领导者”认定的解读。最后,我们以实务中因为涉传被抓人员对传销活动本身的作用为标准,将传销案件的当事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传销组织的创立者。
这类人员包括了传销组织、项目的发起人、实控人、老板、董事长、股东等。一部分案件中,将传销模式的制定者也纳入到了这类人群中。
与《意见》对应的就是第一类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第二类:为传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作用是维持传销活动的日常运转。
如果将传销组织比作一家公司,这类人员就是公司的“高管”或“部门主管”以及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类人员对应的是《意见》中(二)(三)(四)(五)类人员。
第三类:传销活动的参与者。
法条中是没有规定要打击传销活动的参与者的。
不过在实务当中,传销案件中的地区负责人,各级别代理商、团队长、高层级人员、获利者都在办案机关的打击范围以内,最终被判刑的比比皆是。
硬要对应法条的话,只能套《意见》第(五)类人员。
我将上面的人员分类作成了一张图表,每一位涉传销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在上面找到自己的位置。我们对不同类别的当事人采用不同辩护策略,具体内容从下一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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