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百亿涉传案全部资产解冻,涉传账户被冻结的常见情形及有效应对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吴单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6   访问量:626


百亿涉传案全部资产解冻,涉传账户被冻结的常见情形及有效应对

关键词:传销案件、司法冻结、超额冻结


在某明星美妆公司涉传销一案中,相关涉案公司被处以行政罚款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00万元(详见《传销涉案金额近百亿,为何能全身而退?》一文)。

殊不知,本案自2021年7月立案伊始,涉案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多笔存款及96套房产自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冻结、查封,至2023年7月时已远超法定的一年冻结期。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规定,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现该报备已撤销,本案继续实施保全措施的条件已不具备。故法院裁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及96套房产全部解冻、解封。

可见,冻结账户存款是涉传案件中办案机关的常见操作,该案的整个冻结、查封过程甚至历时两年之久。

传销违法案件的查处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而办案机关往往在第一时间采用冻结账户的方式以避免涉传资金的转移和隐匿,但由于对传销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仍不时出现超额冻结、冻结申请证据不足、冻结程序违法等情形,甚至还有部分地方市监局依据已不宜适用的规章直接作出冻结涉传公司银行账户决定的行为。

毫无疑问,账户冻结的操作给一些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公司或个人带来很大不便,因此,本文梳理了账户冻结的四类常见情形,以便相关公司和人士正确识别及有效应对。

一、超额冻结

《禁止传销条例》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传账户可申请司法冻结的权力,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冻结账户的金额、程序、期限等细则没有明确,不足以指导司法实践。但是,随后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冻结措施给予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要求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实务办案中,受限于追查广度和深度等因素,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冻结的金额往往大于传销行为的实际违法金额,即超额冻结。比如北方某知名企业涉传销一案,该企业市值数百亿,其下属分公司因销售某保健品涉传销被立案调查,但办案机关在追缴涉案财物时所冻结的财物不仅包括分公司财产,总公司部分账户也被冻结,甚至还冻结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冻结处置的账户财产范围远远超出涉案保健品业务范围。

当然,也有解冻成功的案例,如(2019)渝0116行审555号一案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Z公司涉嫌从事传销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系Z公司的总代理,通过参与传销累计获得非法利益71万余元,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转移该资金。为防止涉嫌传销资金转移、隐匿,该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71万余元涉传资金予以冻结。

经审查,法院裁定仅对李某的四个银行账户(合计18万元)予以冻结。后该市监局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行为作出了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三)项,此时已不再需要对李某在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予以冻结,故李某要求市监局向法院申请予以解除冻结,法院最终裁定准予解除冻结。

二、申请冻结账户的证据不足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只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才可以申请司法冻结,故在实务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提交冻结申请时需要一并提供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或隐匿涉传资金的行为的证据,这类行为通常表现为涉案公司或行为人在知道被立案调查后立即大批量的转账存款,涉传账户出现资金频繁异动、大额提现等情况。这就涉及到证据审查和鉴定的问题,所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充分、确凿的标准,否则视为不足以证明存在转移和隐匿资金的行为。

在(2019)鄂1127行审25号一案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郭某涉嫌组织传销一案中,为防止郭某转移或隐蔽违法资金,向法院申请对郭某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被申请人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市监局没有提供证明郭某有转移或隐蔽违法资金的证据,同时未向法院明确冻结资金的数额,亦未提供担保,故市监局的申请不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申请冻结违法资金的条件,应驳回其冻结申请。

此外,由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传销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对涉传账户申请司法冻结这一措施本身的定性也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对涉传账户的司法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即在行政执法查处阶段即可申请实施;另有观点认为属于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办案机关应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申请财产保全,而非在行政执法查处过程中即可申请。

如在(2019)鲁0113行审21号一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区内J养生会所进行检查并确认J公司从事传销,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流水等方式对资金流向深入追查,后查明涉案资金主要流向J公司和唐某等人账户,唐某作为J公司的主要收款人,其账户收取的资金积攒到一定数额后,转入罗某、陈某等6人账户,一部分作为发展会员奖励提成返回传销人员,另一部分经徐某、姚某等人的账户再转入J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等人账户。鉴于上述公司及人员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流转频繁,极易转移,故向法院申请予以冻结。

经审理,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截点应在“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而非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就介入,而本案中申请人长清区市监局的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尚未作出,此时不具备提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故不予受理该保全申请。

三、冻结期限超过法定标准

关于冻结账户、存款的期限问题,《行政诉讼法》参照适用《民诉解释》的规定,即法院冻结存款的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续行冻结。换言之,通常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传账户的冻结申请期限最长为一年。

比如,在(2018)川1302行审4号一案中,在查处H公司涉嫌传销行为时,当地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明涉传资金流入被执行人王某的涉案账户,为防止王某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决定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某的涉案账户予以冻结,法院裁定准予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到期后,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除冻结。

四、申请冻结的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措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比如主体要适格、不得委托其他机关、须满足已立案等条件、实施前须报批、符合条件的须及时解除等,申请冻结涉案账户也不例外。在实务中,市场监管部门在申请司法冻结流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表现为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违规、主体不适格(并非法定机构)、涉传案件尚未正式立案等。

可参考的案例有:在(2020)川01行终942号一案中,徐某在传销活动中的下线人员一直在C区活动,传销会员之间通过会员制联系,并将传销资金互相转账。C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辖区内的传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徐某所涉传销金额巨大,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C区法院认为,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该市监局未能举证证明该处罚决定经过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团讨论,属于程序违法,故判决市监局撤销该处罚决定。

又如在(2019)豫1326行初68号一案,X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查明Z公司涉嫌利用互联网以销售FILECOIN矿机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并作出申请法院对Z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约8827万元)予以冻结的决定(淅申冻字2019第001号)。

原告Z公司对此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原告账户资金的申请并不直接产生冻结效果,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不能必须导致原告账户被冻结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涉传账户被冻结的有效应对

涉案公司或个人一旦发现办案机关作出了冻结的申请或决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1、若确认所从事的行为并非传销活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办案机关承担证明涉案行为构成传销的举证责任。

2、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且足以推翻办案机关的冻结申请依据,可以及时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

3、司法冻结既是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若能在恰当时机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则法院很有可能驳回市场监管部门的冻结申请或解除已冻结的账户。

4、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若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涉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决定,此时已符合法定解除冻结的情形,可立即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

5、在网络传销案件,传销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地,一般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此时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争取在涉案公司或个人本地执法的机会。

6、对于冻结时间超出法定一年期限的情形,应在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后及时向办案机关和法院提出解除申请。

结语

无论是传销违法案件还是传销刑事案件,一旦启动立案查处程序,往往伴随着大量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而这不仅关乎涉案个人的自由财产,更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在打击犯罪、保障法治的大前提下,如何合法、精准地控制、处置涉案财物是摆在办案机关、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面前的永恒话题。面对账户存款被冻结的情形,除上述6种方式外,涉案公司或个人还可及时寻求专业辩护律师的介入,就市司法冻结申请流程及具体实施的程序合规性予以突破,以合法的方式反馈合理诉求,尽最大努力依法保护切身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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