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传销平台技术人员的辩护策略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李蒙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2-28   访问量:986


传销平台技术人员的辩护策略

在很多传销案件中,传销平台相关财务部人员、市场部人员、技术部人员都是备受办案机关关注的,因为其掌握了资金的流向、发展会员规则和传销活动所依赖技术底层,这类员工相对于其他员工,也更有可能被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提起公诉。

其中传销平台技术人员是较为特殊的一类,从身份上来说,因为技术的相对独立性,技术人员既有可能是涉案公司的员工,也有可能只是独立的外包公司人员;而从其在传销平台所发挥的作用来看,虽然很多网络传销根基就在于技术人员所构建的网络平台,但是这类技术人员对于传销活动并没有认识,因而缺乏传销犯罪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当传销平台技术人员遭遇羁押时间过久、其他类似地位同案人员已认罪认罚的情况,为其单独做无罪辩护的难度很大,此时考虑轻罪辩护是现实可行的路径。

一、同样的行为为何定罪不同?

小薛和小杜是高中室友,高考后两人分别考入河海大学和广州中医药大学,录取专业是应用数学和计算机,虽然两人所学专业不同,但是最终却从事了同样的工作:程序员。工作后,两人因为职业相同所以平时联系、交流也更频繁。

2019年,小杜想换一份工作,到老家的省城发展。而后向一家位于省城的科技公司提交简历,经过层层面试,终于如愿以偿,入职后勤勤恳恳地按照上级指示工作。

小杜在工作中发现,他们所要设计和维护的积分平台与小薛原来开发过的一个商城分销系统很类似。于是私下经常向小薛请教,并将沟通的结果反馈到工作当中。主管领导看小杜的方案很成熟,于是拔擢其为小组长,专门负责积分平台分销、流转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小薛因为在原单位工作压力大,于是准备暂停工作休息一段时间,这期间小杜来沟通一些问题时,他便开玩笑说:要不你给你们公司说说请我当外聘技术指导得了?谁知后续小杜果然向领导请示,为小薛颁发了聘书,并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

小杜和小薛之后工作上的交流便更密集了,小杜经常调侃说,小薛和自己组成了双核处理器。

谁料好景不长,一年后,小杜所在的科技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查处,小杜因向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而被逮捕锒铛入狱,小薛人在外地,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远程讯问,后考虑到疫情影响为其办理了取保。

一年半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小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小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小杜很不理解,为何自己与小薛的行为基本一致,判决结果却相差这么多?于是提起上诉。

二、对上述判决的“理解”与“反思”

读者肯定也会和小杜有着同样的不解,不过作为局外人,可能比小杜看得更清的是:因为两人身份不同。小杜是员工,而小薛只是顾问,按照一般理解,员工对于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肯定比非员工更清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构建的平台是一个网络传销平台,则小杜比小薛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因而,小杜提供的技术支持属于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帮助,而非单纯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上述观点很有力,但是经过查阅卷宗我们发现,办案机关并没有就小杜是否明知是传销活动这一事实进行针对性取证,而是通过审查平台的运行规则直接推导出小杜明知公司所从事活动是传销活动的结论。如此一来,我们不禁要问小薛作为技术顾问,对于运行规则肯定也是熟悉的,为何却能免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呢?

经过进一步的阅卷,我们发现办案机关这样处理是为了整体的协调。

第一,截止一审判决作出,小杜已经在押一年七个月,如果作出比一年七个月更少的刑罚,检察院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与小杜地位类似的小组长、技术骨干均已认罪认罚,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二万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小杜定罪量刑的确定,并非完全因为其涉案行为,而更多是因为被羁押期限所“绑架”,被同案人员认罪认罚所“裹挟”。

我们理解了上述判决作出的逻辑,可是我们不禁要反思,这样做对吗?我们又应当如何避免“被绑架”“被裹挟”的命运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这样做是不对的!就本案而言,并没有证据证明小杜对于涉案平台的传销活动知情。作为技术人员,他们的想法往往很简单,就是完成上级领导或者合作单位指派的任务,至于完成之后的网站、平台系统、软件用于什么,他们既不关心也不可能知晓。

他们就像磨剪子、戗菜刀的手工艺人,他们只负责将客人拿来的剪子、菜刀磨利、磨快,至于这把剪子、菜刀是裁衣、做饭,还是作奸犯科,他们既没有义务审查,也没有可能知道。技术同样也是中立的,同样的分销系统既可以用来做网上商城,也可以用来进行传销积分销售、流转。

因此,在未查明小杜对于传销活动是否明知的情况下,将其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处罚,无视了本罪的主观要件,违反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其次,即使小杜等技术人员明知涉案平台具有传销活动,也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处罚。对于传销活动的明知不等于对于传销犯罪的明知,仍不具有传销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帮助传销犯罪的故意,仅能评价“明知他人可能犯罪”,因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2019)豫12刑终263号白某、魏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传销活动犯罪,仍为其提供设计软件、网络后台日常维护、将服务器设置境外以逃避打击等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许某对此表示,他并不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及许某本人的供述证实上诉人许某按照白某、魏某的思路和要求,按照双轨制对碰发展下线并返利的模式设计开发专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及网站,依照白某等人的要求将网站服务器放置在美国,逃避相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收取设计开发费1万元,之后安排专人进行网站运营及维护。

法院由此认定,许某对于传销活动是知情的。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认定其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同样的案例还可见于(2017)宁03刑终134号,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李甲明知牛玺岚利用其制作的网站实施传销活动犯罪,仍然帮助其制作、维护该传销活动网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因此,可知即使小杜明知公司具有传销活动,也不能据此评价其对传销犯罪具有犯罪故意和帮助他人传销犯罪的故意,因而只能评价其行为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后,如果作为小杜的辩护律师,我们会如何避免当事人陷入这样的指控中呢?

有的放矢,针对上述案件中小杜的情况,我们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进行构建辩护策略:

第一,寻求无罪辩护,因为技术人员虽然比一般的公司员工更多接触公司、平台运营的规则,但是整体而言并未超出其工作职责,也没有从传销活动中直接获益,因而应当属于传销组织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规律,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会影响对当事人的进一步处理,比如是否起诉,适用什么罪名,是否适用缓刑等等,因此尽早为当事人争取解除羁押措施,更有利于后续无罪、罪轻、轻罪辩护;

第三,进行轻罪辩护,可以用当事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轻罪来替换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这一辩护方案可能更容易为办案机关接受;

第四,进行罪轻辩护,可以通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以上几种方式之间并不是绝对互斥的,比如既可以争取做轻罪辩护,也可以同时认罪认罚追求轻上更轻。

对于判决作出过程的分析并非是为了指责或者批判,而是尽可能做到理解,然后针对判决作出过程中存在不利的因素,一一进行排除,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处理方案。

三、结语

传销平台技术人员被指控为传销犯罪并不鲜见,但是这样的指控往往让当事人难以接受,因为一般来说,这些技术人员也都是“打工仔”“码农”,可能隐约知道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灰色的、违法的,但是对于传销活动、传销犯罪并不知情。

这种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当然是无罪辩护,但是随着羁押时间的增加,刑事诉讼的齿轮将因系统惯性而无法被停下,选择轻罪辩护并认罪认罚也许是最明智的选择。那么,此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当然想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仅仅有思路、方向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专业、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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