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收钱不发货,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杨勋杰  原创   时间:2022-06-14   访问量:1192


收钱不发货,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个个都说难,尤其是做实业的老板更难,一方面原材料价格暴涨,另一方面消费市场持续低迷,生意萧条,破产浪潮袭来,商家纷纷倒下,生意场上的老板们苦不堪言。


近日,某个卖空调的商家突然关闭门店,老板失联。消费者跑到门店找人时发现,昔日灯光璀璨的店面已是人去楼空、昏暗杂乱,现场留下一些空壳样机,一片狼藉。

 

昔日有多辉煌,当下就有多凄凉。一切似乎就发生在昨天,却又宛如隔世,仿佛消费者的钱才刚转出去,POS机尚有余温,然而此时此刻,这一切是如此真实,店面真的关闭了,人也找不着了,消费者变成了受害者。

  

据媒体报道,该门店关闭前还在做促销活动,大约还有三四十名消费者订购了某国内知名品牌空调,订单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初步估算也有三四十万元。消费者得知店面关闭,老板跑路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目前,警方已经针对该事件立案调查。

 

笔者同情损失金钱的消费者,同时,更为生意失败的企业主感到遗憾。一个人突然失联,安危未卜,牵动着多少人的心。家人盼望你安然无恙,早日归来;客户希望你恢复联系,履行诺言;公安愿你早日自首,争取从宽。

  

生意失败后,从富翁暂时沦为“负翁”,为了躲避债务,不顾一切,故意制造失联迹象,一走了之。这是逃避现实,回归清净,消除债务的最佳选择吗?不一定。

 

惟有勇敢的面对债务,积极承担债务责任,做好债务清偿计划和清单,主动与债权人友好沟通协商,寻求问题解决办法,这也许才是最佳出路。一味选择躲避,跑路,那只是一条不归路。

 

老赖与囚徒,二选一。你会怎么选?

 

很多人会认为,生意做亏了,还不起钱,大不了一跑了之,反正最多被当做老赖,跑出去混几年,也许就没事了。往往是这种侥幸心理在作祟,毁掉了自己的重头再来的机会。

 

我们看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失联的空调店铺老板进行立案追诉,而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还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来做生意,双方目的是交易货物,并无侵占对方财物的非法目的,合情合理合法,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但只要有逃跑、失联、转移资产等行为,就能推断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简言之,民间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之间,或许只存在一念之差。

 

没跑,大不了做老赖;跑了,那就可能要坐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跑得了一时,跑不了一世。

 

做生意失败乃常事,但一旦选择错误,误入歧途,那就是大事,再回头已无济于事。笔者提醒做生意的朋友,失败勿失意,选择须三思。坦然面对债权人,无力清偿债务做老赖,尚有重来日;失联跑路,躲避债务,容易被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可能面临刑事犯罪的嫌疑。

 

面对生意失败,我们可以学习老罗。老罗生意失败,欠下了上亿债务,但他毅然选择勇敢面对,没有失联、跑路,最终上演了一部可歌可泣的“真还传”。有人说,老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再怎么样都不至于跑路躲避债务,而且他虽然欠钱,但有更多的人脉和资源,重头再来只是时间问题。换个角度看,上亿的债务也不是普通生意人能轻易实现的“梦想”。人家拖欠上亿的巨额债务都没有跑路,而你却为了区区几百万、几十万,甚至十几万的债务而选择冒着“坐牢”风险和骂名走上不归路,这样的对比是否能高下立判呢?

 

即便是跑到了天涯海角又如何?蜀黍依旧会跋山涉水、千里迢迢,给你送上一对“银手镯”。也许只有亲临高墙之下,你才会醒悟,自由是多么可贵,悔不当初,如果可以有一次重来的机会,肯定宁愿“认怂”,也不会选择一走了之。

 

同样是因为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无法兑付债务,也有一些企业家选择了积极面对,没有遭受刑事追诉。2018年,P2P平台经营者雅堂金融突然宣布因经营无法维持,决定退出网贷行业,并主动拿出一张长期资金清退计划清单,这个动作,将投资欠款转化为民事债权债务,妥善避免了司法机关对平台的刑事调查和主要经营者的责任追究。

 

话说回头,空调店铺老板跑路案涉及经济纠纷,属于民刑交集案件,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一般保持谨慎态度,现有的司法案例对涉及民间经济纠纷也不乏无罪判例。

 

我们不妨来看看一个辽宁省沈阳市马某某骗取钢材货款涉嫌合同诈骗不起诉案(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2019年,沈阳市居民付某某自称有低价钢材渠道,伙同马某某诱使辽宁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钢材托盘采购协议书,骗取某酒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后逃匿。2019年11月17日,马某某在深圳市家中被抓获。马某某到案后交待是因为身体和公司运营问题没有履行钢材购销合同,并将50万元合同款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某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

 

本案中付某某、马某某收到货款后,迟迟未发货,并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9年6月11日,某酒业公司负责人彻底联系不上付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是否逃匿是本案查实的关键,马某某称突发疾病住院,故而与外界失去联系,并有病历证实在2019年**月**日生病住院。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马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故意。

 

本案源起于钢材采购合同,且系单位之间正常商贸往来,是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是一般的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在案证据尚需查证,证据之间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检察院对马某某决定不起诉,马某某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欠债不可怕,可怕的是选择了错误的方式面对债务。

 

俗话说,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要自由在,何愁他日不能东山再起。创业不易,守业更难。面对债务缠身或者资金断裂,虽然步履维艰、困难重重,但请务必保持头脑清醒,谨慎作出选择,切勿轻举妄动,溜之大吉。一个小小举动,或许弄巧成拙,聪明反被聪明误,将自己陷入刑事“漩涡”,痛失自由,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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