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骗取政府补助涉嫌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5-31   访问量:468


前言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法定刑升格条件都有所不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50万元以上,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可达到150万元以上(广东省一类地区),因此,同样是骗取政府补助涉嫌犯罪的,以合同诈骗罪定性就可能比以诈骗罪定性面临的刑罚更轻。那么,以完成政府任务为目的的骗取补贴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又应该如何有效辩护呢?

一、政府补助方式不同,法律行为性质也不同

实践中,大部分人会认为政府补助就是指企业、个人能够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助,但为了有效实现落实国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经济社会发展特定政策目标,各地政府制定和执行了种类繁多、方式不一的补助方案,不仅仅局限于无偿给付,还有以政府协议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进行有偿补助。

(一)政府单方面发布补助规定,允诺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均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的,且受补助对象无偿获得相关补助,无需履行对价相应的义务,属于政府的单方面行政允诺法律行为。

(二)政府与受补助方达成的是经济合同或者政府采购服务,当受补助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符合申请政府补助条件时,才能够获得相应补助,此时,政府发放补助具有经济交易性质,而受补助方相当于提供了“有偿”服务。当申请政府补助的单位、企业以完成某项任务为由向政府申请获得补贴的,可以理解为其本质是履行经济合同的相关义务,符合市场经济行为,政府与申请补助的企业、单位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

二、政府补助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骗取补助的定性也有所不同

(一)骗取政府单方面允诺的补贴,不具有经济合同的双向性等特征,一般情况下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财政部一审行政案(2016)京01行初1321号为例,审理法院认为,国家相关部委针对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制定和下发了规范性文件,结合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目标定位及具体实施规定来看,新能源汽车补贴行为应当界定为行政允诺。行政允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采取或不采取特定措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其具有行政性、单方性、授益性、非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等特征。

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通过编造材料采购、车辆生产销售等原始凭证和记录,上传虚假合格证,违规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虚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业务,多申报2015年销售新能源汽车1131辆,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156万元。最终,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等人因实施上述行为被指控犯诈骗罪,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等人犯诈骗罪,并分别判处刑罚。

(二)骗取政府以发放补贴方式给付的采购服务、货物对价的,因具有经济合同的双向性、对等性等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2017)鲁0686刑初240号刑事案为例,2014年至2015年,李某某伙同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英才职业培训学校与劳动就业办公室签订《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编造虚假培训协议、教师授课日志等虚假培训资料,骗取国家专项培训补贴资金632926元。显然,李某某在履行合同时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合同款项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政府需要完成某项任务,口头允诺以补贴形式对完成任务的单位、个人支付对价款项的,符合经济合同形式,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例如,某地为了推广种植某类经济作物而采取向种植户发放补贴的方式鼓励种植户扩大规模,但由于大量种植户对推广种植的经济作物并不感兴趣,虽然有政府的相应补贴,参与种植的农户依旧寥寥无几,导致基层某部门无法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此时,某部门找到当地的农业种植推广大户A公司,请求A帮忙完成任务,并口头允诺按照补贴种植户的标准向A公司发放相应补贴。A公司本无种植政府推广的经济作物的计划,也没有相应土地储备,但为了帮助某部门完成任务,只能通过伪报种植数量和种植规模的方式向某部门提交了相应数据,某部门信守承诺将补贴发放给A公司,但在日后审计时发现补贴发放存在弄虚作假,A公司被控诈骗罪。

控诉机关认为,A公司采取虚构种植规模及数量的方式骗取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种植户的方式属于行政允诺的法律行为,属于单方面补贴,不具有经济合同的双向性特征,不符合经济合同的形式,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过于机械,并未考察案件的本质。A公司虽然以虚构的种植规模获得政府允诺的补贴,但其主观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帮助当地的某部门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才以虚报的方式向当地某部门提交了种植规模数据。

当地某部门为了完成任务目标,采取发放补贴的方式向A公司发出邀约,允诺完成报送种植规模数据的情况下,发放相应的补贴。从表面上看,某部门向A公司发放补贴是在履行激励措施,但从实质上看,某部门与A公司达成了口头约定,即某部门通过发放补贴的方式“采购”A公司种植政府推广种植某类经济作物的数据信息,变相地帮助某部门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此时,A公司与某部门之间形成的是口头“经济合同”,但由于A公司并没有种植推广作物的计划也没有办法履行种植的义务,只能通过虚构的方式向某部门报送种植规模数据。

显然,A公司与其他通过种植政府推广作物后正常申报补贴的种植户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为了帮助某部门完成任务,而后者是为了获得补贴。因此,A公司并不构成诈骗罪,即便构成诈骗罪,也应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与某部门构成共同犯罪,从犯意的发起以及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A公司应按从犯认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规定,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单独拎出来成为一个罪名,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法益,司法实践中,骗取政府补贴案一般被定性为诈骗罪,也有部分案件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但是部分地区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存在较大区别,在具体案件中制定辩护策略时应有所权衡,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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