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案件中,讲师处于什么地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近期,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专项活动来打击养老诈骗行为,旨在守住老人家的“钱袋子”,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从目前的相关案例来看,养老领域的“诈骗”活动实际上就是相关人员以销售养老产品、养老保险、养老服务等项目为名,诱使老年人向其交付财物的行为,这其中主要涉及的罪名不仅仅是诈骗,还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其他犯罪,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没有进行区分,而统称为“养老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也就是老板,往往不会亲自跑到老人家面前宣传他推出的相关养老项目,而是委托或聘请相关人员去组织、策划相关宣讲会,对平台的相关养老产品、养老服务进行讲解、推广,吸收或骗取资金。其角色性质类似于P2P类、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平台里面的业务员,在养老诈骗类案件中,常常称之为“讲师”“老师”等。
那么,“讲师”在养老诈骗类案件中处于什么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抑或是证人呢?这个问题实际上不能一言以蔽之,需要根据讲师具体所起的作用分类讨论。
一、积极参与相关养老诈骗、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策划,积极组织相关宣讲活动,吸收或骗取资金,可能会被定性为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的依据主要就是根据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起主要、积极作用的一般为主犯,其次要辅助作用的一般为从犯。在有的养老诈骗案件中,可能老板没有专门委托讲师去讲课,而是亲自上阵担任“讲师”,亲自进行相关项目的宣传讲解,也有的讲师虽然不是平台的老板、主要负责人,但是其积极参与了项目发起、策划,甚至是每次宣讲会的主要组织、策划人员,不仅对资金去向、项目信息等内容明知,还与平台老板之间积极配合,二者之间紧密联系,那么这类讲师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被定性为主犯,需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二、仅参与宣讲,未介入公司其他事项且对其他事项不知情,所起作用较小者,可争取从犯认定。
有的“讲师”虽然明知其推广的相关养老投资项目并不是正常的投资,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是他只是应聘到这个公司,按照公司、平台的要求去完成工作,比如每次公司策划好宣讲会之后,安排张三到这个会议上对某个项目,面向投资人进行讲解,而张三除了在宣讲会上进行讲解、推广项目之外,没有参与公司的其他任何事情,也不是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
那么这种情况下,“讲师”张三就只是平台老板用来实施诈骗或者非法集资活动的一个“工具”,虽然他直接面向受害人、投资人,他对投资项目的宣传讲解直接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但是他在整个项目中的作用并不像实施了核心决策的公司老板那么重要,其实可以把张三理解成一个普通的业务员,仅此而已,虽然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也对业务员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总体而言,这类讲师是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理,甚至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争取不起诉。
另一方面,如果讲师所宣讲的项目涉嫌诈骗或者集资诈骗,而从讲师的角度、认知来看,他主观上认为这只是一个不正常的投资项目,没有骗取他人财产或者帮助别人骗取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志,那么在整个养老投资项目被定性为诈骗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下,讲师还可以争取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相对较轻的罪名。
三、在受骗、误认为项目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参与宣讲的讲师,不存在诈骗或非法集资的犯罪故意,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将其定性为证人或受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还有另一类人员,就是他本来是这个项目的投资人,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投资,也实际收到了投资收益,误认为相关的养老项目是合法的投资,于是被诱骗成为诈骗平台的讲师,帮助平台实施诈骗、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办案机关将这类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处理,但是实际上,这类人员成为讲师的原因是他们的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公司、平台向他们提供了相关的文件、许可(虽然可能是虚假的),使他们误认为这是一个合法的项目,那他们天然会认为,帮助一个合法的平台去推广一个合法的投资项目,既不违法又有钱赚,于是就去做了这个“讲师”,他们根本想不到在无形中帮助他人实施了犯罪,如果他们的从业经历、生活经历等能够证实其是基于被骗而去担任讲师,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不能够将他们作为共犯来处理的。如果被错误追诉,应委托辩护律师或者自己积极辩解,向办案机关阐明事实,争取将其在案件中的定性变更为“证人”或“受害人”。
这一观点,在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也已明确,即:“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当然了,可能有人会说,你都去担任讲师,帮助别人推广这个项目并且拿了提成,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个项目是不是诈骗或者非法集资。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如今犯罪方式日新月异,很多犯罪手法就连年轻人也无法避免,更何况养老领域的诈骗、非法集资活动,受害人都是老年人,他们很难去区分什么是诈骗、非法集资,什么是正常合法的投资。而相关诈骗活动的行为人既然能够从受害人处骗取到资金,也就能将相关受害人诱骗成为他们的“讲师”,这是完全讲得通的。
综上所述,对于养老诈骗案件中的讲师,究竟是主犯,还是从犯,还是证人,如果涉嫌犯罪,那么是定性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法一概而论,需要根据这个“讲师”在案件中具体参与实施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相关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主观认知来综合评判,而如果是在受骗的情况下参与到项目中担任讲师的,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提出辩护意见,重点阐明当事人无法认识到这一养老项目是诈骗或者非法集资活动,争取变更定性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受害人,防止被错误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