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欺诈的合作项目投资失败就是合同诈骗吗?
《三侠五义》中有句俗语:买卖不成仁义在,说的是生意虽然做不成,但是双方的交情依然地久天长。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并没有这么理想,投资失败后双方以商事仲裁、民事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况比比皆是,通过刑事控告手段,将民间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的也并不鲜见。
试举一例:A与B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某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A以所掌握的项目资源作为出资,并负责办理变更项目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清理项目用地达三通一平标准等工作,占股50%,B支付2000万入股该地产项目,占股50%,其中600万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用以补偿A在项目上的前期投入;A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用途变更完成后三日内,B再次支付 600 万元;A办理完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日内,B支付剩余的 800 万元。
双方还约定:若A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将返还已支付的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若B违约,A无需返还其已支付的投资款。
但是协议签订后,B仅依约支付了第一笔的600万元,在A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用途变更完成后、办理完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B均未依约支付投资款。
A曾多次发函要求B依约付款无果,后致函通知解除原协议。B对此不置可否。
由于房地产市场遇冷,A现金流枯竭,该项目最终被当地相关部门终止合作。B得知此信息后,以A未如实告知项目实际情况(A运营该项目,需要满足必要的开发进度和投资水平,否则将被终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属于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
这种共同开发项目,因合作不愉快进而投资失败,即使存在一定的民事欺诈,就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一、民事欺诈不等于刑事诈骗
“欺诈”和“诈骗”是两个含义相近的汉语用词,在公众的认知中,二者应是不分彼此,互为替代的。
但是民事欺诈不等于刑事诈骗:
(一)获取利益的方式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存有民事利益;
而刑法诈骗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民事利益存留。
简言之,民事欺诈中民事主体获利的方式是因欺诈而产生的“超额”民事利益,但是在刑事诈骗中,犯罪嫌疑人获利的来源是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动机不同
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动机依然是做生意(只不过,生意不公平)。
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履行合同的财物,动机就是“骗钱”。
(三)具体表现不同
1.履约能力:民事欺诈中,行为人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约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进行缔约。
2.履行行为:民事欺诈中行为人有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
3.财物的去向: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因为这些获取这些财物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只有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
4.未履约的原因:民事欺诈中,最终未履约的原因多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或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这种情况常伴随着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可能自始无履约能力,也没有履约的打算,在违约之后继续掩盖、隐瞒、放任。
虽然,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均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和诚信的基本原则,客观上都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
但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有着获利逻辑、行为动机、客观行为表现等几个维度的不同,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表现为:自始没有履约能力、事前没有履约准备、事中没有履行行为、事后没有挽回损失的努力、将涉案财物隐匿、挥霍、用于违法犯罪等。
总而言之,虽然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是骗,但是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仍愿意受民事契约的约束。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民事契约仅是犯罪手段。
二、合作项目投资失败非因欺骗导致,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应到上述案例,虽然合作项目投资失败,A对于B也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但是合作项目投资失败(履约不能)是因为商业风险导致,非因欺骗导致,A对于B交付的财物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民事欺诈,不应属于刑事诈骗。
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为:
1.涉案项目是由A主导的;(A有能力、动机虚构事实);
2.B在被A欺骗的情况下与A签订了合作合同;(隐瞒项目真实情况是欺骗,签订合同是欺诈手段);
3.B投入600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有财产损失)
4.A通过签订合同、收取款项、通知解除合同的手段获得财物;(因果关系:财产损失因为欺诈手段产生)
5.项目因故停摆,证明:A自始没有履约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A采取欺骗手段向B融资,获得款项后将其中大部分用于其他项目开支,在案发前未主动返还款项,给B造成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这一入罪逻辑混同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也错误地判断了A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
1.A具有合同履约能力,前期有为合同履行做准备,也有实际的履约行为,具体表现是A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金能力履行,实际上也拥有涉案项目所在地块的开发权,并且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涉案款项虽未全部用于涉案项目,但是仍用于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并未将涉案财物进行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
3.涉案项目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
(1)B的违约,B未依约支付后续工程款,导致项目现金流紧张,无法及时开展下一步开发工作,最终导致履约不能。
(2)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骤然遇冷,导致该项目预期收益急剧缩水,经济上履行不能。
因此,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不能成立,A对于B交付的财物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民事欺诈,不应属于刑事诈骗,可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
存在欺诈的合作项目,如果投资失败,人们很可能放大欺诈在项目失败中的作用,进而将民事欺诈认定为刑事诈骗,要求以合同诈骗来追究对方的责任。
上述认定思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别,实际上,虽然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客观上都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但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有着获利逻辑、行为动机、客观行为表现等几个维度的不同,特别在客观行为表现上,通过考察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涉案财物用途、项目失败原因等情节应能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分开。
最后,衷心希望每一位商海浮沉不幸失败且被控犯罪的当事人,都能够遇到秉公执法的办案机关和专业细心的辩护律师,尽早洗清冤屈,清白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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