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研究||从不起诉案例看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前言: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一直以来就是一项棘手的难题。当前,随着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日益纷繁复杂,法律虽然不断更新完善,但却难以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存在相似的外观,如果不能准确区分,很可能造成罪与非罪的错乱,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吴律师通过检索上百个合同诈骗案例,挑选出典型的合同诈骗不起诉案例,对合同诈骗罪的不起诉情形进行归纳总结,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如何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吴律师认为,虽然从整体外观上看,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如出一辙,难以界定二者的界限,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方式、程序,以及履行合同时的态度、准备工作、后期保障等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排除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后,应排除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能。
首先,审查合同签订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事欺诈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具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主要目的是为了从履行合同中赚取利润,而不是直接骗取对方的货款、货物、保证金等财物,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因而民事欺诈中的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确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
其次,审查合同签订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意愿和态度是否积极。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并无履行能力且不实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仅履行少量约定义务,目的是骗取更多的财物;而后者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实践中,前者往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或者虚构票据、合同、印章等凭证,用于展示自己的履行合同能力,骗取对方的信任,但实际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获得对方的财物后未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财物和资金占为己有。而后者虽然也有虚构履行能力的表现,但在取得财物前、后均积极创造履行合同的机会,从客观表现上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力。
再次,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是不同的。前者经常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中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虽然也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也不宜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实践中,合同诈骗的当事人在获得货款、货物、保证金后没有将资金、货物用于推进合同履行的义务中,而是将资金、货物用于个人挥霍,将货物变现后进行转移,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会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如果确实因客观原因,比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造成合同相对方经济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总而言之,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面对合同诈骗案,应当针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以及取得对方财物后的后续行动等,综合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判断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从不起诉案例看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1.对外出售不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并不一定属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京丰检刑不诉〔2021〕240号】
2015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某向屈某某出售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房产为由,与事主屈某某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实际为其母亲张某某所有的房屋,先后诈骗事主屈某某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后被民警查获。
辩护思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争取存疑不诉。陈某某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排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陈某某对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无权处分的行为,没有完全排除房屋的购买人对陈某某交付房屋的债权。因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无法证明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隐瞒资不抵债、连续亏损事实,但并不代表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葫连检公诉刑不诉〔2021〕Z69号】
钟某某隐瞒资不抵债、连续亏损,存有大量不良贷款的事实,向融资租赁公司租用了6台运输车。以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甲汽贸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其融资租赁做担保。因钟某某未能及时偿还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导致担保人甲汽贸公司为其垫付8期的租赁费,合计:140.848万元被其非法占有,致使甲汽贸资金流动资金受阻,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辩护思路:因为钟某某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运输车的实际所有权在钟某某没有还清贷款前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故融资租赁公司在钟某某无法及时清偿租赁款时并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而甲汽贸公司的垫付款有钟某某的借条,故钟某某是否有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江检刑不诉〔2022〕4号】
伍某某等人与谢某某合伙在阳江市江城区水产批发市场合伙做生蚝生意,伍某某等人前后投入30万左右,并与谢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后因经营不善等问题,谢某某没有及时向伍某甲等人结清出资款,仅归还了15万元投资款给伍某某,并采取删除对方联系方式、去越南养蚝等消极方式逃避伍某甲等人对出资款的追讨。
辩护思路:由于谢某某是出于合伙经营的目的,现没有证据证实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与对方签订合伙协议并恶意侵占出资款拒不归还,且谢某某事后也有主动与对方结清出资款的行为,认定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4.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代理权,但主动退还费用和定金,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湛开检刑不诉〔2022〕12号】
李某甲自称拥有多艘运输船的代理权,伪造《委托授权书》,骗取黄某20万元,骗取钟某某20万元。主动联系被害人黄某某和钟某某,全额退回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调船费和相关损失23万元,全额退回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调船费和相关损失25万元。黄某某与钟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辩护思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仅要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还需要结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获得对方的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和是否愿意归还,以及归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随时可以归还收取的资金,则推断行为人对于收取的资金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房屋装修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查清工程实际价值时,认定合同诈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阳城检刑不诉〔2022〕42号】
焦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聂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三人各自家中分别同三人签署装修协议。在签订协议后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聂某某等三人支付装修款共计95400元后,只进行了部分装修工程,即更换联系方式逃匿至朔州市。
辩护思路:焦某某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收取装修款后未完成全部工程而逃匿的事实存在,但由于三被害人装修原状未予保留,导致评估公司无法认定工程价值,焦某某非法占有的具体数额无法认定,故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属于刑民交叉领域中常见的实务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出现的频率也不断提高,准确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排除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实现无罪辩护目的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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