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构身份及借款理由,是否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对于一般自然人来说,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缓解一时的生活困难,并且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主要体现为亲朋好友间的互帮互助。虚构身份或者虚构借款理由借款,是为了能更好地借到钱,是否就构成诈骗犯罪呢?以笔者研究的一起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交往,又以虚假投资“XX轮胎LED灯”项目为由借款,本案却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唱得哪一出戏呢?刑事犯罪案件,如果未能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未能掌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仅凭家属或者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容易以偏概全,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分析与判断,延误最佳的辩护时机,这犹如医生对于病人的具体病因、症状作出了错误的诊断,施以错误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后果可想而知。本案当中的Y某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与D某交往,其当时冒充身份的真实目的是为例博取D某的信任并与其交往,并不是为了诈骗戴某的钱财而与之交往。在交往期间,Y某向D某借了大约100万元,也有归还D某一部分。关于借大还小,有些办案人员会认为Y某是为了以小博大,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可以继续借钱或者拖延还款的时间,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解释似乎有道理。但是这种解释往往属于办案人员有罪思维的自我解释,并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本案Y某分别:以合伙投资“XX轮胎LED灯”虚假项目为由向D某借款30万,以合伙入股X市某石子场为由向D某借款30万元,以需先还其X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向D某借款42.4万元,合计借款102.4万元。Y某以“XX轮胎LED灯”、合伙入股X市某石子场及以先还其X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这三个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对定性是否有直接影响?在刑事案件中要想查证是否属实并不难,因为Y某所说的这些内容属于具体的,如果存在一查并知;如果不存在就是查无此事,判断虚实并不难。然而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点是关系Y某的定性与自由的重要问题。Y某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承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具备清偿债务的履约行为。对于Y某而言,不利的之处有二:一是虚构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以虚假投资项目为由向D某借款。 然而,有利之处是Y某并不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性,并具有积极偿还欠款的客观行为。Y某按照D某的指示,向D某指定的H某、L1某、L2某、C某以及W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共计归还欠款891330元,这是Y某能证明自己的大部份借款的归还情况。那是不是有部分还款或者大部分还款就不会被认定为诈骗呢?司法实践中关于定性的认定并非千篇一律地机械认定,得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回归到本案,Y某委托其前期H某1与D2某结算,表示要还清欠款,这可以证明Y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再者,Y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D某的陈述、自述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可以相互印证,在案证据无法查明Y某与被害人D某除了起诉书指控的款项外的其他经济往来情况,且被告人Y某在未出具书面收款凭证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D某归还了大部分款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Y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D某财物的主观故意,亦无法证实Y某归还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指控Y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Y某无罪。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虚构身份以及借款理由,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对于一般自然人来说,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缓解一时的生活困难,并且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主要体现为亲朋好友间的互帮互助。虚构身份或者虚构借款理由借款,是为了能更好地借到钱,是否就构成诈骗犯罪呢?
以笔者研究的一起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交往,又以虚假投资“XX轮胎LED灯”项目为由借款,本案却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唱得哪一出戏呢?刑事犯罪案件,如果未能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未能掌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仅凭家属或者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容易以偏概全,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分析与判断,延误最佳的辩护时机,这犹如医生对于病人的具体病因、症状作出了错误的诊断,施以错误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后果可想而知。
本案当中的Y某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与D某交往,其当时冒充身份的真实目的是为例博取D某的信任并与其交往,并不是为了诈骗戴某的钱财而与之交往。在交往期间,Y某向D某借了大约100万元,也有归还D某一部分。关于借大还小,有些办案人员会认为Y某是为了以小博大,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可以继续借钱或者拖延还款的时间,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解释似乎有道理。但是这种解释往往属于办案人员有罪思维的自我解释,并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
本案Y某分别:以合伙投资“XX轮胎LED灯”虚假项目为由向D某借款30万,以合伙入股X市某石子场为由向D某借款30万元,以需先还其X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向D某借款42.4万元,合计借款102.4万元。Y某以“XX轮胎LED灯”、合伙入股X市某石子场及以先还其X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这三个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对定性是否有直接影响?在刑事案件中要想查证是否属实并不难,因为Y某所说的这些内容属于具体的,如果存在一查并知;如果不存在就是查无此事,判断虚实并不难。然而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点是关系Y某的定性与自由的重要问题。
Y某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承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具备清偿债务的履约行为。对于Y某而言,不利的之处有二:一是虚构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以虚假投资项目为由向D某借款。
然而,有利之处是Y某并不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性,并具有积极偿还欠款的客观行为。Y某按照D某的指示,向D某指定的H某、L1某、L2某、C某以及W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共计归还欠款891330元,这是Y某能证明自己的大部份借款的归还情况。那是不是有部分还款或者大部分还款就不会被认定为诈骗呢?司法实践中关于定性的认定并非千篇一律地机械认定,得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回归到本案,Y某委托其前期H某1与D2某结算,表示要还清欠款,这可以证明Y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再者,Y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D某的陈述、自述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可以相互印证,在案证据无法查明Y某与被害人D某除了起诉书指控的款项外的其他经济往来情况,且被告人Y某在未出具书面收款凭证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D某归还了大部分款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Y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D某财物的主观故意,亦无法证实Y某归还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指控Y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Y某无罪。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虚构身份以及借款理由,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