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宁德时代”理财投资骗局是否构成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杨勋杰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3-03   访问量:738


“宁德时代”理财投资骗局是否构成诈骗罪?


2月28日,“宁德时代”理财骗局话题登上了热搜榜。据投资者爆料,一款名为“宁德时代”的APP有各种理财投资产品,如“宁德时代锂电池”、“宁德时代专属社会公众股”等产品,部分产品预期2天的收益就能得到5%,并宣称可以“每日返现,到期还本”。购买1.6万元“宁德时代锂电池”理财产品,每天返现224元,返现的金额可以立即提现;购买4.9万元,每天的返现1000多元;后来,“宁德时代”APP不断推出新产品,投资期限越来越短,收益反而越来越高。投资者或有上千人,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如山东、重庆、贵州和广东等,这些投资者投入的金额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2月20日,“宁德时代”APP突然显示无法提现,客服称是黑客入侵、服务器异常。2月26日,宁德时代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宁德时代”APP不是公司的,“宁德时代”投资群里自称与宁德时代对接的杨某也不是该公司员工。背景信息交代到这里,估计大家心里对“宁德时代”APP理财投资都有了自己的定义——“理财投资诈骗”。

反诈宣传了这么多年,从幼儿园到大学,从农村到城市,从老到幼,又是断卡行动,又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升到我国的第三大罪名......然而,各种诈骗犯罪活动仍然层出不穷,老百姓“乐此不疲”被骗,甚是百思不得其解,难不成是反向宣传了?

言归正传,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抑或构成其他罪名?请各位读者耐心看完下文,将给你耳目一新的感觉,若没有,交个朋友,可以私信吴律师聊聊咱们不一样的看法。目前犯罪仍坚持四要件说,也就是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下文以“宁德时代”APP作为案例,简要论述其立案、追溯、入罪及出罪逻辑。

一、“宁德时代”APP理财投资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宁德时代”APP理财投资项目自称是甲方名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查查APP显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宁德时代的主体。但是宁德时代相关负责人回应“宁德时代”APP是冒充的,不是宁德时代的APP。当然,主体是否冒充需要调取“宁德时代”APP的主体信息,一查便知,但是不是就一定能查到呢?未必。司法实践中,如果该APP研发的目的就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那么技术人员就有可能利用其他主体信息冒充“宁德时代”,以此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此时,即使不能确认主体信息,但是只要确认主体信息非“宁德时代”,亦可以确认属于假冒身份,数额较大的,也可以诈骗立案侦查。这就属于侦查机关的入罪思维及侦查思路。古人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也是吴律师秉持的刑事辩护理念。

二、“宁德时代”APP理财投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要件

如上文介绍的理财产品,1.6万元的投资本金,每天可以返现224元;4.9万元投资本金,每天可以返现1000多元,而且可以立即提现,既然可以提现,是不是不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要件呢?事实并非如此。以高返利、高回报,无风险作为噱头的理财投资诈骗案件并不少见,这种情况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呢?

我们先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犯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回报的利诱性以及社会不特定对象【注:可参考吴律师原创文章《非法集资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及无罪辩护思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导致本金无法归还,但是与诈骗罪具有根本不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倘若“宁德时代”APP一关了之,杳无音信、查无此人、卷款跑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该行为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非有合理的理据解释并予以就证明。

若“宁德时代”理财投资APP被立案侦查,能否追查到犯罪嫌疑人仍是个谜。现如今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是可以跨境作案,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APP,与境内人员合伙,发展境内人员参与投资理财,从而非法占有投资理财资金。该类型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团伙分工明确、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较大以及资金流动速度较快等特点。

结语:诈骗犯罪案件辩护,不管是“宁德时代”理财投资、原油股指投资、虚拟货币投资,还是保健品、古董艺术品拍卖、“借贷型”等传统诈骗案件,都严格遵守《刑法》第26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此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或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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