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货币,合法or非法?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不同的交易主体,以不同的交易方式来进行,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就会有不同的定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所以,如果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作为交易主体或中央对手方,从事币币交易或者虚拟币与法币之间的交易,这就可能涉嫌违反禁止性规定,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这一种情形,笔者会在以后的文章中作深入解读。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合法的问题。
为什么要探讨这个问题?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合法的问题,本质上是法律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在个人之间进行流转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虚拟货币和股票一样,是一种用于投资、升值并获取收益的衍生品,其价值的实现是通过这一财产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流转来实现的,如果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虚拟货币价值的实现和转移便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没有获取收益的可能。
随着《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出台以及一系列整顿代币交易平台、取缔ICO措施的背景下,虚拟货币的交易似乎失去了一切合法性。从司法实务来看,在《公告》出台后,以《公告》的禁止性规定为理由要求终止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矿机交易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个人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合法的。
我们不妨先看一个实务中的司法判例。
案号:(2020)浙03民终347号
案情简介:
谢某为投资RSK项目于2017年12月19日将0.3个比特币转给陈某。后谢某、陈某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仅收到谢某0.3个比特币用于购买RSK代币,应在官方发放代币时按市场的比例打入谢某钱包,若没有投到则退回0.3个比特币。上述协议签订后,谢某没有收到RSK代币,陈某也未向谢某返还0.3个比特币,陈某陈述其将谢某的0.3个比特币转给案外人邬某。RSK项目因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涉嫌非法犯罪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基于比特币持有、流转行为的效力认定,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并未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其相应民事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陈某在接受谢某交付的比特币后负有代投资的义务,现陈某主张已将货币交付案外人邬某,但对于交付事实以及邬某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均无法合理说明并进行举证,故应由陈某对其已履行投资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应当承担返还比特币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法院的裁判明确了两个问题:
其一,代币融资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并不影响交易双方基于比特币等虚拟资产持有、流转行为的效力认定。
其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并未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其相应民事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以上司法判例的观点,我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是认可其合法性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我国法律保护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保护虚拟货币在个人主体之间的流转,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其交易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