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为涉黄网站提供技术支持,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单位犯罪?--网络涉黄犯罪研究(六十)
什么是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好处?
定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罚一般比定自然人犯罪人的刑罚轻。
公司为涉黄网站提供技术服务,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总结了以下四种:
1.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从事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司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前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和活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是为了违法犯罪活动而专门成立;
3.公司成立后,还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不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公司兼有违法经营和合法经营活动的,被告人将大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公司其他合法经营项目。
单位犯罪案例
案号:(2010)荆刑初字第018号
案情:2008年9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戴某商议合作建立视频聊天网站,随后两被告人找到重庆市jl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被告人刘某制作FLASH视频聊天软件。同年10月,郑某要求本公司技术部门开发一个视频聊天网站平台,后该公司技术负责人郑某与刘某将FLASH视频聊天软件上传到视频聊天软件平台上,并于同年11月建立了两个视频聊天网站。2008年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fw科技有限公司、重庆cl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jl网络有限公司签订《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重庆cl科技有限公司、重庆fw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视频聊天网站(收费型一对一聊天室形式),并负责视频聊天网站的日常运营及管理,重庆市jl网络有限公司负责视频聊天系统平台的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以及持续维护更新。
最高院法官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刘静坤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单位重庆市jl网络有限公司与其他被告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负责相关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以及持续维护更新,并且建立自由推广渠道,分享自行推广全部收入的65%,重庆市j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另两个被告单位的协议获取收益显著高于市场收益,同时,该单位在对视频聊天软件持续维护更新的过程中必然知晓该聊天软件的实际用途,结合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能够认定其明知被告单位从事组织淫秽表演的非法活动,故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
总结:
可见,上述案例中为涉黄网站提供技术服务,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因此认定为单位犯罪。但这里说明一下,自从刑法修订后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笔者个人认为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恰当,比如(2019)鲁0211刑初1025号案中,对技术人员的均定性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