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半糖”app涉黄被查,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笔者团队办理过多起类案,也接到多起相关咨询,现结合法律法规及办案经验,对主播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进行淫秽表演的黄播可能触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依据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进行淫秽表演的黄播可能适用的罪名是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该罪处罚的应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黄播作为表演者,能否被认定为组织者,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务中不乏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将黄播入罪的案例,理由在于“组织自己”也属于组织,虽然该观点有待商榷,但既然存在这样的判例,说明黄播仍有被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罚的可能。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黄播能否适用该罪名,主要争议点在于直播形式的视频不可重复播放,能否认定为淫秽物品,实务中也存在将黄播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的案例,此外,虽然司法解释层面尚未明确该行为的准确定性,但部分地方规定则明确该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以2021年3月1日施行的粤高法发[2020]13号《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例,该意见中第十七条明确“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对外直播淫秽表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者和表演者均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刑事责任层面,黄播可能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可能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定性,但也不排除部分地方结合当地办案具体情况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性。
既进行淫秽表演又发送淫秽视频给粉丝的黄播,可能数罪并罚。
如前所述,进行淫秽表演的黄播可能触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通过微信、qq等社交工具发送淫秽视频给粉丝的行为则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这些直播平台中,黄播除了进行淫秽表演外,往往还存在以刷礼物来换取淫秽视频福利等诱导消费行为,这种行为如何定性,能否数罪并罚?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其一,对于既在直播间进行淫秽表演,又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将淫秽视频单独贩卖、传播的行为,从法益层面分析,应当是触犯了两个法益,并且两个行为之间并无吸收或牵连关系,可能被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
其二,对于未将淫秽视频单独贩卖,以刷礼物就能送淫秽视频的行为,能否数罪并罚,则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存在以数罪并罚的案例,以(2019)沪0105刑初1249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在该案中,法院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万某、杨某经事先预谋,以牟利为目的,在卡哇伊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以“刷跑车有福利”等言语招揽观众,将充值赠送虚拟礼物的观众拉入指定微信群,并向其发布平台收费频道虚拟房间密码,后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公馆一栋13058室内,通过卡哇伊平台收费频道虚拟房间进行淫秽表演。此外,被告人万某以赠送福利为名将赠送了虚拟礼物的一名观众拉入QQ群,该QQ群文件内有其上传的40部视频,经鉴定,其中28部为淫秽视频”。最终,法院对万某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
虽如此,但是我们认为该行为应当做整体评价,淫秽表演和传播淫秽视频两个行为只存在一次收费,传播淫秽视频只是作为观众在观看淫秽表演时刷礼物的一种赠送福利,二者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如果数罪并罚,则存在重复评价的嫌疑,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在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两个罪名之间择一重罪处罚。
绿播应作无罪处理。
虽然平台涉黄,但不代表所有主播人员都是黄播,还存在只聊天的纯绿播、进行诱惑性表演(不足以评价为淫秽表演)或者仅发送诱惑性视频的非黄播人员。
组织淫秽表演罪要求表演者呈现的是淫秽表演,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 ,只聊天的纯绿播当然被排除在淫秽表演之外,不构成犯罪。进行诱惑性表演和仅发送诱惑性视频,如果经鉴定无法评价为淫秽表演或淫秽物品,也不构成犯罪。
由于是平台整体被查,绿播、进行诱惑性表演和发送诱惑性视频的非黄播人员,有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直播间观众的证言、涉案主播的供述、平台收入分成制度和主播的实际收入等证据材料主张不构成犯罪,限于篇幅,在此不赘述。
以上是笔者关于涉黄平台主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