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特不起诉案例--网络涉黄犯罪研究(七十二)
近几年,推特(twitter)可以说是色情产业的主要阵地。用户为了在推特吸引粉丝,一般会在平台发布一些淫秽视频,然后通过卖套图、卖淫、约拍、定制视频等方式获利,毕竟粉丝经济的时代,粉丝多了,有很多方式赚钱,而色情内容是吸粉最快的方式。但随着国内扫黄打非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推特上发布淫秽物品的用户陆续被捕,但众所周知没有VPN是无法登陆推特,推特属于国外案件,对于国人来说,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能得以传播,相比于国内网站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传播视频的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酌情不予起诉。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些不诉案例:
近几年,推特(twitter)可以说是色情产业的主要阵地。
用户为了在推特吸引粉丝,一般会在平台发布一些淫秽视频,然后通过卖套图、卖淫、约拍、定制视频等方式获利,毕竟粉丝经济的时代,粉丝多了,有很多方式赚钱,而色情内容是吸粉最快的方式。
但随着国内扫黄打非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推特上发布淫秽物品的用户陆续被捕,但众所周知没有VPN是无法登陆推特,推特属于国外案件,对于国人来说,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能得以传播,相比于国内网站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传播视频的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酌情不予起诉。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些不诉案例:
案例一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0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05月3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8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在**所工作。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月份至2020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社区**号楼**单元**户使用其注册的推特账户(账号:@xinruier1997,昵称:CD欣蕊儿青岛)转发淫秽视频。经认定,韩某某发布的57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案例一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05月3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8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在**所工作。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份至2020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社区**号楼**单元**户使用其注册的推特账户(账号:@xinruier1997,昵称:CD欣蕊儿青岛)转发淫秽视频。经认定,韩某某发布的57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2022〕6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5********,研究生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西区**巷**号**栋**室,住西宁市城西区**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9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Twitter(汉语译称“推特”)账户主页转发了8部淫秽视频及2张淫秽图片,累积点赞量达24586次。2021年9月6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黄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5********,研究生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西区**巷**号**栋**室,住西宁市城西区**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9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Twitter(汉语译称“推特”)账户主页转发了8部淫秽视频及2张淫秽图片,累积点赞量达24586次。
2021年9月6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黄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不起诉决定书:沪徐检刑不诉〔2021〕135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1年2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使用自己名为“**”的“**”网站账户,通过转发、点赞的方式在“推特”网站上传播淫秽视频共计143个。2021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屏等书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到案情况。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
不起诉决定书:沪徐检刑不诉〔2021〕13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1年2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使用自己名为“**”的“**”网站账户,通过转发、点赞的方式在“推特”网站上传播淫秽视频共计143个。
2021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屏等书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8311989********,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号**号楼**单元**室,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市南护理单元护士。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推特”网上注册账号(账号:**,原昵称:**,现昵称**)。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同江路**号**号楼**单元**户其住处,通过该账号先后多次在“推特”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经对李某某“推特”账号内的53部视频进行审查鉴定,认定其中40部视频为淫秽视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属于初犯、偶犯;其在疫情期间主动报名,积极参加抗击疫情工作。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8311989********,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号**号楼**单元**室,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市南护理单元护士。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推特”网上注册账号(账号:**,原昵称:**,现昵称**)。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同江路**号**号楼**单元**户其住处,通过该账号先后多次在“推特”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经对李某某“推特”账号内的53部视频进行审查鉴定,认定其中40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属于初犯、偶犯;其在疫情期间主动报名,积极参加抗击疫情工作。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491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9********,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户籍在河北省**市**街**号**号,暂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21年6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2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同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为非法牟利,自行拍摄或由他人拍摄个人淫秽图片及视频,在网络上招揽买家,并要求买家先行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至520元的“门槛费”,方能添加其个人微信,后其通过微信、QQ邮箱、百度网盘等方式向上述买家传播其个人淫秽图片及视频二十余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累计向他人售卖淫秽图片385张、淫秽视频40部,获利12,450元。2021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吴某某、曾某某、申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截图、QQ截图、twitter(推特)截图、转账记录、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其五人先后通过网络联系史某某,在本市各地为史某某拍摄裸露图片及视频。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邮箱截图、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记录、照片证实,其二人分别于2021年4月8日和2021年4月11日在浏览新浪微博时看到一个叫“夕颜Aliceeee”的账号遂联系对方,根据要求向对方转账520元后,对方通过QQ邮箱向其二人发送若干淫秽图片和视频。3.百度网盘截图、QQ邮箱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史某某向他人发送淫秽物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况。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自史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于2021年6月24日自史某某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史某某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5.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证实,送检的1720份照片文件和视频文件,其中照片文件1609份,清单序号为35、136等275份文件检出系淫秽照片;视频文件111份,清单序号为59、193等42份文件检出系淫秽视频。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因在本案中有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史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史某某系被抓获归案。9.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
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49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9********,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户籍在河北省**市**街**号**号,暂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21年6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2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同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2019年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为非法牟利,自行拍摄或由他人拍摄个人淫秽图片及视频,在网络上招揽买家,并要求买家先行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至520元的“门槛费”,方能添加其个人微信,后其通过微信、QQ邮箱、百度网盘等方式向上述买家传播其个人淫秽图片及视频二十余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累计向他人售卖淫秽图片385张、淫秽视频40部,获利12,450元。
2021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1.证人吴某某、曾某某、申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截图、QQ截图、twitter(推特)截图、转账记录、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其五人先后通过网络联系史某某,在本市各地为史某某拍摄裸露图片及视频。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邮箱截图、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记录、照片证实,其二人分别于2021年4月8日和2021年4月11日在浏览新浪微博时看到一个叫“夕颜Aliceeee”的账号遂联系对方,根据要求向对方转账520元后,对方通过QQ邮箱向其二人发送若干淫秽图片和视频。
3.百度网盘截图、QQ邮箱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史某某向他人发送淫秽物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况。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自史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于2021年6月24日自史某某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史某某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
5.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证实,送检的1720份照片文件和视频文件,其中照片文件1609份,清单序号为35、136等275份文件检出系淫秽照片;视频文件111份,清单序号为59、193等42份文件检出系淫秽视频。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因在本案中有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史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史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9.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案例六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1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户,青岛**区**部工作人员。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份至2020年6月20日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手机通过其注册的推特账户(账号:@1513444129Wang,昵称:云山雾罩)转发淫秽视频、图片。经认定,其中62部视频为淫秽物品。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六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户,青岛**区**部工作人员。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4、5月份至2020年6月20日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手机通过其注册的推特账户(账号:@1513444129Wang,昵称:云山雾罩)转发淫秽视频、图片。经认定,其中62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七不起诉决定书: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52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6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26日补查重报。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曹某某、田某某自2020年1月30日至今共计在推特网站使用账号“啊?@wohaoni”发布两人拍摄的淫秽色情视频3部及图片8张,点击量2.8万余次。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判定曹某某上传发布的色情视频、图片的数量及点击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案例七
不起诉决定书: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5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6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曹某某、田某某自2020年1月30日至今共计在推特网站使用账号“啊?@wohaoni”发布两人拍摄的淫秽色情视频3部及图片8张,点击量2.8万余次。
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判定曹某某上传发布的色情视频、图片的数量及点击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案例八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77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街道**处,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室利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推特账号@91S********(用户名为“91年张**S”)在互联网上转发传播淫秽视频,后被抓获。经鉴定,张某某转发的视频有50部为淫秽视频。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案例八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街道**处,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室利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推特账号@91S********(用户名为“91年张**S”)在互联网上转发传播淫秽视频,后被抓获。经鉴定,张某某转发的视频有50部为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案例九不起诉决定书:旅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系**检查站**,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使用手机“翻墙”软件登陆境外网络并注册“推特”账号浏览并转发46部淫秽色情视频。2020年9月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治安大队作出的旅公鉴字[2020]00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认定:旅顺口公安分局**派出所送审的许某某发布的41部视频是淫秽视频。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案例九
不起诉决定书:旅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系**检查站**,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使用手机“翻墙”软件登陆境外网络并注册“推特”账号浏览并转发46部淫秽色情视频。2020年9月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治安大队作出的旅公鉴字[2020]00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认定:旅顺口公安分局**派出所送审的许某某发布的41部视频是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不起诉决定书: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2号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99********,汉族,山东建筑大学学生,暂住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县**村**号)。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山东建筑大学及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苑的暂住处,通过推特账户发布自己制作或转发的淫秽视频51部,并在推特账户主页发布自己建立的免费QQ群以吸引他人加入。等网友加入免费群后,为牟利,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再将收费QQ群的链接发到免费群里面,吸引他人加入到收费群内。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收费群内,通过上传淫秽视频至群共享文件或发布淫秽视频链接的方式,共将42部淫秽视频及链接上传至收费QQ群,供118名群成员点击观看,从而非法获利2587.2元。2021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其系初犯、在校学生,且有坦白情节,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
不起诉决定书: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99********,汉族,山东建筑大学学生,暂住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县**村**号)。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自2019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山东建筑大学及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苑的暂住处,通过推特账户发布自己制作或转发的淫秽视频51部,并在推特账户主页发布自己建立的免费QQ群以吸引他人加入。等网友加入免费群后,为牟利,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再将收费QQ群的链接发到免费群里面,吸引他人加入到收费群内。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收费群内,通过上传淫秽视频至群共享文件或发布淫秽视频链接的方式,共将42部淫秽视频及链接上传至收费QQ群,供118名群成员点击观看,从而非法获利2587.2元。
2021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其系初犯、在校学生,且有坦白情节,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一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84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0月份以来,高某某在“推特”APP软件内,使用“王**”的推特名,先后通过“推特”APP软件转发、传播淫秽视频161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一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8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自2019年10月份以来,高某某在“推特”APP软件内,使用“王**”的推特名,先后通过“推特”APP软件转发、传播淫秽视频161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二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404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区**路**号楼**单元**户,现住址青岛市**区**路**号楼**单元**户,**市**工作人员。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使用从淘宝购买的推特账号在其苹果7Plus手机上下载推特社交软件,并使用ShadowRocket翻墙登录该软件,在推特账号为**上先后发布、转发疑似淫秽视频86部。经鉴定,送检的推特账号视频中,有73部视频为淫秽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案例十二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4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区**路**号楼**单元**户,现住址青岛市**区**路**号楼**单元**户,**市**工作人员。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使用从淘宝购买的推特账号在其苹果7Plus手机上下载推特社交软件,并使用ShadowRocket翻墙登录该软件,在推特账号为**上先后发布、转发疑似淫秽视频86部。经鉴定,送检的推特账号视频中,有73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案例十三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57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注册推特账号@n5RRU7d********(推特昵称为“******”),并在该推特账号上转发淫秽视频。经鉴定,该推特账号内有62部视频为淫秽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件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三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注册推特账号@n5RRU7d********(推特昵称为“******”),并在该推特账号上转发淫秽视频。经鉴定,该推特账号内有62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件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四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409号被不起诉人潘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青岛市**区**路**号**楼一单元**户,青岛**公司员工,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世纪**有限公司法人,青岛**俱乐部实际控制人。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潘某使用自己注册的推特账号,在自己的安卓手机、以及现使用的1+oneplus手机上下载推特社交软件,并使用天行加速器翻墙登录该软件,在推特账号为某某某(网名“某某”)上先后发布转发疑似淫秽视频80余部。经鉴定,送检的推特账号视频中,有74部视频为淫秽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本院认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案例十四
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4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青岛市**区**路**号**楼一单元**户,青岛**公司员工,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世纪**有限公司法人,青岛**俱乐部实际控制人。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16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潘某使用自己注册的推特账号,在自己的安卓手机、以及现使用的1+oneplus手机上下载推特社交软件,并使用天行加速器翻墙登录该软件,在推特账号为某某某(网名“某某”)上先后发布转发疑似淫秽视频80余部。经鉴定,送检的推特账号视频中,有74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本院认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案例十五不起诉决定书:忻府检刑不诉〔2022〕3号被不起诉人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路**号*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孟**于2019年1月份至2020年9月份在忻州**学院上学期间,利用手机翻墙软件登录,在境外“推特”账号(用户名johny0201****)上发布和转发了相关淫秽视频、图片。经忻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孟**共传播淫秽视频47部,图片46张。被不起诉人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不起诉。马律师评析推特涉黄案件在争取不诉过程中,一般阻力都来源于视频、图片的点击数过高,但由于推特网站服务器在美国,侦查机关无法获取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设备,显示的查看数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视频、图片的数量较低,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即使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仍有较大希望争取不诉。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案例十五
不起诉决定书:忻府检刑不诉〔2022〕3号
被不起诉人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路**号*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孟**于2019年1月份至2020年9月份在忻州**学院上学期间,利用手机翻墙软件登录,在境外“推特”账号(用户名johny0201****)上发布和转发了相关淫秽视频、图片。经忻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孟**共传播淫秽视频47部,图片46张。
被不起诉人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不起诉。
马律师评析
推特涉黄案件在争取不诉过程中,一般阻力都来源于视频、图片的点击数过高,但由于推特网站服务器在美国,侦查机关无法获取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设备,显示的查看数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视频、图片的数量较低,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即使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仍有较大希望争取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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