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借钱,乙公司倒是愿意出借,可是没那么多现金,怎么办呢?
乙公司突然想到,自己在银行里的授信还是不错的,于是决定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借钱给甲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卖一批价值五千万的货物给乙,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乙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即甲拿着相关的单据找银行,银行帮乙垫钱给甲,到期后,甲还钱给乙,乙再把钱还给银行。
收到钱后,刚解决了资金紧张问题,甲开心不到五秒,面对着那五千万元的销项发票,又发愁了,5000万×13%=650万,要交650万元的增值税。
怎么办?
甲公司的解决办法,就是去买票,买5000万元的专票,开票费才250万元〈5000万×5%=250万),可以省下400万,于是甲公司马上付诸行动,买了5000万的专票回来,申报进销,冲减了那5000万元销项。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笔者认为需要分类讨论:
第一种情况,乙公司拿到进项发票后,没有申报进项,或申报之后,又进项转出了。
这种情况下,无论卖票方怎么处理他的销项发票,甲公司均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甲公司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给乙公司的,并没有缴纳这笔税款的义务,可是发票开出来后,不申报销的话,岂不是会被税务局盯上,因此只能申报,产生了一笔虚假的纳税义务。
甲公司买票冲减的是虚假的纳税务,并不会威胁到国家增值税款安全,所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种情况,乙公司申报进项了,实打实的抵了650万的销项。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就危险了。
要想出罪,就必须让税务局在其他人那里收到650万元,可是让税务局在他这里收到650万元的话,不就是要申报并如实缴纳这650万元了吗?
可是他买票了,并通过这些买来的发票去冲减那650万元了,因此税务局并没有在他那里收到650万元。
那么,甲公司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从理论上看,未必。
这时候,就要看卖票方了,卖票方收了5个点手续费后,开了5000万元的专票给甲公司,他那边也产生了5000万元的销项,从而产生了650万元的销项税款。
如果卖票方如实申报并缴纳了这650万元的话,那么相当于乙公司冲减的650万元由卖票方上交了,国家增值税款并没有流失,从而甲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问题来了,卖票方才收了5个点,总计250万元的开票费,如实申报、缴纳650万元销项税款的话,岂不是亏大了。
卖票方,怎么可能干这事?
这时候,就要看甲公司与卖票方之间是什么关系,或者卖票方有什么优惠政策了。
如果甲公司是卖票方的大客户,相当于是卖票方的爸爸,为了搞好关系,长期合作,卖票方说不定会忍了,割肉一次。
如果甲公司受到政府扶持,享有即征即退、减免增值税之类的优惠政策,说不定也会申报、缴纳销项。(这时候,不构成虚开,按照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可能会定诈骗罪)
如果甲公司账上有大量的留抵,进项多到抵不完,说不定也会申报、缴纳销项。
总结
总而言之,虚开虚抵的风险指数还是挺高的,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