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网购抑郁症管制药品被控“走私毒品”,终获不起诉
2021年11月25日,走私犯罪辩护团队何天云律师收到检察机关关于A某不起诉决定书。虽然在此之前就已和检察官沟通过本案的结果,并已知晓。但是等真正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心中还是很激动的。激动在于,A某这样一位年轻人能真正从这件事情解脱,可以开始全新的生活;也在于,检察机关尽职尽责的办案,努力实践在每个司法案件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笔者现就办理这起行为人为了治疗其自身抑郁症而以网络方式从境外购买管制药品而被控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如何获得不起诉经典案例,写成办案札记,以总结办理本案的经验,以及记录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全过程。
一、团队合作分工,接受委托
2021年4月20日,A某家属找到走私犯罪辩护团队主任梁栩境律师,称A某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管制药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希望我们团队能介入办理本案。
经过团队商议决定,并与家属沟通,笔者作为A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工作。笔者向家属了解本案基本情况:A某自小就患有疑似抑郁症,之后通过治疗,症状有所好转,但是在2019年左右,因工作受挫,精神状态又变的不好。A某这次被抓,可能和他在网络上买药有关,但是具体情况家属也不是也清楚。
为了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笔者预约了核酸检测以及看守所会见,同时为了保证会见的效果和质量,笔者根据家属提供线索以及此类案件特征,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会见笔录。
二、经过两次有效会见,掌握详细案件事实
笔者早早来到看守所,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见到了A某。A某正如家属描述的那样,是一位二十出头的年轻人,人看上去很老实,言语不多,精神状态也不是特别好。因此,笔者在了解案情之前,先和A某做了些沟通并表达了家属的关心以及正积极解决此事,A某精神状态有所好转之后,笔者才正式了解案情。
因为疫情原因,只能视频会见并限时半个小时,笔者结合两次会见内容总结出本案的全过程。
据A某介绍,其自小就患有疑似抑郁症,家人带其到各地医院进行治疗以及豢养了一只小动物陪伴才所有好转,后因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员,A某受到公司人员辱骂以及人身攻击之后,精神受到刺激,导致情绪变得不稳定,致使其厌世、不愿意接触社会,喜欢独处个人世界。
经过家人多次劝说,A某才不得以去某医院门诊接受治疗,但是在医生开具处方笺后,A某并没有在医院购药治疗,而是按照处方笺自行在网络上购药,按照医嘱以及药品说明书自行吃药治疗。
A某按照医生开具药物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现对其精神状态改善并不明显,因此,A某就试图通过网络咨询是否有更好药物可以治疗抑郁症。一次偶然机会,A某在网络上认识了卖家B某,据B某介绍,“阿德拉”是已经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批准上市,对治疗抑郁症效果非常好,并极力说服A某购买。至此,A某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B某采购了一小瓶30粒“阿德拉”,并由B某直接从境外邮寄到A某住所。该药品在入境时,被海关查获,侦查机关便顺藤摸瓜在A某接收该包裹时将其抓获。
据后续了解,A某实际收到的药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可能并非是A某所购得的“阿德拉”药物,按照我国目前法律法规,A某可能面临7年以上刑罚。
经过与A某梳理完案情之后,笔者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详尽的把握,这是笔者后续对案件作出法律分析,以及具体给出辩护方案的前提和基础。
三、出具专业法律文书
专业的法律文书是建立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笔者会见完A某后,进一步按照时间轴等逻辑梳理案件事实,并将该部分作为文书的组成部分。
笔者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向公安及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应有利于A某的客观材料。
笔者关于本案法律意见的提纲:
“一、A某购买的“阿德拉”是药品,该药品的主要成分是“苯丙胺”,依照相关规定,“苯丙胺”是我国的第一类精神管制药品;
二、A某购买“阿德拉”药品是出于个人医疗目的,而非向他人出售、提供给他人或者自身吸食所用,依照《武汉会议纪要》规定,本案不能被作为毒品类案件处理,A某没有走私毒品的行为;
三、A某主观上是购买“阿德拉”,没有购买含有某种毒品成分药片的主观内容,没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四、阿德拉(Adderall)已在美国批准上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境外合法上市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即使贵院认为A某具有从境外购买阿德拉(Adderall),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消息可知,A某购买少量的阿德拉(Adderall)已在境外合法上市,本案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并且情节轻微,应当对A某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四、与检察官多次有效沟通,直接促成案件取保到如今不起诉结果;
在开始介绍沟通情况之前,首先对本案检察官工作认真、负责,使命感强表达敬意。准备完相应的法律文书后,笔者与办案检察官电话沟通,希望能当面交流意见。
笔者在接待室见到检察官,相互简单介绍后,检察官就先行发言,其认为本案案情并不是很复杂,而且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涉案的毒品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涉案数量A某可能会面临7年以上刑罚,而且A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根据检察官了解的情况,在本省邻市类似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因此,检察官不准备退侦,其个人比较倾向于A某是入罪的。检察官还提出对本案非常不利的内容,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到能证明A某患有抑郁症的医院开具的处方可能是A某之前购药过程中自己伪造的,同时也没有任何权威材料认定A某就患有抑郁症。
虽然笔者在准备向检察官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对于上述问题都有了充分的分析、论证,但是检察官这样的开场白还是让笔者有了不小的压力。检察官这样意见说明其对本案已经有了明确的思路,如何改变检察官目前已有入罪认识,更是难上加难了。
笔者还是按照既有思路,向检察官沟通我方的意见:
1.关于A某是否患有抑郁症,虽然没有医院的权威机构最终认定,但是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足以认定,例如病例中多处表示了A某患有抑郁症多种症状,他人的证言证词,A某住所的多处信息以及其购买“阿德拉”明确目的就是为了治疗抑郁症。
关于处方造假的问题,笔者向检察官表示,A某确实没有和我说过此事,待我之后核实再与检察官沟通或者提交补充意见。
2.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及相关规定内容,我国列管药品是具有双重属性,即药品及毒品属性,而在案件中,列管药品是否应被认定为毒品,关键是看列管药品的使用目的,若列管药品被用于个人医疗所用,该列管药品则不应被认定为毒品,而是应当被认定为药品属性。A某购买的“阿德拉”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药品属性,不应被认定为毒品,客观上不具有毒品,A某自然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6月(经典案例版)《毒品的司法认定》对《武汉会议纪要》上述观点做出更为充分论证。同时,笔者向检察官提交该论文作为其办案参考。
在这次见面之后,笔者重点调查关于A某处方伪造的问题,并就该问题专门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补充意见。梳理总结如下:
A某确实去某医院看病,医生也给A某开具了相应的处方。A某没有在医院购买相应药物,但是其之后是按照医生开具处方在正规网络平台购药并按照医嘱以及药品说明书进行服药治疗。
处方造假的问题,A某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第一份是真实的)用电脑软件P出不同时间段处方,并按照该处方继续在正规网络平台购买药品。A某之后的服药仍然是依照医嘱以及药品说明书等进行,这种情况恰恰符合了A某患有抑郁症,不愿意接触社会,喜欢独处自我世界中的病症。
其后续的所谓处方造假也是依据医院开具处方而得,服用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这点不但不能证明A某具有犯罪的故意,反而是证明A某患病的情况。
最终,检察官结合向医院调取证据,他人取证、A某住所留有信息以及其手机聊天内容,认可了A某确实是抑郁症患者。
之后,笔者又和检察官就案件其他事实,法律适用,取保以及不起诉的相应内容作出了多次沟通。
所幸的是,检察官接受了笔者关于本案的辩护思路。A某也于2021年9月16诶成功取保,获得自由。2021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认为A某有毒品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